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7 11:40:24
各行政村(社区)、机关及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和中央领导关于促进就业创业,增加群众收入的讲话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全面启动“城乡居民乐业增收计划”工作要求,促进我镇居民就业和自主创业,确保居民创业致富和持续普遍增收,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就促进我镇居民就业和自主创业,增加居民收入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鼓励企业招用我镇重点劳动力
(一)企业当年新招收我镇大中专等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就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下同),实际工作1年以上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1000元的用工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二)非福利企业在按规定核定人数缴纳残保金的前提下,当年新招收我镇残疾人就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实际工作1年以上,且全年实际收入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3000元的补贴。
二、积极培育经纪人,促进我镇劳动力就业
对发展来料加工(装配、编织等)业务,安排我镇居民在家就业的,且劳动力年收入在市最低工资标准线以上的,给予经纪人每人每年100元补贴。如安置我镇残疾人等重点人群劳动力就业的,在此基础上另加补贴每人每年100元。对女性经纪人,再进行适当奖励。
三、加大我镇劳动力创业扶持力度,以创业带动就业
(一)我镇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或农产品营销,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工商注册登记,并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规范化农民合作社的,新招收本镇劳动力10人以上的按每人每年奖励500元,享受期限为3年。
(二)鼓励我镇大中专等高校毕业生在我镇自主创业,专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且达到一定规模,承包土地规模10亩以上,期限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化土地承包流转(其他承包)合同,并经工商注册登记的,镇财政给予每年5000元的补助,享受期限为3年。
(三)被上级残联新认定为残疾人扶贫基地的镇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
四、其他说明
(一)本意见所指“劳动力”为女16周岁至50周岁、男16周岁至60周岁之间的人员;本意见中的“来料加工”指无需设备、资金投入并无污染的加工项目。
(二)本意见自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暂定三年,享受政策的单位(个人)于次年3月底前向镇劳保中心上报相关的申报资料,由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