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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环境管理指导意见范文

建设工程环境管理指导意见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提高环保意识;明确部门职责;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责任追究进行讲述。其中包括:各乡(镇、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切实转变发展观念和发展模式、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环保第一审批制度、各乡(镇)政府和市工业区管委会工作职责、市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从快从严处理各类环境违法案件、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等,具体材料详见: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建设工程环评率和“三同时”执行率,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环境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环保意识。“区域限批”是上级环保部门为加强节能减排工作而采取的重要措施,也是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各乡(镇、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省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和《**省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自觉遵守上级关于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切实转变发展观念和发展模式,下大力气加强环境保护,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型工业,努力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道路。

二、明确部门职责。凡我市辖区内的各类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技术改造及“三产”等项目),必须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取得市环保部门批复后方可开工建设。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环保第一审批制度。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市环保局:负责对全市企业环境行为进行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执法检查,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要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依法查处主要责任人。

市发改委:负责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和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生产工艺进行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高污染、高耗能项目,不予立项和办理手续;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已建成项目,限期拆除。

市工商局:负责依法吊销关闭取缔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或限期变更、注销手续。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查处环境违法企业的非法用地行为。

市水利局:负责暂扣停建、停产的企业取水许可证,注销关闭取缔企业取水许可证。

市建设局:负责为市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办理审批、竣工备案等手续。

市公用事业局:负责为市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提供集中供热、供气及供水。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建设工程环保法规执行情况,对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为实施行政责任追究。对违反规定引进项目、审批项目、办理证照的职能部门,以及未批先建、违法投产的新开工项目或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工程,依照《**省监察厅、**省环保局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相应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市供电公司:负责切断停建、停产、停产治理、关闭取缔企业的生产用电。新晨

各乡(镇)政府和市工业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建设工程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环境管理工作。对责令停建、停产项目加强监管,确保停建、停产到位;对关闭、取缔企业,依法实施清除原料、拆除设备等强制关停措施。

三、加大执法力度。市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从快从严处理各类环境违法案件。各乡(镇、区)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建设工程的环境管理工作。对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开工建设工程,要立即予以拆除;对于未批先建、边批边建、批小建大、违法投产的新开工项目,以及没有环保配套设施、落实区域削减而擅自投入试生产的新建项目,或试生产超过三个月未申请验收、未通过“三同时”竣工验收的新建项目,不予办理有关手续,责令其停建、停产。

四、严格责任追究。市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将加强对各乡(镇、区)和相关部门的工作指导,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环保执法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