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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消防工作的建议范文

时间:2022-06-25 04:55:21

深化消防工作的建议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政发[]号)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发[]号、政发[]号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做好消防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充分认识做好消防工作的重要意义。消防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组成部份。消防安全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消防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发[]号、政发[]号文件精神,把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加大投入,统筹协调,把这一关系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大事抓紧抓好,为全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各行业、系统、单位要在本行业、系统、单位内部组织开展国发[]号、政发[]号文件精神的宣传贯彻工作。公安消防机构要制定宣传贯彻方案,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和手段向社会各界广泛进行宣传和介绍,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

二、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二)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承担责任。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财政投入,精心组织实施。要切实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负责制,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要抓好农村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乡镇要成立由乡镇政府领导负责的农村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和完善乡镇、村两级领导机制。

(三)推行综合监管机制,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公安消防机构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积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并报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安监、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或移送、通报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处理。教育、民政、铁路、交通、农业、文化、卫生、民航、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公安消防机构对排查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改正的,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应及时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报请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请示,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同意与否的批复,并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好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四)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消除火灾隐患,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增强扑救初起火灾事故的能力,加强对本单位、场所员工以及外聘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五)充分发挥基层政权组织、公安派出所、社会管理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的职能作用。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管理单位要组织开展消防工作,制订防火安全公约,定期检查本区域公共消防安全,督促整改火灾隐患,逐步实现社区消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各地于年底前将的社区建成消防安全示范标准,年底前的社区达到示范标准。要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的作用,加强对第三级管理对象的消防监督管理,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各类隐患,指导农村落实各项防火措施。要引导村委会建立消防组织,制定防火安全乡规民约,建立多户联防等自我管理机制,实行群防群治。各级消防协会要积极开展各类宣传教育培训和学术活动。

三、加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

(六)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加快公安消防站建设步伐。零陵、冷水滩两区要按照市级消防专业规划的要求,尽快将新增消防站纳入近期建设计划。县要建好公安消防站并驻兵执勤。新建城市街道消火栓要与城市建设同步进行,未安装市政消火栓的街道不得通过验收。市政消火栓未达到消防安全要求的,必须全部补装到位。已建公安消防站的,要按照建设局、国家发改委年月日颁布施行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在年底前配齐和更新消防车辆、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新建公安消防站应当一次性配备到位。特勤消防站要配备特种消防车辆和抢险救援装备。

(七)认真做好城镇消防专业规划编制工作。城镇消防专业规划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公安消防机构与规划建设部门共同参与,与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今年重点要抓好全市个重点中心镇的消防专业规划编制工作,其他建制镇消防专业规划要在三年内完成。各乡村在村庄建设过程中要注重消防安全,搞好总体规划,逐步改善农村大屋场消防安全条件。消防专业规划编制经费由当地财政专项解决。

(八)建立健全以公安消防站为主体,专职、志愿、义务消防队为补充的消防力量体系。各级政府要关心和重视现役消防部队建设,为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创造条件。要积极探索,采取有效办法,发展消防力量,切实解决消防力量不足的问题。鼓励乡(镇)政府、城市社区、中心城镇、农村大屋场、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发展专职、志愿、义务消防队,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灭火救援等工作。

(九)不断加大消防工作经费保障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建设的经费投入力度。各级发改委要将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配备等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财政部门要将消防部队业务经费和消防设施维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将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更新、维护保养、消防安全培训和火灾隐患整改等消防经费纳入本单位的年度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十)统筹安排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构建全民消防教育体系。各级政府每年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在“119”消防宣传日、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公安消防机构要大力开展消防宣传“四进”(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工作,创新形式、丰富内容、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同时积极组织工会、共青团、志愿者等参与到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中来,在全社会形成重视消防安全的良好氛围。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要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教育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劳动部门要根据不同年龄层次和工种岗位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逐步建立全民消防教育体系。乡镇人民政、街道办事处和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配合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十一)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各职能部门的监督,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积极督促有关部门及单位及时、妥善地解决群众反映的消防安全问题,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公安消防机构要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法。

四、整治重点环节,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

(十二)重点整治重大火灾隐患,消除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危险源。公安消防机构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和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对于经营性场所、部位应当视情节依法予以查封。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要继续落实立案销案、挂牌督办和公示备案制度。公安消防机构确定重大火灾隐患,必须按有关程序进行,并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当地人民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上级人民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并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人民政府直接挂牌督办。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应当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必须责令停止使用。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要在制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优先给予安排。

(十三)强化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在城市(镇)开发建设过程中,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经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合格后方可动工和投入使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消防前置审批制度。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以公安消防机构审批合格意见为前置条件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要做好与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衔接,不得违法违规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建设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机构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开业或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举办的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各级人民政府对计划招商引资的项目,应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可靠性论证,对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的,不得进行对外招商引资。

五、建立健全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十四)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制度。市政府每半年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一次检查考核,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消防工作的要求先行进行预考核。

(十五)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消防机构、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不力的,要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有关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六)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明知是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仍购买和使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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