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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转型升级发展工作意见范文

时间:2022-11-10 10:46:59

经济转型升级发展工作意见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确保平水镇经济的持续平稳较快发展,结合平水镇实际,特制订2012年度经济政策。

一、积极发展现代农业

(一)发展特色农(林)业基地。继续加强农(林)业特色基地建设。对当年被评为省、市、县兴林富民示范村及农业基地或示范方的,分别奖3万元、2万元、1万元。对当年被列入国家科技星火计划并实施通过的,每个奖5万元。对当年被评为省绿化示范村、市森林村庄的,分别奖3万元、2万元。对当年积极配合完成县储备粮收购任务的每百公斤奖4元。对当年实施土地流转种植两季农业连片方100亩及以上的,每方奖3万元;200亩及以上的,每方奖6万元。

(二)改善农业水利基础设施。继续开展山塘水库除险加固、小流域冶理、渠系配套、河道溪流清淤和山区农民饮用水等工程,对水利工程经上级立项并经县、镇验收合格的,按工程结算价为准,分别给予一类村25%,二类村15%补助;清淤每立方米补助2元,以上级验收量为准。(一类村:祝家、宋家店、合心、王化、小舜江、横路、沈村、黄上坞、中眉岙、岔路口、新横溪、红墙下、五联、同康,其余14个村为二类村。)

(三)促进农业提质增效。

1、对当年被列为国家、省、市级农(林)业龙头企业或示范园区建设并实施通过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2、对当年被评为国家、省、市、县级示范性专业合作社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

3、对当年被评为省、市、县提升型农家乐(村户型、农庄型)示范村、点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4、对当年通过国家、省级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森林食品,无公害、QS食品等)认证的农产品,每只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

5、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省、市驰名(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出口名牌)每只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0.5万元。

6、对当年牵头或参与制订并国家(行业)标准的农业企业,每家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该项政策由经发办农业线牵头实施。

二、加快发展商贸服务业

(一)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对获得总部经济园经营性出让土地,建设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且层高10层以上的企业总部大楼,按时开竣工并通过综合复核验收的,给予400万元的奖励,其中按时开工的奖励200万元,按时竣工的奖励150万元,通过综合复核验收的奖励50万元;对上述企业竞得土地后在6个月内动工建设的再奖励20万元。

(二)鼓励发展大型服务业投资项目。对实际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商贸建设项目(星级酒店、大型商场),按实际投资额给予1.5%的贴息扶持。

(三)积极发展新兴服务业。对新办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咨询认证机构、融资租赁公司、专业技术培训机构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年营业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给予1万元补助;对新设立的银行、保险、证券机构,每家奖励10万元;对符合服务业发展规划,新增批发零售、餐饮、文化、休闲娱乐服务企业,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奖励10万元,2000平方米以上的再奖励10万元。

(四)积极发展旅游产业。鼓励民营资本以租赁、合伙经营等多种形式参与旅游项目的开发建设,对新办旅游项目(景点、游乐企业),实际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

该项政策由经发办工业线、城建局牵头实施。

三、做优做大建筑业

对镇域内建筑企业,当年实缴税收达到500万、1000万、2000万元的,按其增量每100万元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当年新晋升为特级资质的建筑企业奖励3万元,晋升为一级资质的企业奖励1万元;对获国家鲁班奖工程的,每项奖励2万元。

该项政策由经发办工业线、城建局牵头实施。

四、推进工业经济发展

(一)推进招商选资

设立项目落户贡献奖,鼓励引进“大、高、优”的项目。世界500强企业全资投资或控股、参股,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1500万美元以上且实际利用外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按落户协议要求,按时开工建设的奖励20万元,按时竣工并通过综合复核验收的奖励30万元。鼓励投资强度大、科技含量高、带动作用强的项目落户平水镇,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5亿元、5亿元(含)—10亿元、10亿元(含)以上的内资项目,按落户协议要求开工建设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

(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对当年工业销售收入超30亿元且同比增长8%及以上的企业(集团型企业)奖励50万元;超20亿元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奖励30万元;超10亿元同比增长12%及以上的,奖励10万元;超5亿元同比增长15%及以上的,奖励5万元;超1亿元同比增长20%及以上的,奖励3万元;当年新上规模企业奖励1万元。(不重复计奖)

对当年实缴工业税收达到500万、1000万元的企业(集团型企业),按其增量每100万元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

(三)鼓励企业技改投入

当年技改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和新引进工业企业达到建设形象进度的按上报投资额在1000—3000(含)万元、3000—5000(含)万元、5000—10000(含)万元、10000万元以上,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8万元。

(四)扶持企业自主创新

1、新列入部级、省级、市级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和科技计划项目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

2、当年新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每只(件)分别奖励0.5万元、0.1万元、0.08万元。当年牵头或参与制订并国家(行业)标准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3、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省、市驰名(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出口名牌)每只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0.5万元。

4、对当年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TS100、ITS等生态纺织品认证的企业和新列入县以上节能节电节水、循环经济、清洁生产项目的企业(以县经贸局验收为准)以及新认定为环境友好、绿色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各奖励0.5万元。

5、企业当年直接上市、借壳上市和实现规范化股份制改造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

(五)扶持家庭工业发展

鼓励家庭工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另行制定。

该项政策由经发办工业线牵头实施。

五、鼓励企业开拓市场

(一)鼓励外贸出口。当年自营出口达到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以上企业,比去年实绩每增100万美元分别奖励1万元、1.5万元、2万元。

(二)鼓励外贸公司落户。当年新引进企业自营出口达到500万美元的,奖励10万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15万元。

(三)鼓励拓展境外业务。企业当年到境外创办贸易性公司,且在当地注册,投资在1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鼓励企业到国(境)外创立品牌,凡使用境外注册自有商标的商品,并出口到注册国(地)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0.5万元;建筑企业拓展境外业务,境外工程承包营业额每完成2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万元(以上奖励条件以县外经贸局认定为准)。

(四)支持企业参展。对参加县统一组织或经县外经贸局事前备案确认的国际性展会实行摊位费补贴,每个摊位补贴30%;对参加国内、省内展会的,每次分别补贴0.5万元、0.2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5万元)。

(五)鼓励企业引进外资。当年实到外资100万美元以上的,每1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3000元。

该项政策由经发办工业线牵头实施。

六、鼓励税源经济引进

鼓励企业“零土地”项目落户,根据企业规模和其对地方财政贡献大小给予一定奖励(与上述政策不重复奖励)。

该项政策由经发办工业线、财办牵头实施。

七、其他

(一)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存在偷税、侵权、假冒等违法违规而受到处罚的,取消享受上述政策资格。

(二)总部经济及招商选资项目的奖励,以引进项目协议年份的政策为准结算兑现。

(三)本意见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出台的同类政策意见及相关条款,除上述第(二)条外,以本政策为准。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四)本意见由平水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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