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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目标规划工作意见范文

时间:2022-12-07 10:08:57

中小企业目标规划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加有效信贷支持。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确保中小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严格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得超过30%,并不得与企业存款挂钩。在落实今年全市金融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的基础上,各金融机构中小企业半年期以上贷款,每新增500万元(与11月底相比),再奖励1万元。

二、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引进私各类创业投资基金或合作重组,按股权投资的1%进行奖励。鼓励中小企业采取联保、互保方式“抱团”融资,中小企业联保、互保贷款每增500万元半年期以上的贷款,奖励联保、互保企业合计1万元。鼓励企业增资扩股,新增股本企业和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

三、加大应急还贷扶持。扩大市财政过桥资金规模,过桥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全程监管,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不出风险,重点为符合国家产业和信贷政策、具有良好发展基础、主营业务稳定、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应急还贷提供短期垫资服务。

四、保障企业用电需求。供电部门要加强需求侧研究,搞好电力调度,满足中小企业用电需求。2011年12月—2012年3月,工业企业累计用电增幅列市一、二、三位的,分别奖励市供电公司10万元、8万元、6万元。

五、缓解企业用工矛盾。市、镇(区)要建立劳务输入基地,完善市劳动力市场,为企业和劳动力双方搭建全天候交流对接平台。中小企业参加全市养老、医疗保险且正常缴纳保费的,以2011年11月底为基数,每新增一名参保人员,由市财政补助企业500元。

六、鼓励企业开拓市场。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国内外会展,对其摊位、展品运输等费用给予补助(参照新型工业化文件)。企业入库税收增幅高于2011年前三季度平均水平的,按一般预算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的25%奖励。

七、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税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延长至2015年。对符合转型升级要求的中小企业确因特殊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通过提供资产担保或者其他有效缴纳担保,经地税部门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可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不得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缴费单位按有关规定及时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其银行活期利息。

八、加强为企业服务。市经信委每周搜集影响和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和矛盾,及时交办、提请会办、跟踪督办,完善“三服务”的长效机制。

本意见适用于全市规模以上中小企业,除注明规定时间的内容外,其余执行时段为2011年12月至2012年3月,于2012年4月份组织考核兑现。涉及税收地方留成返还由受益财政负担,其余奖励、补贴资金在市工业企业转型升级资金中列支,单个企业奖励以地方财力贡献额为最高限额。本意见由市经信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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