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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企业股改上市安排意见2则范文

时间:2022-09-01 09:17:04

地方企业股改上市安排意见2则

第一篇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促进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实现资源、要素的优化配置,增强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带动区域经济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股改上市的若干意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鼓励我县企业股改上市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扶持重点,建立上市后备企业库

以县产业集群核心企业为主体,综合考察企业规模、行业内竞争力、上市意愿和发展潜力,筛选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在此基础上分批选择条件相对成熟的重点企业进行扶持培育、强化指导,促成改制、推进上市。

上市后备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由企业自愿申报,经所在乡镇(街道)、经贸局、园区管委会推荐,县金融办审核并报县政府上市领导小组审定后,认定为县上市后备企业,并建立上市后备企业库。上市后备企业生产经营主业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成长性好;企业现代企业制度框架基本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获省级以上著名商标、高新技术企业等称号的优先考虑。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降低企业上市成本

(一)企业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本文所指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有证券从业资质中介机构帮助组建的拟上市股份公司,下同)时,原行政划拨土地(仅限工业用地)符合规划需依法办理出让的,同意补办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全额上交不予返还。有关土地、房产办证,在坚持依法办理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历史原因和实际困难,予以妥善办理。企业在组建股份公司和上市后为了扩大生产规模,需新增土地,县政府给予优先安排。

(二)企业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时,在补办(或办理)土地、房产权证时,有关部门在规划、立项、质监、环评等环节上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并给予优惠收取相关费用(详见附表)。

(三)企业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时,企业实际控制人如无变化的,其土地、房产等资产的变更可直接办理变更手续,只收工本费。相关企业的经营性资产,包括土地、房产、设备等在关联企业间的转让,视为整体转让,所涉税收县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发展;有实际交易行为发生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税费。

(四)新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为规范企业财务进行自查自纠、自行申报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此项在企业完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后兑现。

(五)拟上市企业从企业完成股改当年起至境内挂牌上市前(最长五年),按企业当年新增增值税和新增企业所得税的县级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六)企业上市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费用,凭合法凭证,经县财税部门核准后可以摊入当年经营成本。

(七)企业通过有证券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注册地在县境内的,县政府给予其法定代表人奖励50万元;通过辅导期验收并将申报材料上报到证监会的,给予其法定代表人奖励50万元;上市成功的(包括境内外上市)给予其法定代表人奖励100万元。企业上市成功后,县政府根据企业上市融资额和招商引资的有关奖励办法,对上市工作责任部门给予一定奖励。

三、扶持上市公司持续发展

(一)企业上市后的2年内,参照该公司年度新增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20%的额度给予持续奖励。企业异地上市,将公司注册地迁回境内并在纳税的,参照本项奖励。

(二)鼓励上市公司兼并、收购其它企业,在办理兼并、收购企业的土地、资产、房产权证过户时,减免相关费用(见附表)。

四、强化保障机制,优化行政服务

(一)健全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企业上市联席会议,通报资本市场新制度、新变化,交流企业改制上市动态,研究解决企业上市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二)健全“一企一议”制度。在企业上市过程中及上市后,如遇上述条款以外的特殊问题,由企业上市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予以研究解决。

(三)优化行政服务。各部门对上市后备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相关审批事项要主动服务、特事特办、提高效率。

(五)加强中介行业信用监管。实行中介聘用备案制度,鼓励实力强、信誉好的境内外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落户服务企业。严肃查处上市中介行业的作假、欺诈行为,优化服务环境。

五、其它事项

(一)符合本意见规定的企业向县金融办、财政局提出政策享受申请,经核实后上报县政府审批兑付。

(二)县政府其他文件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二篇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抓住当前国家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的良好机遇,加快推进我市企业上市工作,培育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公司和企业集团,提升我市经济综合竞争力,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现就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任务

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扶持、整合资源、择优培育、重点突破”的方针,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功能,努力培育市场主体,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创造和培育良好的投资环境,不断提升我市经济综合竞争力。

具体目标任务是:按照“择优培育一批、改制辅导一批、申报上市一批”的总体思路,到2010年,力争发起设立或组建拟上市的股份公司20家以上,全市上市公司(含境外上市、收购控股外地上市公司)力争达到3-5户,累计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以上。

二、鼓励和扶持对象的基本条件

鼓励和扶持对象的基本条件是:已在本市注册设立的股份公司;企业相关指标符合国家证监会关于首次发行股票及上市管理办法的要求;主营业务突出,有一定科技含量、发展前景好、具有高成长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属于鼓励发展或创新类企业。

