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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发展资金管理意见范文

时间:2022-03-17 05:33:53

文化发展资金管理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加速推进我县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知》、文化部《关于扶持和加强公益文化事业建设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知》,结合我县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实际,建立县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二条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网吧、游戏机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交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税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对不按期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按2‰一天加收滞纳金。

(二)政府对文化事业增加的投入。主要是政府对我县重点文化设施项目、艺术精品生产以及重大文化活动的专项拨款。县政府在宣传文化单位上交所得税中安排部分经费,充实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上级文化、财政部门对文化设施建设和艺术精品生产的扶持经费。

(三)社会捐赠。主要指社会力量对文化事业建设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捐资和赞助。社会力量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中捐赠特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地向受赠人捐赠款物,直接用于文化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中受赠人指公益性文化社会团体和非营利性文化事业单位。公益性文化社会团体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文化公益事业为宗旨的文化基金会、文化慈善组织、文化协会等社会团体。非营利性文化事业单位指依法成立的,从事文化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包括:

(一)各级公益性的图书馆(图书室)、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文化馆(文化站);

(二)杂技艺术学校、杂技团、社区艺术团队;

(三)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四)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五)对农村文化事业的捐赠。

第五条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项目、设施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对于捐赠的文化公益活动、赛事可以冠名。

第六条捐赠人应当与受赠人就捐赠款物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转交给文化公益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文化事业单位,也可按捐赠人的意愿兴办文化公益事业。

第七条对境外捐赠的实物,涉及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

第八条对公益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第九条本办法中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县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章筹措办法

第十条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代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由受赠人向捐赠人出具“省捐赠专用收据”,捐赠的物资应当月入帐,捐赠的钱款应按规定缴入财政专用帐户。

第十一条符合上述条件的捐赠人,发生下列捐赠事项后,经税务部门审核,可按税法有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一)对公益性文化事业活动场所的捐赠准予在缴纳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二)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的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符合以上条件的捐赠应在捐赠发生的当年扣除,跨年度的捐赠不得税前抵扣。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财务收支事项统一根据县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规定操作,实行专款专用。

(二)成立县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组。领导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财政、文化、审计、税务、监察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组负责研究、审核全年专项资金的投入规划,确定具体项目的经费数额,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申报。

(三)县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文化局,由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四)制订专项资金的使用规划。每年初,由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结合当年事业(产业)建设、艺术生产、文化活动工作目标,选择其中部分重点项目,形成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报告,上报县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领导组研究批准立项。

(五)凡属上级拨款或社会捐款捐赠明确投入具体项目的,要在统一管理的同时,保证拨款的投向按时、到位。

第十三条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专项资金应坚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每年都要对投入的项目进行专项检查,确保拨款到位,使用到位,杜绝各类违纪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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