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大调解制度建设工作意见范文

大调解制度建设工作意见范文

时间:2022-04-09 03:31:52

大调解制度建设工作意见

各村委会、镇直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我镇社会管理创新,充分发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组织领导体系

1、完善大调解工作组织网络。建立镇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镇长为组长,分管副书记为副组长,派出所、司法所、信访办、综治办、工委、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负责人为成员。公安、建设、交通、卫生等矛盾纠纷相对集中的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要建立主要领导牵头的大调解工作领导组织,做好本单位、本系统大调解工作。健全各企事业单位调委会及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建立各类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调解组织,形成严密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大调解组织网络。

2、明确镇村综治委(站)的作用。镇综治委及其办公室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督办工作,重点加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平台的协调指导。督促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落实部门和单位责任制,把做好调解工作列为综治和各部门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大调解衔接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矛盾纠纷调解得力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领导调解不力,发生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重大矛盾的地方和单位,实行责任倒查,视情予以通报批、黄牌警告、直至一票否决。

3、发挥各相关部门作用。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是所分管领域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综治、司法、信访部门是协助镇党委、政府具体指导、协调、督促本地区及各部门和各单位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协调机构。相关部门具体职责:公安、司法、组织、卫生、国土、民政、工商、建设、信访、工委、妇联、共青团等部门要按照中央16部门下发的《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落实本部门、本单位在大调解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其他部门职责:(1)建设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要求,牵头、协调有关部门以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村委会等相关单位,处理因房屋拆迁、建筑工程质量和工程款结算等引发的矛盾纠纷。(2)国土、林业、民政等相关部门、单位,处理因征地补偿款和土地、矿产、山林、水源权属争议等引发的矛盾纠纷。(3)农经中心协调纪检等相关部门、单位,处理因农民负担以及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4)经济发展办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处理因企业改制等引发的矛盾纠纷。(5)工委牵头协调建设、司法、财政等相关部门、单位,处理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矛盾纠纷。(6)派出所等部门,处理因传销、制假售假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7)组织部门牵头协调纪检等相关部门,处理因干部工作方法、工作作风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涉嫌违反政策、违法乱纪问题,纪检监察、审计、检察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8)引发矛盾纠纷的行政执法机关本级行政调解组织或行业调解委员会,处理因行政执法引发的矛盾纠纷。(9)政法委牵头协调相关执法部门,处理因政法机关执法不公引发的涉法涉诉矛盾纠纷。(10)中心学校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处理因学校、幼儿园引发的矛盾纠纷。(11)统战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处理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12)安全办牵头协调派出所、国土、建设、林业等相关部门、单位,处理因矿山生产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矛盾纠纷。(13)计生办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处理因计划生育、节育措施、证件办理等引发的矛盾纠纷。(14)信访办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处理可能引发进京去省到市上访等社会稳定或群体性事件。(15)综治办、派出所牵头,负责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的排查整治。(16)下级信访部门报上级信访部门同意或受上级信访部门指定,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处理排查出的超越其职权范围的矛盾纠纷。(17)党委政府领导指定牵头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处理矛盾纠纷发生地难以界定主管部门的矛盾。(18)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见风使舵的矛盾纠纷排查。(19)其他矛盾纠纷由镇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化解。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级大调解工作平台

4、建立镇矛盾纠纷化解协调中心。建立由综治办、信访办、公安、司法、民政、国土、林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矛盾纠纷化解协调中心,设在镇综治办,中心主任由政府分管负责人兼任,统一受理、梳理、分流各类纠纷,并督查督办排查和化解工作。副主任由镇综治办副主任、信访办、派出所、司法所负责人兼任,信访办负责中心日常工作。

5、加强镇矛盾纠纷化解协调中心建设

以镇综治工作中心为平台,建立完善大调解工作格局,镇分管领导担任中心主任,综治办专职副主任为常务副主任,综治工作中心人员负责大调解日常工作。镇矛盾化解协调中心,主要承担社会矛盾纠纷的接待受理、分流指派、协调调度和督办指导,直接化解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化解复杂矛盾纠纷。中心配备2名以上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有基层工作经验的专职人民调解员。

6、做好各级大调解工作平台的衔接与对接工作。镇综治工作中心与镇派出机构调解工作实现街接;村调解组织要与群众“一站式”服务窗口、综治工作站调解实现衔接。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的运行机制

