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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型企业升级拓展工作意见2则范文

时间:2022-09-11 03:06:48

中小微型企业升级拓展工作意见2则

第一篇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省郴驻资各单位,各规模以上企业:

为积极应对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等政策,进一步加大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力度,促进全市中小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等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多渠道争取上级扶持资金。各级各部门要加强与上级对口部门沟通联系,尽最大努力为成长性好、经营管理规范、信用度较高的中小微型企业争取政策支持和资金资助。

二、进一步减轻中小微型企业负担。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小微型企业的扶持政策。认真落实上级清理涉及中小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相关政策,加强收费监督检查,严禁自立项目、自立标准、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变相收费。禁止商业银行对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实行存贷挂钩,禁止一切不合理收费,禁止搭售理财产品,禁止将银行自身考核指标压力转嫁给企业。大力开展金融专项检查,进一步规范市场金融秩序,加大对地下钱庄、非法集资的排查力度,坚决打击高利贷、非法讨债、多头担保等行为,确保金融稳定。

三、强化社会保险扶持政策。对符合转型升级要求、暂时经营困难的中小微型企业,经批准,可暂缓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

四、加强产业发展政策扶持。市财政从2012年起三年内每年从产业引导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培育和发展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高端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产业发展层级,支持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在科技研发、工业设计、软件开发、网络动漫、广告创意、电子商务、市场托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发展和新兴领域拓展。同时,积极扶持暂时生产经营困难、成长性好的科技型、成长型、创业型中小微型企业发展。

五、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积极搭建政银企合作平台,推进政银企合作向纵深化发展。要扶持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细化对中小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适当提高对中小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要结合实际除继续开展用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抵押业务外,还要不断创新开展用机器设备等动产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公证抵押、互保联保、股权质押、林权质押等多种简便快捷的担保方式,大力支持效益好、信誉好的企业融资发展。市内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向上级对口金融机构争取政策倾斜,用好用足信贷规模,加快信贷投放进度,确保对中小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市内各商业银行要设立中小微型企业信贷专柜,对中小微型企业信贷开辟“绿色通道”,对符合产业政策、信誉好、效益好、前景好的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利率在同等利率档次下给予10%的优惠。为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主动服务中小微型企业,对金融机构增加中小微型企业信贷投入的,市财政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激励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予以考评奖励,奖金直接奖给获奖金融机构负责人。

六、加快优质企业上市步伐。市政府出台市属企业上市专项扶持办法,为本土企业上市营造良好环境。

七、形成服务企业合力。大力组织开展“走进企业、破难促调”专项活动,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和部门联系企业制度,深入企业,宣传和落实各级各类政策措施,积极破解企业实际困难,增强企业发展信心。要充分发挥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准确把握舆论导向,开辟政策宣传和解读专栏,做好各级政策和精神的宣讲;深入宣传报道,发掘一批创业创新、自我解困、逆势而上的企业典型,为其它企业提供解困突围的经验,在全社会努力营造合力应对困境、加快转型升级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中,中小微型企业依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通知》界定。本意见自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二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调动企业上市融资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优势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做大做强,现就加快推进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增强培育和推进企业上市的紧迫感

推进企业上市融资是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筹集资金、壮大规模、培育优势、增强核心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是推进企业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提升我市对外形象、提高区域经济整体竞争力、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战略需要。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融资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积极支持企业走资本市场融资之路,努力开创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的新局面,引领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理清思路,明确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目标任务

(一)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政策扶持、加快推进”的原则,建立沟通机制,加强协调服务,充分利用当前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的有利时机,积极稳妥地推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上市意向、初步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规范改制,加强管理,成功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募集发展资金,扩大企业规模,增强发展后劲,全面提升企业综合实力。

(二)目标任务。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改制一批、在会一批、上市一批”的梯次,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力争到2015年末,进入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的企业达到30家,全市上市企业达到8家,证券市场直接融资累计达到60亿元。

三、突出重点,强力推进企业上市融资

(一)建立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参照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以及境外证券市场的一般上市条件及规则,重点从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工业企业、农业龙头企业等骨干企业中筛选出一批优势企业,进入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上市后备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财务状况良好,净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最近2年连续盈利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100万元,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主业突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属于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行业;股权结构清晰,运作规范,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股份有限公司和符合“两高六新”(两高,即成长性高、科技含量高;六新,即新经济、新服务、新农业、新材料、新能源和新商业模式)条件的企业优先进入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拟在“新三板”挂牌的后备企业,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二)重点扶持上市后备企业。对上市后备企业要重点支持、重点培育,及时协调解决改制上市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落实好本意见规定的扶持奖励政策。

(三)推动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支持符合上市基本条件的企业将存量净资产整体折股,吸纳社会资本入股,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起设立或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四)加强企业上市培训。定期举办企业上市培训班,邀请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中介机构专家和有经验的企业家,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上市知识培训。

