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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就业工作发展意见范文

时间:2022-08-31 10:32:52

民生就业工作发展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就业惠民创业富民的工作意见》和《中共市委关于全面改善民生的决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实施积极就业政策,扩大和稳定就业

(一)强化政府责任,优化就业机制。各乡镇(街道)和部门要按照《就业促进法》要求,认真履行政府促进就业扩大就业的重要职责,要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环境。要继续把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控制失业率、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加大就业资金投入作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责任,并逐步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今后3年每年力争新增就业人数不低于3000人,登记失业率控制在省、市规定范围以内,零就业家庭动态归零。

(二)加强失业调控,稳定就业局势。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因国际国内形势发生重大变化而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开展失业动态重点监测工作,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实施有效监控。支持企业采用灵活用工、弹性工时、岗位共享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支持困难企业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等办法减少裁员。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建立规模裁员报告制度,规范企业裁员行为,避免短时间内集中失业。凡一次性裁员20人以上或裁员占在职职工总数10%以上企业,必须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三)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功能。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和政策规定,采取各种措施为困难企业降压减负,保护和提高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2009年对企业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实行临时性下浮,具体幅度相当于各项社会保险企业缴费统筹部分1个月的额度;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调整为13%,执行期限暂定2年;2009年度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安排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额,用于帮扶困难企业解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额度控制在50%以内;支持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要以促进就业、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为目的,依法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四)继续实施各项优惠扶持政策。2010年1月1日起,全县实行统一的《就业和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各类就业扶持对象的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分别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于2008年底前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原优惠政策对持证人继续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在《登记证》正式发放前,已办理退休的原《优惠证》持证人员,其退休前的社保补贴仍按原规定享受。

(五)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原来的2万元提高到5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合伙经营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申请小额贷款到期还款的,给予50%的贴息。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当年企业新招用人数达到现有在职职工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办金融机构可以以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时建立健全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性经费补助制度,按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从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中安排一定的奖励性经费,主要用于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业绩突出的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用社区等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上述优惠政策待上级银行、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出台实施意见后施行。

(六)健全促进就业的资金保障机制。要按照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不断改善就业环境。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加大资金投入,在同级财政预算中依法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确保各项就业政策资金支出的需要。财政对再就业资金的投入每年不低于500万元。为进一步提高资金筹措渠道,可从土地出让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经费,该经费要纳入就业专项资金,统一管理使用。切实加强对资金拨付的审核、审批和支付管理,建立健全资金运行全过程的内控制度,结合就业再就业工作实绩,进行资金使用动态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与次年的资金安排相挂钩,以强化激励及约束机制,确保资金运行安全。适时组织相关部门,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落实就业政策情况的督查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内部审计。

二、加强就业服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七)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按照“中心城区有市场、主要乡镇有网点、街道社区有窗口”的目标,建立资源共享、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管理,定期开展绩效考核。实行职业中介行政许可制度,做好职业中介机构年度审验工作。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体系,根据“金保工程”建设的整体要求,加快覆盖城乡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和相关设施建设,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向主要乡镇、社区延伸,完善和充实就业、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基础信息库。

(八)强化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各部门和乡镇(街道)要重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队伍建设,切实做到“机构、编制、人员、场地、经费、制度”六到位,实现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职能向基层延伸。进一步加强县、乡镇(街道)、社区(村)的三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今后要对重点乡镇和所有社区就业服务网点工作经费给予适当补助。要根据公共就业服务任务越来越繁重的特点,合理确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重点乡镇公共就业服务网点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每个社区要有劳动保障服务专管员,劳务输出和企业用工量大的村要有劳动保障协理员。要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并介绍成功办理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以成功办理录用备案为准。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就业困难人员每人200元、城镇其它失业人员每人60元、进城求职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和非本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每人30元。

(九)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县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发放《登记证》,做好相应的登记、统计工作。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和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登记失业人员凭证在市范围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窗口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六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并以补充资料的方式随登记失业人员统计报表上报,暂不纳入现行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统计。就业、失业登记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十)完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积极支持各类职业(技工)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技能培训,并给予相应政策扶持,重点要进一步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充分利用县人劳局、共青团县委、县妇联、县农办等现有培训资源,严格规范培训标准、提高师资水平、健全台帐管理,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1、要加强创业培训。对城镇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中的“4050”人员、进城务工本县的农村劳动者、农村复转军人、取得《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SIYB(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创业培训,培训费在1000元以下的,按实补贴,超出部分自理。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可在规定范围内按实给予全额补贴。