被确定为鼓励和扶持对象的股份公司,应制订详细的上市工作计划,并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工作协议,积极做好上市前的各项工作,不得因自身原因退出上市程序;企业辅导期结束后,应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上市;企业成功上市后,不得将注册地外迁;企业所募集的资金应主要投向本市。因企业自身退出或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不能上市的,其所享受的优惠待遇应如数退回。

三、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工作重点

1、推动企业分层分批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上市的必由之路,同时又是企业招商引资的过程。对符合上市基本条件的企业,将其存量净资产整体折股,同时吸纳社会法人、自然人入股,引导其发起设立或整体变更设立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股份有限公司;对一些规模较大,但目前竞争力不强、整体效益一般的企业,引导其采取剥离重组式改造,将其有竞争力的部分剥离出来,通过资产重组进行股份制改造;对主营业务相同或相近、或主营业务具有上下游关系的多个企业,引导其采取互补合股式改制,通过改制将多个企业的优质资产和生产要素进行整合,构建和发起设立具有一定规模、能发挥龙头作用的股份有限公司。

2、大力培育拟上市企业群体。按照“培育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的梯度上市原则,重点做好上市资源的培育工作。在资金、土地、人才等方面扶持以上市为目的的股份有限公司,努力在全市形成促进和鼓励企业积极争取上市的浓厚氛围。对培育上市的企业,要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对企业从改制到发行上市实施全过程指导。

3、坚持分类指导,推动企业多渠道上市。坚持境内、境外上市并举,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并重。一是选择规模较大、效益较好、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争取在沪深主板市场上市。二是针对我市中小企业较多的特点,推动成长性好、活力强的企业在中小企业板上市。三是引导和支持我市科技型企业、创新型企业、创业骨干型企业在即将推出的创业板上有所作为。四是开辟境外资本市场,组织一批成长性好,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到境外市场上市,从境外市场融资。五是鼓励我市企业“买壳”、“借壳”上市,我市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市内的(含各县、区),视同改制上市,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四、促进企业上市的激励政策

为充分调动企业上市的积极性,对以上市为目的且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实行政策引导和激励:

1、实行税收支持政策。自2008年起,新上市企业因上市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除享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确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同时,市及市以下分成部分全额返还企业。

2、实施股改费用减免。拟上市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涉及土地、房产、车辆等资产的变更或资产的并购、重组,资产变更登记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从快办理。凡在本市境内发生的费用,免收市及市以下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和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参照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

3、实施技术创新支持。支持被扶持的企业积极开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重点支持被扶持的企业申报省级、部级高新技术企业,被扶持的企业属于科技含量高的,依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等予以扶持,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4、享受土地优惠。公司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租金给予优惠;公司因上市需将原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转变为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的,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给予其不低于所补缴土地出让金总额50%的补助,用于其基础设施建设;所需新增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其用地指标。

5、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市、县(区)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专项扶持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依照《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的规定予以扶持。

6、实行国有投资公司融资支持制度。被确定为扶持对象的企业,在上市前因上市培育及企业规模扩张需要融资的,国有投资公司可以向其出资,待企业上市后予以归还或在企业上市条件成熟时按出资合同的规定退出全部或部分出资。若在一定期限内因被扶持的企业自身原因未实现上市目标的,被扶持企业除如数归还国有投资公司的投资外,还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由国有投资公司与被扶持企业签订合同约定。

7、建立上市奖励制度。凡在我市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成功上市的,按纳税隶属关系由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其中: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县(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70万元,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纳税隶属市级的公司由市政府给予全额奖励)。

8、企业因发展引进的人才,享受我市在落户、人事、子女就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9、帮助被扶持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鼓励境内外战略投资者积极投资参与拟上市企业的股改,优化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推动企业上市。引进的投资额,依照招商引资政策享受相应的待遇。

10、依照国家、省规定可以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

五、申报享受扶持政策的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企业上市工作指导机构提出享受扶持政策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企业上市工作指导机构初审,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公司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

六、促进企业上市工作的保障机制

1、建立企业上市工作指导委员会。市成立企业上市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全市企业上市工作,研究制定培育上市公司的规划、目标和措施,协调解决企业上市推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研究企业上市的法律法规;负责企业上市工作的日常指导、协调;根据企业上市的法律法规和发展方向,草拟我市培育上市公司的具体规划、目标、措施,分层次建立上市资源培育库;根据企业上市的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具体情况,指导、协助企业制定上市工作方案,并予实施;协助企业办理改制上市过程中相关事项等。

2、建立联系制度。政府领导定期、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就被扶持的企业有关重大事项进行研究,为企业解决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3、建立协调机制。对企业上市需要上级主管部门、证监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等机构指导的,政府可帮助协调,邀请上级主管部门、证监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就上市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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