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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劳资关系建设工作意见范文

时间:2022-08-29 11:11:01

和谐劳资关系建设工作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构建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加快构建和谐步伐,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发展和谐劳资关系的决定》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的要求,以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实现劳资两利、劳资和谐、劳资共赢为目的,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资关系,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与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到2010年,基本建成构建和发展和谐劳资关系的工作体系和机制。着力解决劳资纠纷基层处理难的问题,建立和谐劳资关系工作体系;着力解决劳资纠纷频发问题,完善劳动保障诚信体系;着力解决劳资纠纷处理和服务平台建设问题,健全劳资双方维权体系;着力解决用人单位民主管理问题,推进集体协商机制;着力解决劳动用工科学管理问题,优化和谐劳资关系服务机制;着力解决劳自己关系预警联动处置问题,形成和谐劳资关系长效机制。到2010年,全区用人单位基本达到用工行为规范、民主管理制度健全、集体协商工作有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的劳资关系和谐的主要指标要求。

三、工作体系。

1、成立和谐劳资关系领导小组。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和谐劳资关系工作,落实市政府下达给我区的构建和发展和谐劳资关系目标任务。各街道成立协调劳资关系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劳资关系协调,对社区劳资关系协理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其开展劳资关系协调工作。

2、完善劳资关系协调机制。在区总工会、区经贸局、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工商(商会)联等组成的协调劳资关系三方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劳资关系协调机制,加强与综治、司法、人民调解和相关协会等有关方面的联系与合作,研究解决有关劳资关系的重大问题,指导用人单位规范管理。

3、组建基层专兼职劳资关系协理员队伍。建立健全基层劳资关系协调组织,实现协调劳资关系进社区。在各街道劳动保障部门增设一名专职劳资关系协理员,各社区由一名劳资关系协理员,具体人员由劳动保障工作站的劳动保障员为兼职劳资关系协理员。全面负责指导社区范围内企业的用工管理,协调处理劳资方面的事宜。

4、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区总工会、区经贸局、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工商联(商会)等职能部门要积极协调、指导用工达25人以上的单位,在内部成立由职工代表和单位代表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动协调单位内部劳资关系,形成预防、调处、救济环环相扣的劳动争议防范化解体系,实现单位与劳动者互利互赢。

四、主要措施

1、加强劳动保障诚信建设。以开展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设推动劳资关系和谐,确立用人单位诚信建设主体地位,探索建立劳动者诚信制度。积极倡导用人单位主动履行社会责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把诚信建设作为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引导劳动者提高自己的诚信度,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据实诉求、理性维权。以点带面,大力推进培育诚信企业。以全区骨干企业为重点,力争每年培育诚信企业100家。

2、完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建设,加强劳动争议处理三方联动机制,加大调解力度,简化办案程序,推行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当庭裁决机制,提高案件处理效率,提升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水平。建立基层仲裁调解组织。在去年乡镇(街道)组建基层调解室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室建设,在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成立劳动争议仲裁派出庭,推进劳动争议处理关口下移,同时积极探索组建社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3、实行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巩固和完善已经建立的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把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纳入到管理范围,由劳动保障员兼任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协理员,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全面提升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对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队伍进行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增强基层力量,强化基础工作。

4、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区总工会、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工商联(商会)通力合作,促进企业集体协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指导企业制定集体协商规则和具体办法,规范和完善集体协商程序,具体细化集体协商内容,建立集体协商自我约束机制,实现企业集体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大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新机制。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增强集体协商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切入点,指导企业与职工代表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工资支付办法等事项进行协商。

5、优化劳资关系服务体系。强化政府服务职能,深化服务理念,为用人单位提供法律法规及政策培训、咨询,提高用人单位对法律法规的关注度和认知度。主动加强政府与用人单位的信息沟通,积极开展服务企业活动,全面掌握用人单位发展运行、用工管理、劳资关系调整、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实际情况,以及完善服务和政策,支持用人单位实施合法合理的用工管理,为用人单位运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6、加大工资支付保障力度。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制度,督促企业依法实行欠薪报告,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确保职工按照合同约定足额领取工资。对连续拖欠劳动者工资两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三个月以上的企业,视其欠薪情况,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察。认真开展巡视检查、专项检查和书面审查活动,加大对欠薪案件的查处力度,做到有报必接、有案必查、有查必果。严厉打击企业经营者欠薪逃匿行为,加大职工工资清欠追偿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并转移资产、设备逃避法律责任的,要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证工资支付来源。把工资纠纷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重点,构筑劳动报酬争议快速处理绿色通道,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切实做到及时立案、优先处理,依法快立、快调、快审、快结。

7、完善劳动者救济机制。区民政局、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司法局、区总工会、妇联等组织要及时对劳动者提供政策和法律方面的援助,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鼓励社会慈善组织参与对生活和医疗困难劳动者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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