2、要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对上述人员参加各类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其培训费和技能鉴定费分别在300元、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的额度范围内按实给予全额补贴。超出部分自理,符合条件的对象在三年内允许享受一次政府补贴。

3、要加强职业指导培训。对上述人员参加免费职业指导培训的,按每人50元给予补贴。

三、深入实施城乡统筹就业,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制度

(十一)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工作。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就业的指导意见》,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快实现城乡就业的统筹规划和调控管理,建立城乡一体的就业服务平台。

(十二)鼓励用人单位增加就业岗位吸纳就业。对招用持有《登记证》(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失业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要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本人负担(下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符合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十三)扩大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加大对困难人员的就业帮扶力度。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从原有的城镇国有集体企业“4050”失业人员和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人员,扩大到低保边缘户人员(在城乡低保标准的120%范围内)、城镇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农村复转军人与被征地农民中的“4050”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补充界定标准:

1、低保边缘户人员,指家庭年人均消费标准在城乡低保户标准的120%范围内的人群,以民政部门提供数据为准。

2、城镇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指实际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负有赡养义务但实际没有履行义务的直系亲属不列入享受对象。重大疾病按照城镇职工社保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起付标准确定,以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为准。

3、对原持有优惠证人员满3年,并已享受过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失业职工不再享受本轮优惠政策。

对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后办理登记并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按其应缴社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计算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且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对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每人每月200元的公益性岗位补贴。上述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享受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中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此外,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规定时间内,报经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可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每户15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已享受过一轮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再重复享受。

(十四)大力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加大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力度。在开发“三保”(保安、保洁、保绿)等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三托”(托老、托幼、托病)、“三服”(家政服务、配送服务、保健服务)和“三管”(物业管理、车辆管理、公共管理)等岗位,每年应推进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就近就地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较集中的行政事业单位,每年应提供不低于招聘公益性岗位数的30%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十五)加大被征地人员就业扶持力度。在劳动年龄段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并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可办理失业登记领取《登记证》,享受与失业人员再就业同等的优惠援助政策。被征地农民的“4050”人员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的优惠和援助政策。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不再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

(十六)巩固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的工作成果。要切实按照“源头控制、动态管理、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确保落实”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专门台账,建立动态管理、动态归零的长效援助工作机制。凡申报零就业家庭,从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认定。对经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零就业家庭,有就业愿望的要确保一个月内至少有一人实现比较稳定的就业。

(十七)做好农村低保家庭人员就业工作。针对农村低保人员的就业特点,通过多渠道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鼓动企业优先招用和扶持农产品加工、来料加工以及种养殖基地发展等措施,更多的吸纳农村低保户家庭人员就业。对经审核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农村低保户家庭,对有就业愿望的要确保一人实现非农就业或从事产业化经营的特色农业。

(十八)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乡镇(街道)和部门必须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重要位置,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承担公共就业服务的各类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等应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搭建公益性就业服务平台,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求职推荐、人才招聘等多种服务。加强技能和创业培训,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实施小额免担保贷款、税款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县财政每年将安排安排一定比例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建立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见习基地和创业孵化园,见习训练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应当为其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的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已确定并实施见习基地和创业孵化园的企业,经报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按见习人数每人每月300元进行补助。见习期满后,见习企业必须为见习毕业生提供见习人数30%以上的就业岗位。申请见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大学毕业后未就业的;二是必须在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的见习企业;三是本人自愿申请。大中专毕业生见习基地确定和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要进一步落实扶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制度,深入实施“一村(社区)一大学生”计划,做好选聘大学生到村任职工作,完善面向基层就业的激励措施。

(十九)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要依托街道(乡镇)、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以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为载体,主动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到2011年底,全县70%以上的社区基本达到充分就业社区标准。

四、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发挥政府促进就业的作用

(二十)完善促进就业工作的领导协调机制。各乡镇(街道)和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巩固和加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辖区的就业工作。劳动保障、财政、地税、经贸、工会、教育、民政、农办等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二十一)做好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深入做好就业宣传工作,及时报道典型、总结经验、集思广益,大力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积极倡导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要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政策水平。

(二十二)本工作意见有效期暂定三年,有关内容随国家法律规定调整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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