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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范文

时间:2022-09-16 03:43:14

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一、制订背景

党的报告提出:“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多次指示,要切实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充分体现了人民至上的执政理念和为民爱民的博大情怀,为做好民生工作,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指明了方向。 2020年是脱贫攻坚的决战之年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之年,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建立健全脱贫攻坚与全面小康、乡村振兴有机衔接的长效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进一步健全民生保障体系,大力弘扬敬老孝老中华传统美德,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实现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机衔接,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一是激励多缴多得,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政府缴费补贴(入口补)比基本养老保险相应档次提高一倍。二是筹资权责清晰,明确城乡居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等各方面责任。三是保障水平适度,待遇领取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四是普惠和倾斜相结合,覆盖城乡居民的同时对低收入群体予以倾斜。五是体现子女孝善,从制度上消除老年人养老和返贫致贫问题。

(二)基金筹集。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缴费资助构成。缴费标准定为200元至5000元五个年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入口补)由市县负担。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个人提供缴费资助。

(三)待遇领取条件。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年满6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已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四)待遇标准及调整。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补贴(出口补)和集体补助(出口补)组成,支付终身。政府补贴(出口补)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提高10元;对有关部门认定的低收入群体每人每月再提高200元(与低保、特困群体待遇不同时享受)。补充养老保险实行全省统一的缴费、补贴、补助标准,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低收入标准随着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动态调整。

(五)相关对象认定。对低收入城乡老年居民、子女无赡养能力、子女不赡养父母等情形作了认定。

(六)基金管理。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统筹层次、筹集主体,及管理、发放、投资运营方式等作了明确规定。通过商业化投资运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七)经办管理及信息化。明确经办主体,业务档案参照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省社保局会同税务部门升级改造信息系统。

(八)组织领导。从加强法治保障、财力保障、工作保障、做好政策宣传等方面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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