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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创业工作实施意见范文

时间:2022-05-23 03:29:11

全民创业工作实施意见

为充分激发蕴藏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创造活力,大力营造全民创业的浓厚氛围,打造创业型临淮,促进全镇经济快速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全民创业的重要意义

推动全民创业,是激发全民创业激情,让一切生产要素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的有效途径。顺利实现全镇经济发展目标,需要一种强大的内在动力。只有充分发动民众,集中民智,聚合民力,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创业积极性,把丰富的人力资源变成人力资本,把较多的民间资金变成发展资本,让全社会的创业活动蓬勃开展、创造能量充分释放、创新成果不断涌现,才能凝聚发展的强大动力,加快城镇经济的加速崛起。各村居、全社会各方面要充分认识推动全民创业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推动全民创业作为大力推进富民强镇的重大举措来抓。

二、总体要求

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县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创业富民安县”发展战略,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上迅速点燃全民创业激情,加快推进绿色跨越和全面小康建设步伐,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催生一批创业主体,努力提高创业层次和规模,依靠创业激发活力、带动就业、增加收入、促进和谐,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发展目标

各类群体创业活跃,创业主体总量迅速扩张,全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每年新增不少于50家和400户。到“十二五”末,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总数分别达到200家、600户。

四、工作措施

重点实施全民创业“五大”工程,从创业主体、载体、项目、融资、服务五个方面提供创业支持,不断扩大创业规模,提升创业层次。

(一)实施创业主体培育工程

1.鼓励城乡居民自主创业。充分挖掘村居干部、离退休干部职工、外出务工返乡人员、能人大户、高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科技人员、城乡登记失业人员、退转军人、残疾人等“十大类创业主体”的创业热情,从事各类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对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由人事劳动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和档案托管,其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计算为工作年限,同时可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后,人事期间的年限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2.鼓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有创业项目、资金、场地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可停薪留职参与创业,一次性停薪留职为3—5年,签约期满后要求回单位的,可恢复上岗,工龄连续计算,停薪留职期间不影响工资调级;继续创业的,经本人申请按辞职办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工作年满30年,或离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5年的工作人员,经本人申请,任免机构批准,可提前退休创业。鼓励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兼职创办企业。

(二)实施创业载体建设工程

1.建强村居创业点。各村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高标准建设村居创业点,要落实优惠政策,完善服务功能。

2.设立高效渔业精品园区。帮助城镇社区创业者解决用地、用房难题。到2013年底,全镇要建成面积不少于1000亩的高效渔业精品园区。

3.充分发挥村居在发展经济中的独立主体作用,成立实业公司,示范和引领群众创业。到2013年底,每个村居至少组建1个创业实业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

(三)实施创业项目引导工程

1.围绕土地集中加快农业现代化推进创业。鼓励各类创业主体进行高效生态养殖业等农业项目创业。支持依托水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特色水产养殖业;支持返乡农民工、富余农村劳动力就地转入农业综合开发,在发展特色农业中创业致富,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2.围绕特色旅游加快生态旅游发展推进创业。围绕温泉度假村建设等生态旅游产业,拓展创业空间,激发创业活力,鼓励引导各类创业主体入驻螃蟹市场和温泉度假村美食街市场创业,挖掘民风民俗文化,开发特色民俗旅游项目创业。鼓励支持发展渔家乐、手工艺品等项目。

(四)实施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工程

1.开展创业培训。充分整合创业培训机构和师资队伍,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把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劳动者全部纳入培训范围。突出抓好以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为主要对象的再就业培训,以已就业劳动力为主要对象的技能提升培训,以培育“小老板”为主要对象的创业培训等,每年免费培训100人以上。

2.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全民创业服务机构,在各创业就业部门设立创业服务中心,在镇行政服务大厅开设创业服务专区,实现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办结。

3.降低创业门槛

(1)放开准入条件。按照“非禁即准、非限即许”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严禁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设置限制条件。

(2)放宽经营范围。创业者可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对超出经营范围的,只要不是从事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破坏资源和污染环境等行业的,且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有关部门应予以教育规范,凡在限期内改正其违规行为的,可首次不处罚。

(4)放宽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审查要求。凡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均可以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单元楼除外)进行登记。创业者以自有产权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如暂未取得房地产部门制发的产权证书,可以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进行登记。

4.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自主创办的商贸和服务型等企业实体(除限制行业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4800元的优惠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除限制行业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镇主要领导任组长、镇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民创业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督促检查等工作。各村居要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指导开展全民创业工作,提供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咨询服务,负责创业手续登记办理工作。

(二)严格督查考核。各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细化目标,分解任务,全力以赴抓好落实。从今年起,全民创业工作将纳入全镇目标考核。镇创业办对全镇村居考核,重点考核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创业项目新增数、增长率以及创业载体建设等。考核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年底,加大考核结果的运用,严格兑现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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