(五)加强分类指导。对辖区内全部企业,加强上市融资工作的宣传培训,强化上市的意识,强化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意识,增强上市的积极性、主动性。对有上市意向的企业,及时纳入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重点培育。对上市后备企业,帮助其组建上市融资工作队伍,聘请中介机构,制定合理的上市计划,对照有关标准和规则,找准和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争取早日成功上市。对上市公司,帮助做好再融资工作。

(六)引导企业多渠道上市。根据不同情况,引导企业有选择地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境外市场上市,以及在“新三板”挂牌交易。支持企业买壳或借壳上市。鼓励境外上市公司回归A股市场。

(七)加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引入力度。深入了解并引进国内外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鼓励其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扩大投资规模。充分发挥市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协会的作用,推动境内外的投资机构更好地为我市上市后备企业服务。

(八)加大政府引导投资力度。对于发展方向符合国家政策的朝阳产业、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有一定的销售规模并已形成稳定现金流的上市后备企业,在适当的时机安排相应资金由市投资集团直接对企业进行跟踪投放。

四、完善政策,加大对企业上市融资的扶持和奖励

(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1.上市后备企业因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原因调账增加的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通过适当方式给予等额补贴。

2.上市后备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市级以上重点项目,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贴息和科技扶持资金。

(二)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

1.上市后备企业在我市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尽快办理项目备案或核准手续,尽快安排土地使用指标,加快办理土地报批手续和环评审批手续。

2.上市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土地评估价格60%的标准核定。若在3年后仍未能上市,企业应补缴土地出让金优惠部分。上市后备企业在实施上市过程中,缴纳所涉及的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在上市后半年内缴清。

(三)实行规费减免政策

1.上市后备企业改制涉及产权变更过户且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按照变更登记程序办理,免收变更登记费。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且无争议的,依法补齐产权证并列入企业资产,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2.改制后的上市后备企业承续原企业拥有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许可证、特许经营权、自主知识产权、资质、商标等,只需办理变更手续,不收取过户费用。

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五、加强领导,为企业上市融资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企业上市融资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另发),负责全市企业上市融资的领导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全力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融资工作。市政府金融办统筹负责全市企业上市融资工作,加强企业上市的考核与督办。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募投项目的报批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经费保障。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的有关土地问题。市环保部门负责协助做好上市后备企业的环保核查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农业、旅游、文化新闻出版部门负责企业培育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科技、审计、商务、人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及时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各县(市、区)政府要明确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推进企业上市融资的组织、指导、督促、协调等工作。要落实人员、经费和场所,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融资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要和市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加强联系,及时沟通有关情况和信息,共同推进企业上市工作。

(二)开辟企业上市审批事项“绿色通道”。各级企业上市主管部门要建立对上市后备企业的服务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企业上市进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抓好相关政策的落实。有关部门对企业上市中需申请出具合规性证明函件或办理相关手续的,要及时予以办理。对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到多部门的审批问题,要实行联合办公,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做到特事特办。

(三)加强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经费保障。每年安排一定的费用,用于组织开展企业上市培训和上市推介活动,聘请专家顾问、开展上市宣传等事项,以及解决上市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企业上市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上市后备企业按照中介机构进场、股份制改造、辅导备案、券商内核、辅导验收、首发申报、材料受理、预审、初审、上会、上市等重要环节,以及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公司债等形式实施再融资及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政府金融办报告。未报告备案的企业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企业上市扶持奖励政策。

(五)建立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奖惩激励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上市企业资源情况,制定企业上市融资工作考核办法,并将企业改制、上市辅导培育、上市后备企业数量、上市公司数量、融资总量等目标列入各县(市、区)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每年对各县(市、区)企业上市融资工作进展、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企业上市融资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进行表彰和奖励。由市政府金融办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六)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配合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做好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指导。帮助上市企业作好风险监测、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上市企业的经营秩序、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七)充分发挥证券中介机构的作用。支持国内外证券中介机构来我市开展业务,利用其专业优势,开展多种方式的咨询、培训、辅导等上市服务工作。建立中介机构执业与诚信档案。对进入我市开展业务的中介机构实行备案制,记录其市场业绩、信誉和服务水平等情况,对资信良好、执业能力强的中介机构优先向上市后备企业推荐,对弄虚作假、不认真履行合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中介机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列入黑名单,禁止其在我市开展相关业务。

(八)大力培养证券高级人才。将培养证券高级人才列入我市紧缺人才培养计划,建设一支熟悉证券市场、精通证券业务、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高素质人才队伍,有关部门要提供方便和服务。

(九)加强对推进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的宣传。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企业上市的政策法规和相关要求,推广上市公司的典型经验,报道利用资本市场推动企业发展的成功案例,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业上市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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