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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三大合作经济组织工作意见范文

时间:2022-05-30 03:50:19

农村三大合作经济组织工作意见

各村党(总)支部、镇属各企事业单位:

加快发展农村“三大”合作经济组织,是发展现代农业、创新农村经营机制、增强发展动力的现实要求,是实现全面小康奋斗目标、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为加快我镇农村“三大”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三大”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原则

1、坚持“三权”不变。发展农村“三大”合作经济组织,坚持不改变农民的财产所有权,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和村集体资产的收益权。

2、坚持依法自愿。由农民自愿自主地开展劳动技术、营销、资金、土地等各类合作,坚持“民办、民营、民受益”。

3、坚持因地制宜。尊重群众创造,尊重群众选择,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龙头企业、农民经纪人、农村能人、村干部、农技站、农经站和服务人员等发起或参与兴办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4、坚持规范有序。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和农民意愿,不搞强迫命令。严格程序,示范引导,有序推进,加强规范管理。

二、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鼓励多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培养合作带头人,支持种养大户、农机大户、农民经纪人、农村能人、农技、农经服务部门人员及村干部发起组建,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和专业农户共同创办。围绕高效规模农业的发展,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创建。

切实做大做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有规模、有实力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参股、控股或兴办农产品加工、流通等龙头企业,不断壮大经济实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国内外超市、物流或配送中心、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挂靠联合,建立销售网络。支持农业合作社加强农产品质量建设,制定并实施农业生产标准和技术规程。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农资销售点,对社员提供统一组织和供应农资服务,开展技术培训。

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章程》,建立:“三会”(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组织,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制度、财务核算制度、教育培训制度等,依法办社,守法经营。扎实开展“四有”(有组织制度、有合作手段、有较大规模、有明显效益)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活动,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不断提升规范管理水平。

三、有序推进农村土地股份合作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是引导农民自愿把依法获取的土地承包权转化长期股权,变分散的土地资源为联合的投资股本,通过直接经营、参股经营或租赁经营等方式实行企业化运作,按股分配获取收益的新型的土地经营组织。实施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有一定的土地连片流转规模;有比较好的生产经营项目,尤其是实施高效农业项目;有懂经营、善管理的合作组织带头人;村级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协调能力。

积极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重点抓住以下几种情形推进:一是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水面及荒沟、荒滩等,将承包经营权折股明确到户,实行股份合作经营;二是对没有承包到户的集体机动地等,统一“确权不分田”,实行股份合作经营;三是对农民已经连片流转和自愿放弃的承包土地,实行股份合作经营;四是结合农业开发项目,实施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和高效规模农业项目建设等,引导农民开展土地股份合作,以土地股份合作推进高效农业的规范发展。特别要鼓励土地股份合作社以“高效农业、设施农业、项目农业”为目标,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凡引导农户实行连片流转承包土地50亩以上,且发展高效农业项目的,都应首先引入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经营机制,让农民充分享有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的权利,充分享有土地承包收益权。

积极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必须认真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坚持“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建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经营形式,可以单一土地入股,可以实行土地作价入股参股经营,也可以实行承包土地与村集体资产统一入股量化,实行股份合作经营。规范制定《章程》、合理设置股权、建立“三会”组织、健全规范财务和分配制度,合理确定入股农户的土地保底收益和二次分红。

四、稳定推进农村社区股份合作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是按照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原则,把村集体经营性净资产折股量化到组织成员,并对股份资产进行科学经营、收益按股分配的新型的集体资产经营组织。实施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村集体拥有一定数量的集体经营性资产,或具有非经营性资产转化为经营性资产的资源及潜力,村集体有较高或较稳定的经营性收入;大多数农民群众有参与改革的要求和愿望;村级领导班子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凡村集体净资产达100万元,且有比较稳定收益的,都要逐步实施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建立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

五、认真落实发展农村“三大”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措施

1、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积极探索公共财政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有效途径,切实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引导力度。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重点在以下环节进行扶持:(1)对组织成员开展专业技术和管理培训;(2)推行标准化生产;(3)开展农产品粗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项目建设;(4)开展品牌培育和营销推介活动;(5)引进新品种、推广新技术等。加大专项资金扶持力度,通过奖励等方式,引导信贷资金、工商资本等社会资本参与发展农村“三大”合作经济组织,鼓励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规模农业的农产品加工。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力量,在有关农业、科技等项目立项上给予支持。探索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村能人、专业大户投资或入股,发展农村“三大”合作经济组织,增加发展活力。

2、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经登记成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向其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和劳动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机械作业、排灌、植保、家禽配种和疾病防治服务以及相关技术培训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销售自产农产品、整理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简单加工的自主农产品,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免收增值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兴办的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加工销售农产品,符合税法规定范围的,增值税税率按13%计算,收购免税农产品可凭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按收购额的10%计算进项税额;属第三产业的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按企业应缴所得税额减征10%,用于补助本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为农服务活动等社会性支出。

3、减免有关费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农林水产种养殖场、农机示范推广用地和设施农(渔)业用地,农业用地。对符合农业生产用地规定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现代化和专业化种养基地,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

4、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农村信用合作银行要将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列为信贷优先对象,准予开立银行账户,确定合理的授信额度,尽可能简化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贷款手续,增加贷款投入。要根据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正常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利率适当优惠。鼓励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建立信用担保中介机构,设立担保基金,解决生产资金贷款难的问题。

六、切实加强对农村“三大”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工作的领导

1、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推进农村“三大”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镇成立农村“三大”合作发展领导小组,具体人员名单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经站内,由孙远前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庞春杏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2、强化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法》,普及合作知识,营造舆论环境。广泛宣传合作思想和方法,宣传合作社典型,做响合作社品牌,真正把干部和农民发展合作组织的积极性调动起来。要在政策法规、合作理念、合作内涵、发展模式、民主管理等方面加强宣传引导,提高认识,打消疑虑。加大培训力度,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培训,尽快培训出一批有合作思想、懂经营、善管理的合作组织带头人和业务骨干,依靠他们影响和引领广大农民走向新的合作道路。

3、强化部门协调。农经部门作为农村“三大”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主管部门,要搞好政策宣传,抓好业务培训,加强财务管理,强化协调服务。依托农经部门设立合作经济组织指导、培训机构,落实专门经费,扎实开展辅导培训;农技部门要切实抓好本行业农村经济组织发展的指导和服务工作;供销等部门要充分发挥体系和网络优势,积极牵头或参股兴办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国土部门要指导和扶持农民自主创新,用活土地;财政、民政等职能部门要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共同促进我镇农村合作经济的跨越发展。

4、强化目标考核。各村、各部门要把加快发展农村“三大”合作经济组织摆在重要议事日程,抓好一批典型,发挥示范作用,经常深入基层,加强协调服务,加大推进力度。要通过明确目标任务,强化工作考核和扶持奖励,落实关键措施,确保全镇农村“三大”合作经济组织健康有序的发展,为大力发展现代化农业、促进农民增收,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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