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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宣传意见范文

新闻宣传意见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新闻宣传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准确地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维护省国资委新闻宣传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进一步推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深化,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省国资委新闻宣传工作是指以省国资委名义,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的活动。

第三条省国资委新闻宣传工作由省国资委党委统一领导,宣传和群众工作处(党委宣传部、党委群众工作部)(以下简称宣传处)归口管理。

第四条省国资委新闻宣传工作主要内容:

(一)省国资委和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开展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践活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宣传报道。

(二)省国资委制定出台的重要政策、法规、谋划实施的重大举措以及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等内容的宣传和新闻。

(三)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具体措施、重要成果和典型经验的宣传报道。

(四)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及群众组织工作重要情况和典型的宣传报道。

(五)省委、省政府领导参加省国资委组织召开的重要会议、到省国资委及委监管企业调研、指导工作等重要活动的宣传报道。

(六)省国资委和省国资委党委重要会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重大事项、重要情况的宣传报道。

第五条省国资委设立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工作负责人。

(一)按照省国资委新闻制度要求,省国资委新闻发言人由主管宣传工作的副主任担任;按照“归口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省国资委新闻工作负责人由宣传处处长担任。省国资委委内各处室及直属单位须指定一名处级领导负责本部门新闻宣传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日常联络工作。各企业须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新闻宣传工作,一名部门负责人担任新闻工作负责人。

(二)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系统新闻信息的管理和,组织制定全系统新闻计划,策划召开新闻会;

2、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应急处置预案,与新闻主管部门协商拟定对外口径,及时向中外记者介绍情况、提供信息;

3、安排中外记者采访本系统、本部门的有关工作和人员;

4、密切与新闻主管部门的联系,接受其指导和协调,及时通报全系统新闻工作情况;

5、负责与全系统新闻事务有关的其它工作。

(三)新闻工作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负责提出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的思路和办法;

2、拟定本单位年度新闻和对外宣传计划;

3、组织实施本单位重大新闻宣传报道活动。

第六条省国资委新闻会(包括记者招待会、新闻通报会)的组织实施。

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新闻会,由宣传处负责提出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核,经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一)以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名义举行的新闻会,由新闻发言人按照《关于建立新闻制度的实施意见》组织实施。

(二)委内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申请以省国资委名义举行的新闻会,方案经申请部门、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申请部门、单位需于会举行7日前将方案报宣传处,经分管领导审核,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新闻媒体采访委领导或者向委领导约稿,由宣传处根据新闻单位的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报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安排采访事宜。采访或约稿内容由相关处室负责。省级以上新闻单位采访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重大事项应报告宣传处,由宣传处负责协调,安排采访。

第八条新闻媒体采访委内有关处室、直属单位,由宣传处根据新闻单位的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安排采访事宜。采访内容由被采访部门领导负责。

第九条委内出台的重要政策、规章、重大措施等重要内容的对外宣传,经相关处室把关,由宣传处报分管领导审核,并经委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条省委省政府领导参加省国资委有关会议、视察检查省国资委和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及省国资委重要会议、省国资委领导的重要活动等的新闻宣传工作,由宣传处负责组织,各有关处室配合实施。

第十一条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群众组织工作重要情况和典型,委内处室组织的重要活动等的新闻宣传工作,由主办单位提出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宣传处统一协调有关新闻单位。

第十二条省国资委委内各处室、直属单位以省国资委或省国资委某部门名义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表文章,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发表,并报宣传处备案。

第十三条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委内处室、直属单位和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须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宣传处通报本部门、本单位需要对外宣传报道的工作重点、重要信息。

第十四条在“*国资”内网网站10.13.8.8和外网网站和上计算机网络宣传资料,要严格按照省国资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宣传处要进一步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定期向主要新闻单位通报省国资委有关新闻宣传计划及要点。

第十六条安排新闻记者到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采访以及组织专题新闻采访活动,由宣传处负责组织协调,与采访内容相关的处室协助。

第十七条省国资委新闻报道活动需邀请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新闻媒体参加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委内处室、直属单位、直管协会和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印发的各种对外宣传资料、所办宣传媒体(报纸、杂志、电视台、广播站、网站)情况,报省国资委宣传处备案,并接受业务监督指导。

第十九条严格遵守新闻宣传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者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