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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接送车安全管制工作指导意见范文

时间:2022-11-19 03:03:57

学校接送车安全管制工作指导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管理,规范接送学生车辆运营秩序,保障学生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市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属地管理、政府统筹、部门协作、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原则,规范市场运营,立足长效监管,建立健全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减少和避免学生交通伤亡事故,坚决杜绝学生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完善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长效机制,从而进一步落实全县中小学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增强广大师生、家长和接送学生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意识,着力改善学校周边交通条件和学生乘车环境,使各类接送学生车辆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有效防范接送学生车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执行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人准入条件。根据省、市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接送学生车辆必须实行公司化营运,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7座(含7座)以上的合法营运客车;2、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检验,定期进行二级保养维护,保持车况良好,检验不合格不得运行;3、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限额不得低于30万元/座;4、接送学生车辆应严格执行道路限速规定,危险路段、恶劣气候条件下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接送学生车辆驾驶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4、无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5、无犯罪记录,无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拘留处罚的记录;6、身体健康,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学校、幼儿园自购或租用的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人应比照以上要求作为准入条件。

(二)加强接送学生车辆备案管理。一是每学年初,学校、幼儿园对参与接送学生的营运车辆及驾驶员进行调查摸底,教体部门统一汇总,填好审批表由公安交警、教体、交通部门共同制定报交通、公安交警部门审验,审验合格的营运车辆及驾驶员,教体部门予以备案;二是公安交警部门对审验合格的接送学生车辆实行编号管理,发给统一标牌;三是学校、幼儿园与审验合格营运车辆所在企业签订《接送学生车辆安全协议》,明确各自责任,并书面反馈所在镇人民政府以及县公安交警、交通部门。

(三)建立健全接送学生车辆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一是按照属地管理、政府统筹、部门协作、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原则,建立由教体、公安、交通、安监、财政等部门组成的县学生接送车辆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教体局牵头,负责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营,管理规范”的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公安、交通、教体、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做好非法营运车辆的整治取缔;建立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投入机制,在学校周边建设安全固定的停车场,完善警示牌、减速带等安全设施。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总结工作经验,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并出台具体应对措施。若遇重大事项需集体讨论的,可适时决定召开联席会议。二是建立并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遇有学生、幼儿乘车交通事故的发生,学校、承运企业要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上报县教体、公安、交通、安监部门,同时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县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在最短时间内救治伤员,把事故损害降到最低程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接送学生车辆安全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司其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要求组织实施。县政府已建立了学生接送车辆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镇、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夯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方案,认真做好本辖区、本部门的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各项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镇及公安交警、教体、交通、安监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和省、市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切实履行相关职责,确保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扎实有效。

公安交警部门:1、定期对接送学生营运车辆及驾驶人(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自购或租用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驾驶员)进行审验,对车辆安全技术组织检验;2、定期组织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3、在学校门口、重点路段做好周五、节假日重点时段的护导协勤和交通秩序管控;4、严厉打击不合格驾驶员和车辆从事接送学生幼儿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接送学生车辆超员、超速、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并将情况通报教体、交通部门、营运企业和相关学校、幼儿园;5、会同交通部门深入学校及周边调研分析,科学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不断完善交通安全设施;6、加强警校共建工作,组织片区交警中队到所辖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7、建立并落实接送学生车辆和驾驶人户籍化管理制度,及时录入车辆及人员运营基本信息,建立相关台账。

教体部门:1、建立学校、幼儿园交通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将交通安全作为工作重点,纳入学校年终考核内容;2、把交通安全知识纳入教育计划,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全体师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使师生养成良好的交通安全行为习惯;3、合理安排学生乘车离校时段,实施周五、节假日重点学校错时、错年级放学制度,建立错时放学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监管联动机制,确保学生交通安全;4、会同安监、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开展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整治活动。

交通部门:1、督促营运企业与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签订《安全责任书》,实行台账管理;2、针对周末、节假日等中小学生客流相对集中的时段,督促指导营运企业采取调整线路、增加班次等办法,确保学生上下学运力充足;3、督促营运企业建设短信信息平台,认真落实营运车辆驾驶员重点时段、恶劣天气安全信息提醒制度;4、联合公安交警、教体部门从严治理从事非法营运的接送学生车辆,确保有序运营;5、加大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力度,按规范完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的交通标志及安保设施;6、严把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人准入关,加强车辆的车况监管和驾驶人的安全教育;7、督促接送学生车辆在接送学生时,将“学生接送车辆”标牌放置在车辆前方;8、督促接送学生车辆安装使用GPS定位系统。

安监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各镇及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落实情况。

镇人民政府: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2、掌握辖区接送学生车辆和参与接送学生的营运车辆、驾驶员和学生乘车的基本情况,建立辖区接送学生车辆基本情况和道路安全隐患台账;3、建立健全基层交通安全管理组织,配备交通安全协管员,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接送学生车辆的检查和整治;4、加强辖区学校师生的安全宣传教育,配合交通部门完善辖区学校周边道路警示标志,及时治理校园周边道路安全隐患。

中小学校、幼儿园:1、建立交通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学生上下学教师护导责任,与接送学生车辆营运企业、学校自购或租用车辆(需经公安交警部门审验合格)驾驶员、与自行接送子女上下学的家长(监护人)签订《接送学生交通安全责任书》;2、教育学生上、下学时拒乘超载、超员车、非法营运车和非接送学生备案车;3、建立上下学教师值班制度,组织学生有序乘坐接送车辆;4、发动师生、家长举报问题车辆,做到及早防范;5、加强与镇政府和安监、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沟通配合,加强对涉校机动车辆营运秩序的专项整治。

(三)加大政策支持。各镇和教体、财政部门要深入调研,结合实际,制定接送学生车辆相关奖补政策,给予接送学生车辆适当补助。税务、交通、公安交警、安监部门要在税收优惠、油价补贴、安全奖励等方面落实具体政策,给予符合准入条件且审验合格的接送学生车辆奖补扶持。同时,物价、交通部门要督促承运企业按市场化、微利化的原则,确定合理的接送学生车辆运输费用。

(四)强化宣传教育。各镇、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学习贯彻《条例》,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引导师生自觉乘坐合法运营车辆,严厉整治交通违法行为。各学校要充分利用校会、班会、校园广播、黑板报等形式,加强对教师、学生及其家长(监护人)进行《条例》及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向学生讲解安全乘坐知识及车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车辆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切实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五)从严追究责任。各镇、各有关部门、各学校要认真按照本意见要求,抓好工作落实。教体、公安交通、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各镇、各学校、各营运企业落实接送学生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的,责令限期整改。县纪检监察部门要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监管缺位,造成责任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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