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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鼓励企业上市融资意见范文

政府鼓励企业上市融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了加快我市企业上市步伐,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帮助企业合理配置资源和做大做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3号)、省政府《关于加大企业直接融资力度加快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意见》(**府发〔**〕56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力争在3-5年内,实现1-2家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实现我市企业上市零的突破。

二、工作重点

(一)建立上市资源库

积极开展上市融资工作调研,了解企业基本情况和融资需求,建立企业上市资源库。本着企业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的原则,有重点地筛选一批有改制上市意向、主营业务突出、产品竞争力强、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增长潜力的高新技术、行业龙头和新兴行业等优势企业,跟踪调查,筛选入库,作为我市上市后备企业,有计划地重点培育、扶持。

1、上市后备企业认定程序

由企业自愿申报,经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推荐,市上市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后,认定为**市上市后备企业。

2、上市后备企业认定条件

在**市境内注册设立的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各类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发展潜力;在我市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具有较好的成长性;现代企业制度基本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企业信用良好;企业近3年连续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

(二)拓宽上市渠道

充分发挥政府综合协调作用,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证交所、资本市场中介机构的沟通联系,建立稳定的上市渠道,形成资源共享的企业上市服务平台。积极为企业上市牵线搭桥,推选一批实力强、诚信度高、经验丰富的中介服务机构,供企业自主选择。坚持境内、境外上市并举,主板上市、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并重,根据企业特点和境内外资本市场要求选择上市渠道,在推动境内上市的同时,支持企业到香港、英国、韩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境外证券市场上市融资。

(三)实施分类指导

按照“储备一批、优选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梯次推进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对已初具条件的企业,引导其尽快启动上市计划,协助分析、选择合适的上市地点和上市方式;对目前条件尚不完全具备、但有上市意愿的企业,指导其进行产权重组和股份制改造,为企业上市融资奠定基础。

(四)强化宣传培训

指导企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市政策要求,规范改制,规范运作,健康发展,为上市打好基础。适时通过举办企业改制上市培训班、研讨班,组织“上市后备企业沙龙”等形式,加强资本市场、资本运作和企业上市基本知识的培训,及时通报资本市场最新要求和发展动态,交流企业上市工作经验,帮助相关企业借鉴经验,少走或不走弯路;结合企业境内外上市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企业上市的成功范例,有效激励更多企业上市。

三、扶持政策

(一)财税扶持政策

1、对拟上市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和拟上市企业设立股份公司时因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而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依法征收后,再由同级财政按其上缴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安排专项支出,全额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向上级财政解缴部分,由本级财政安排技术改造等项目资金进行全额补贴。

2、拟上市企业在企业改制设立和上市过程中,涉及资产过户过程中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契税等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以技术开发专项补贴形式或通过其它适当途径全额补助给企业,支持其发展。

3、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在辅导期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按其上缴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50%安排专项支出,扶持企业发展。

4、拟上市企业在股份制改造和申报上市过程中,因资产评估而增值以及对利润、税收进行规范而补缴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留成部分全额补贴给企业。向上级财政解缴部分,由本级财政安排技术改造等项目资金进行全额补贴。

5、财政、税务、房产、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拟上市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进行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中涉及的土地、房屋契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75号)规定予以减免,其他过户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6、上市后备企业、拟上市企业投资重点技术改造、科技创新方面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支持企业技术成果转化资金、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技术创新扶持资金等各类政策性资金补助。

7、上市后备企业、拟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开发的新产品,符合国家新产品认定条件的,优先申报、享受新产品优惠政策。

8、市财政设立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企业上市,包括用于兑现企业上市工作的奖励政策。

(二)土地优惠政策

1、上市后备企业、拟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优先立项,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2、股份制改造时,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出让的,属国有企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地方所得部分可相应转增为国有资本金;属非国有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地方所得部分由市政府授权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投入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如改制后3年内上市的,作为奖励资金奖给企业,改制后3年内未上市的,则由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收回。

(三)奖励政策

除执行省政府对上市企业的补助奖励政策外,同时享受以下奖励:

1、拟上市企业与有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开始正式启动改制上市工作时,奖励企业50万元。

2、拟上市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奖励企业50万元。

3、拟上市企业的上市资料报送到境内外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或(和)监管机构并受理后,奖励企业50万元。

4、拟上市企业申报材料经境内外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或(和)监管机构通过,成功上市后,奖励企业50万元。

5、实现买“壳”上市并将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市内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6、通过收购兼并等资本运作方式绝对控股市外上市公司的本市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特别政策

1、支持企业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整体上市及企业借“壳”上市、改制上市中涉及的有关历史遗留问题要求规范的,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有关政策措施,依法帮助企业妥善处理。

2、市上市办组织中介机构对纳入上市后备企业提供的日常咨询、实地调研等培育服务所产生的费用不向被服务的企业收取。

3、拟上市企业除享受其它有关方面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4、上市公司募集的资金,可优先参与市政府公共项目建设。

5、上市后备企业、拟上市企业经市政府支持、扶持,3年后未上市的,由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回政策性投入。列入市政府支持、扶持的上市后备企业、拟上市企业不得迁出**;企业上市后5年内不得迁出。政府支持划拨的项目用地不得改变其用途。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调整充实市上市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加大统筹、协调、指导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力度,研究推进企业上市融资的政策、措施。

(二)建立“一企一策”制度

企业启动改制上市工作应向市上市办书面报告,遇到困难问题可提出书面申请。市上市融资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企业书面申请,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本着尊重历史、利于发展的原则,采取“一企一策”办法解决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三)优化行政服务

建立“全程服务”,对企业上市过程中的相关审批事项、有关证明,市上市办工作人员实行全程协助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各相关审批部门要密切配合、主动服务,对上市企业的全程服务给予“绿色通道”待遇;对企业上市过程的相关审批事项要简化程序、减免规费、特事特办;对企业争取上市过程向有关部门申请出具无违法记录证明,由相关部门受理,限时办结。在办理过程中,若相关部门办事拖沓,效率低下,由市效能办进行效能监察。

五、其他事项

(一)需要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由企业向市上市办提出申请,经市上市办审查并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报经市政府审批,拟上市企业凭批复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企业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后,因企业自身原因终止上市工作的,所享受的优惠政策由批准单位收回,并缴纳滞纳金或罚金。

(二)拟上市企业是指进入改制程序、经证券监管部门备

案进入辅导期或结束辅导期、经证券监管部门验收合格、拟在境内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公司是指在沪深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公司。境外上市公司是指在除境内证券交易所以外的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公司。

(三)本意见在实施期间,如遇到国家资本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将及时进行修改调整。

(四)本意见自之日起执行,由市上市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