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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民政工作的建议范文

时间:2022-06-25 01:53:24

整改民政工作的建议

根据中央省有关精神,为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构建和谐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民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民政工作

民政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手段,是为民解困、为民服务、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问题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一定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把民政工作作为执政为民的重要内容,作为应对金融危机、调整发展模式、实现科学发展的内在需要,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听取民政部门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强对民政工作的督促检查,促进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把民政服务设施项目纳入政府民生工程和扩大内需规划建设总盘子,加大社会福利事业投入和政策支持,加快民政服务设施建设,增强为民服务能力。

二、加快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继续抓好城乡低保工作,巩固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建立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低保标准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加强救灾应急反应能力建设,及时充实调整减灾委员会成员,制订完善城乡社区救灾应急预案,建立县区、乡镇、村自然灾害信息员队伍和救灾物资储备制度,不断提高减灾、防灾、救灾能力。加快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做好低保边缘群体和临时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年底前要全面完成建制任务。完善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加强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年底前基本建立“五位一体”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落实《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不断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积极推进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规范社会养老行业管理。贯彻自愿求助、无偿救助原则,扎实做好城市流浪乞讨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充分发挥慈善在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补充作用。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面向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的住房救助、医疗救助、助学救助、法律援助、物价优惠等制度。

三、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建设

深入开展村(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完善和创新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方式和途径,积极稳步推进村(居)委会直选。注重城市社区服务基础设施和社区服务信息网络建设,深入开展和谐社区创建活动。积极探索社区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把社区居民自治和社区公共服务职能分开。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增强社区服务功能,建立社区公共服务、有偿服务、志愿服务相结合的社区服务体系,满足社区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围绕新农村建设,积极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

四、认真做好双拥优抚安置工作

巩固和发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双拥模范县”成果,促进军政军民团结,努力提高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工作水平。严格落实退役军人优待抚恤各项政策,完善优待抚恤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在解决基本生活和医疗困难的同时,力争三年内帮助在乡老复员军人解决住房特别困难的问题。深化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抓好退役士兵中重点对象的安置就业,建立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增幅相适应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偿标准调整机制。

五、努力提高社会事务管理服务水平

培育和规范社会组织发展,加强社会组织诚信与自律建设,发挥社会组织服务经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加强区划地名管理,规范地名设置,完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大力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执法管理,倡导文明丧葬习俗。积极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

六、建立健全民政事业经费保障机制

建立民政专项资金自然增长机制,对上级要求配套的城乡低保、救灾救济、临时救助、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安置和社会福利等专项资金,要足额预算到位。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工作经费按照确保机关运转、确保民生民本支出需要、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的原则,保障民政部门各项工作和社会发展事业的经费需要。乡镇(街道)、社区和民政直属单位等民政基层机构工作经费,财政预算都要作出相应安排,并随财力增长相应提高。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禁挤占或挪用。

七、进一步完善民政工作协调运行机制

民政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难度大。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共同支持民政工作的合力。民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争取更大的支持;发改、财政、公安、城管、人事、劳动保障、教育、卫生、编制等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主动服务民政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协调指导,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基层落实”的民政工作新机制。

八、切实加强基层队伍建设

按照年月日市委常委会议纪要和市编办、市人事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残联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乡镇综合设置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机构的通知》的要求,尽快建立乡镇社会救助工作平台,建立健全贫困救助对象档案数据库,统一上报和社会救助工作信息,统一分配社会救助资源,为各级各部门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服务。充实基层民政工作力量,可采取聘用制,在社区设民政专干,村设民政联络员。五保供养机构工作人员经费和日常管理经费列入县区财政预算,不得在发给五保供养对象本人的供养经费中支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一般按工作人员与五保供养对象的比例聘用工作人员。加强民政干部的教育培训,造就一支奉献型、学习型、务实型的民政干部队伍,推进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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