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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采石企业关闭工作意见范文

时间:2022-01-07 11:54:19

地区采石企业关闭工作意见

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积极实施我市采石企业全面关闭工作,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1.采石企业按期关闭主动转产新上其它项目(符合规划和产业政策、无生产性污染物产生的产业和三产流通服务业,下同),变更证照时,环保、安监部门从简审批手续,工商、税务部门实行免费办理。关闭宕口进行复绿整治并置换为建设用地指标的,国土部门优先安排转产企业用地计划。

2.采石企业按期关闭,转产新上项目投产后的综合规费、企业实际交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实行先征后奖。

3.对于仍有开采余量的采石企业,签定关闭承诺并于2014年11月30日前按期清场关闭的,将退还相应余量的采矿权价款,同时按照每吨余量2.5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4.各关闭采石企业宕口所在的原行政村,因关闭原因造成基层组织运转困难的,按照《市限制开山采石的办法》,在三年过渡期内由市政府每年给予10万元财政转移支付。

5.有关奖励补助政策:

①对在2014年11月30日前主动按期清场关闭并签定关闭承诺的采石企业,经验收合格后,将退还已交纳的开采保证金,并给予10万元奖励;火工品计划未使用完的,已缴纳的火工品税费按剩余量予以退还。

②各相关镇人民政府及市水利局、轻工机冶公司在2014年11月30日前按期完成采石企业关闭任务的,按每关闭一家企业给予相关镇(部门)1万元的工作奖励。

③对积极协助上级政府按期完成关闭任务的行政村,按照每个村2万元的标准对村干部给予工作奖励。

6.对因下属采石企业采石宕口关闭造成石灰石原料供应困难、且已由机立窑改为旋窑的水泥生产企业,市政府将给予其一次性补助10万元,同时企业应主动对外联系,自主解决石灰石原料供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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