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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跨界水污染指导意见范文

时间:2022-03-22 02:36:11

防控跨界水污染指导意见

近年来,因上游污染造成下游地区水质恶化,给下游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水污染事件时有发生。为有效防控和处置跨界水污染事件,妥善处置跨界水污染纠纷,根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环保部《关于预防和处置跨省界水污染纠纷的指导意见》(环发〔〕64号)和《关于印发防控与处置跨界水污染事件意见的通知》(环委办〔〕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防控与处置跨界水污染事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流域环境保护工作,切实从源头防范水污染事件发生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辖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和水功能区划要求,在满足水环境容量及水质目标的前提下,科学制定地区产业发展规划,确保跨界河流达到环境功能区划和水质责任目标断面考核要求。

(二)要按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依法强制淘汰或关闭落后生产能力和工艺。对辖区内存在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标准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应依法实施限期治理、限产限排或停业关闭。

(三)当水环境质量达不到水环境功能区划和水质责任目标断面考核要求时,可以根据总量减排的原则,对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采取限制生产、停止生产等行政措施。

(四)严格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新上项目不得突破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上游县(市、区)环保部门审批可能对下游区域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征求下游县(市、区)环保部门的意见。上下游县(市、区)环保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报市环保部门审批。对于新建项目未批先建、未经验收擅自投产的,要依法责令停建、停产。

(五)对污染严重、造成跨界污染纠纷、超过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该区域内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建立健全协商机制,科学防范跨界污染事故发生

(一)上下游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定期召开水利、环保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相互通报跨界河流水质、水文、闸坝运行、饮用水安全等情况,商讨跨界水污染防治工作,跨县界河流上下游县(市、区)环保、水利部门每月互通断面水质、水文、闸坝运行等信息。

(二)在敏感时期和闸前水质超标时,跨县界河流上下游县(市、区)环保、水利部门应加强协调沟通,及时通报河流水质、水文、闸坝调控等情况。水利部门要将闸坝放水计划及时告知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对闸前水质监测,提出放水建议。在放水期间,环保部门应加密对河流水质监测,根据下泄水质情况,及时提出应对建议。通过环保、水利沟通和协调,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科学调控闸前蓄水量和下泄流量,既避免污水在闸前聚集,又防止污水集中下泄造成水污染事故。

三、建立健全协作处置机制,努力减少污染危害和损失

(一)当上游县(市、区)发生污染事故或者污染物排放和水量、水质、水文等出现异常时,上游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水行政等相关主管部门应立即通知下游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水行政等相关主管部门,并加强水质监测、闸坝调控,对有关污染源采取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治等限期治理措施,下游县(市、区)政府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做好防范。

(二)当下游县(市、区)发生水质恶化或者污染事件并确认由上游来水所致时,应及时通报上游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等相关主管部门,同时要密切关注水质变化并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不得将污染水体向下游排放;上游县(市、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同时对排入下游的污染水体进行处置,直到达标,并向下游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时通报事件调查处理情况。

(三)一旦发生跨界水污染事故,上下游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对突发事件的要求,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同时上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上游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查明事故原因,控制污染发展,并及时向下游县(市、区)通报情况。

四、跨界污染纠纷的处理原则

(一)通过调查确认上游污水下泄导致下游污染事故,上游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负责查清事故原因及主要责任者,向下游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调查结果,并协助下游县(市、区)对主要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如果确定污染事故由上游地区造成,但不能确认具体责任者并提供相应补偿,则由上游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责任并提供相应补偿。如果上游县(市、区)因过境水污染或不可抗拒力造成下游水污染损害,则上游县(市、区)政府免于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

(二)跨县界的污染纠纷由上下游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协商处理,经协商无法达成共识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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