7、健全完善定期排查机制。村居(社区)每周、镇每半月排查一次,及时全面掌握辖区内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信息。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和敏感时期要集中排查,实行每日一报和“零报告’’制度。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信息,逐一按诱发原因、时间、地点、单位、涉及人数、重点人员、事态发展经过、预测评估走向等要素进行登记,建立台帐,定期报送同级化解协调中心和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盲点。

8、健全完善化解工作机制。村(居)重点做好民间纠纷的化解工作。平时要以矛盾纠纷摸底排查为主,做到不漏人、不漏事,信息灵敏,摸排准确,报告及时;镇主要调解较为疑难的或跨村的矛盾纠纷,确保矛盾纠纷不出镇,对社会管理中出现的影响较大矛盾纠纷,对涉及领域广、情况复杂的重大矛盾纠纷,协调有关部门配合,采取多种方法进行调解。

9、健全完善综合协调机制。建立健全部门协作联动机制,推进化解协调中心与纪检监察信息互通、与相关职能部门资源互用、与法律援助职能互助工作。与上级相关部门等沟通,联合调处重大疑难案件。

10、健全完善衔接对接机制。一要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在人民调解组织化解常见性、多发性传统民间纠纷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在司法所、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按照调解优先的原则,首选人民调解的方式方法,通过教育疏导,使群众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矛盾纠纷。二要完善“行调对接”机制。对属于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人民调解组织要充分发挥工作优势,及时参与疏导化解,各相关行政部门积极主动介入调解工作,充分履行行政职能,做到优势互补、形成合力。对用人民调解方式未能解决的矛盾纠纷,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专业调解活动进行调解,或者引导依法通过行政复议、仲裁等方式妥善解决;对可能激化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矛盾纠纷,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缓解或疏导,并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三要健全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对当事人诉至人民法院的矛盾纠纷,引导当事人到人民法庭的人民调解室调解,或由人民法院进行立案调解。四要健“公调对接”机制。积极探索在公安派出所设立解工作室的方法途径。派出所对于因琐事纠葛引发的民事纠纷,可直接移送调解室进行调处。五要健全完善“访调对接"机制。信访办对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信访案件,且当事人愿意调处的,可及时分流移交调委会或化解中心先行调处。对信访量大,群体性上访多,矛盾突出的信访问题,邀请专职人民调解员定期或不定期参与信访接待。六要推进人民调解与工会、妇联等组织有关工作对接。充分发挥这些组织在调解劳资、婚姻家庭纠纷和联系群众等方面优势。

11、健全完善督查督办机制。大调解组织要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涉及范围、人数、重大复杂程度确定化解期限,限期调结,落实登记、交办、承办、销案各个衔接环节,建立工作台账,实行全程督查督办。对已调结的重大矛盾纠纷进行回访,督促调解协议的履行,听取有关意见建议。对超过规定期限未调结的,有关单位要说明原因,确定下一步调解方案。要定期进行工作情况通报,对无特殊原因久调未结的,督促调解单位或牵头单位限期调结。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各项保障措施

12、强化组织领导。党委、政府加强对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一把手是大调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落实领导责任制,亲自指导协调和包案化解重大矛盾纠纷,加强人力、财力及物质保障,确保大调解工作需要。定期听取大调解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影响大调解工作发展的困难和问题。各村、各部门要及时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情况报镇化解协调中心。镇联处中心每月定期对各村各单位的信息报送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

13、加强队伍建设。建立一支党政主导、扎根群众、覆盖基层和各行各业的专职调解员、特邀调解、调解志愿者队伍。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既要做好执法人员,又要当好调解员。积极吸收符合条件的退休法官、干警,以及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参加调解组织,积极吸收乡村老党员、老模范、老教师、老军人等“五老"参加调解工作。加强调解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组织以会代训、旁听审判、担任人民陪审员和“以案代训”、“观摩调解”等活动进行培训,开展调解技能竞赛活动,不断提高调解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调解技巧。

14、落实经费保障。落实调解工作经费,落实大调解工作办公场所和设施。对人民调解员实行办案补贴,对重大矛盾纠纷视情予以个案补贴,那些于情、于理、于法都应终结的矛盾纠纷,当事人确有实际困难的,应纳入社会救助和司法救助范围。l

15、严格考核奖惩。镇将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绩效纳入综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组织领导不力、调解工作不落实,导致矛盾纠纷突出的,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因工作不力或隐瞒情况,酿成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实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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