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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制度发展工作意见范文

时间:2022-09-04 03:26:33

特殊教育制度发展工作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和《省建设教育强省规划纲要(2010-2020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州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发展目标

(一)努力提升普及水平。到2015年,三类适龄残疾(即视力、听力、智力残疾,下同)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70%;建立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信息管理系统,对残疾儿童少年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到2020年,三类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基本达到普通儿童少年入学水平,将州特殊学校建成一所容盲、聋、智障教育、职业教育、教师培训、教育科研为一体的中心特殊教育学校。

(二)不断完善教育体系。以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为重点,确保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普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根据实际办好特教班和认真开展好随班就读工作;高中阶段学校要积极招收有学习能力的残疾学生;特殊学校要积极扩大招生规模,切实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结合实际,统筹规划,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教育、民政、卫生部门、残联要相互协作,采取多种形式,因地制宜建立0-3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机构。

二、加快建设步伐

(一)大力实施标准化建设工程。按照30万人口建1所特殊学校的要求,到2015年,完成龙山县、泸溪县特殊学校建设和州特殊学校、凤凰县、永顺县特殊教育学校改扩建任务。按照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和设施配备要求,确保州特殊学校和永顺县、凤凰县、龙山县、泸溪县等5所学校达标,基本形成州、县市两级特殊教育学校体系。

(二)统筹建设附属特殊教育班。各县市根据实际在普通学校统筹建设附属特教班或认真做好残疾学生随班就读工作。要加强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配置必需的设施设备和教具学具、图书资料等教育教学资源,满足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学习、生活和康复训练需要。

三、切实加强领导

(一)强化政府职能。各级政府要把特殊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把特殊教育发展列入议事日程。要完善以县为主、分级管理的特殊教育管理体制,把特殊教育发展情况作为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落实部门职责。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教育、财政、发展改革、编制、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税务、公安、残联等部门和社会团体发展特殊教育的职能和责任,在保障残疾孩子入学、孤残儿童抚育、新生儿疾病筛查与治疗、学校建设、经费投入、教师编制配备、工资待遇、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特教学校企业税收减免、残疾人口统计等方面通力合作,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特殊教育的方针政策;制订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对特殊教育学校进行指导和管理;负责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培训;组织学校实施特殊教育和随班就读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经费,制定特殊教育发展、特教师资待遇等经费政策,按规定承担特殊教育事业经费保障的责任。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特殊教育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牵头制定特殊教育发展规划,引导特殊教育健康发展。

编制部门负责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根据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核定公办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员工编制,保障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

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康复;依托社区服务机构,配合基层残联组织,对残疾儿童家庭进行教育咨询和指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协助残联,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对残疾人就业种类和用工准入资格进行指导和规定,帮助做好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残疾儿童少年的残疾分类和检查诊断证明,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特殊教育招生的筛查鉴定工作;对在校残疾儿童少年进行定期复查和医疗康复指导;对教育康复效果进行评估鉴定;承担向社会宣传、普及康复医学知识的工作。

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实施征管范围内特殊教育学校的税收优惠扶持政策。

公安部门负责与学校一道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工作,确保学校周边安全稳定。

残联负责每年11月底以前对年龄段残疾儿童少年的数量、类别、等级、分布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和数据统计,登记造册、建档;承担组织开展残疾儿童教育康复和残疾人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的责任。

(三)加强督导评估工作。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特殊教育工作列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特殊教育发展规划的督查落实,并对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进行督导评估,向社会公布督导评估报告,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四)形成社会合力。加大特殊教育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特殊教育、尊重特殊教育教师和残疾人教育工作者的舆论氛围。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捐赠及免税的政策,积极鼓励个人、企业和民间组织支持特殊教育,广泛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捐赠特殊教育、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和康复机构。

四、加大经费保障力度

(一)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各级政府要将特殊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要切实加大投入,新建、改建、扩建和配套建设好特殊学校,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州本级财政按每年80万元、县市财政每年以县域总人口为基数按照不低于每人0.5元的标准设立残疾人教育事业专项经费,用于特殊教育教学研究、开展教师培训和特教学校活动开展等。要足额落实公用经费,三类残疾儿童少年的生均公用经费按不低于普通学校生均经费的6倍拨付,学生人数少于100人的特殊教育学校,每年公用经费预算安排应高于此标准,同时,要保障特殊教育学校设施设备更新、维修、校园改造等项目的资金投入。

(二)全面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实行免杂费、免教科书费、免住宿费,落实医疗保障有关政府补贴政策,并对在校残疾学生实行生活费全免和给予交通费补贴。在民办特殊教育机构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按公办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同等标准,由相关部门拨付免费经费。

(三)认真做好资助工作。积极筹措资金,认真做好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资助工作。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残疾学生,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逐步实施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

(四)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残联部门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包括成年残疾人在内的各种职业教育与培训。社会福利所募集的福利金也要支持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鼓励社会各界捐赠兴办特殊教育。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一)配齐配足各类教师。根据国家、省编制文件,按照教育康复并重、医教结合的要求,配齐配足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寄宿制特殊教育学校要配齐生活教师、安保人员,保证残疾学生住宿期间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在普通中小学和幼儿园,除配齐学科教师外,应逐步配备心理康复教师、语言康复教师、医疗康复教师、特教职业教育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以确保特教班和随班就读工作的需要。

(二)高度重视培训工作。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将特殊教育师资培训工作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对在职教师实行轮训,不断提高教师的特殊教育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要重点抓好特殊教育学校校长、骨干教师特别是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训。要加强对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其他机构中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的培训。要高度重视职业技术教育特教专业教师的培训工作。

(三)切实采取措施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各县市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确保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待遇政策得到落实。要在学科带头人、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表彰中提高特教教师和校长的比例。

六、着力提高教育质量

(一)加强教育的针对性。根据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和特殊需求,加强教育的针对性。注重学生的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培养残疾学生乐观面对人生,全面融入社会的意识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加强残疾学生的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

(二)积极推进课程改革。认真贯彻实施《全国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试行)》和课程标准。在课程改革中,要坚持以人为本,转变教育观念,更新教育模式,改进教学方法,要充分考虑残疾学生特点,注重提高其生活自理、与人交往、融入社会、劳动和就业等能力的培养,着力提高残疾学生的综合素质。

(三)积极开展教育研究。加强特殊教育科研管理,建立特殊教育教研网络和校本研修制度,鼓励学校和教师结合实践进行教学研究。加强特殊教育的州、县市、校际科研学术交流合作,努力提升特殊教育研究水平,着力提高特殊教育质量。

(四)完善随班就读机制。全面推进随班就读工作,不断提高教育质量。重点推进县市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所有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不断扩大随班就读规模。各县市要建立随班就读的管理指导机制,建立组织管理机构,健全各类制度,抓实抓好随班就读工作。

(五)加快教育信息化建设。各县市要加强特殊教育信息化软硬件建设,充分运用国家特殊教育资源库指导特殊教育;建立特教信息资源管理系统。特教学校要根据残疾学生的特点积极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教学过程中的应用,提高残疾学生信息素养和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

七、大力加强职业教育

(一)合理开设职业技术课程。特殊教育学校要把职业技术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在开足开好劳动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的基础上,开设符合学生特点、适合当地需要的职业课程,努力提升残疾学生生存能力。

(二)积极开展职业培训工作。鼓励和扶持各类特殊教育学校、中职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各种形式的残疾人职业培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残疾人职业培训经费投入,在生产实习基地建设、职业技能鉴定、就业安置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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