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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自学考试工作意见范文

时间:2022-11-20 10:50:26

教育自学考试工作意见

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

国家实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以来,设立了魏塘自考工作站,因其收费低、没有入学门槛,受到了广大求学人员的青睐。为了加强对我街道自学考试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人才培养体系,贯彻“安全、质量、发展”的自考工作主题,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协调发展,推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向农村、企事业延伸,鼓励有志者自学成才,以提高全街道劳动力的整体素质,加快科教兴街道与农业农村现代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根据文件《关于加强我县自学考试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街道实际,经研究决定,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自学考试工作网络

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加快高等专门人才培养步伐,缓解高等教育供需矛盾的有效途径,也是发展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的重要途径,它在培养我街道各类经济建设人才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自学考试又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单位、部门的协调、配合和支持。

为了加强对我街道自学考试工作的领导,街道党委、办事处决定对我街道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整和充实,由分管教育的主任任组长,教育办负责人、成校校长任副组长,下设街道自考工作站,由成校校长兼站长。为了使我街道的自学考试工作更深入基层、深入到千家万户,现要求各行政村、(社区)成立由党支部书记任组长、村负责教育工作的班子成员任副组长,有副组长具体抓自学考试工作。同时建立自学考试联络站,副组长兼任联络站站长,各村民小组组长或志愿者任联络员;各企事业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要成立自学考试联络站,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企业建议成立由人事干部任站长、车间主任或志愿者任联络员的自学考试联络站,没有条件的单位也要确立至少一名联络员。

二、落实自考政策,营造发展自学考试的良好氛围

省、市、县都发文明确规定,自学考试毕业生在就业、工资、户籍管理上享受普通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各单位、部门要落实好自考毕业生的使用和工资待遇:在职的自考毕业生由所在单位本着用其所学、发展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岗位,工资待遇不低于普通高等同类毕业生;非在职自考毕业生被录用后,与普通高校同类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自考毕业生在符合有关条件下,可在全街道范围内自主择业,户口随迁。

各村、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要充分利用会议、黑板报、村级简报等各种载体,积极宣传自学考试,形成全街道上下关心、支持、参与自学考试的良好氛围,为自学考试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明确目标,采用有效措施,加快自考工作步伐

1、明确工作目标,加大自考宣传力度。前段时期我街道自考生生源主要集中在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尤其是农村居民参加自学考试的人数相对较少。除了继续抓好机关、事业单位等重点单位的报名工作外,还要把自考工作向各行政村、企业和新居民集聚区拓展,各村、企业要把自考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在抓好本地青年参加自考工作的基础上,要把自考工作向“新居民”领域拓展,要求街道经济建设服务中心、新管办把做好自考工作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来抓,大力开展自考政策的宣传,并利用各村、企事业单位自考联络站或联络员广泛开展自考宣传,吸收更多的青年加入到自考行列中来。

2、落实自考经费,加强自考工作站建设。根据省教委、省考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自考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从今年起街道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并逐年增加,用于自考工作站建设。自考工作站要积极拓展功能,建设好自考生学习活动室,加强助学辅导,努力提高参考率、合格率,为农村考生参加自学考试提供有效的支持和全方位的服务,使自考工作形成良性循环。

3、鼓励自考成才,制定自考生奖励政策。为了贯彻“自学成才”方针,鼓励有志者自学成才,决定对在我街道自考工作站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实行奖励。

(1)正式考试助学金。根据我省一年四次考试,其中四月及十月为正式考试,七月及一月只报考四月考、十月考中没有通过或缺考课程的规定,为调动广大考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正式考试的参考率与合格率,从2011年起,凡在我街道自考工作站报考四月考、十月考的考生,可享受每课次10元及每次12元的助学金。

(2)自学成才奖学金。凡户籍在我街道或工作在我街道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于2011年(含)以后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的自考毕业生,将给予一次性奖学金奖励,其中大专毕业生奖励人民币1000元整、本科毕业生奖励1500元整。①对机关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的自考毕业生,相关主管部门已下达有关对自考毕业生实行奖励通知的按相应的通知精神执行,没有奖励通知精神的由所在单位参照本通知给予奖励,自考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到所在单位领取资金。②无工作单位的自考毕业生,原户籍在村里的由行政村奖励、原户籍在居委会的由居委会奖励(注:行政村发放的奖励由街道财政负担50%、居委会发放的奖励直接由街道财政负担),自考毕业生需携带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到相应的行政村或居委会领取奖金。③从2011年10月考次起所有课程都在我街道自考工作站报考并取得单科合格成绩(非我街道工作站受理的全国等级考试除外)的自考毕业生,在领取毕业证书时,由街道自考工作站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2011年10月考试起新注册的自考生奖人民币300元整、2010年及以前注册的考生奖人民币15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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