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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低保审批管理实施意见范文

时间:2022-04-01 11:59:19

城镇低保审批管理实施意见

自年起,我县实行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0多年来,全县城镇低保工作扎实有序,稳步推进,在缓解低收入群体生活压力,遏制城镇贫困人口规模扩大,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全县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可。但仍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一是我县城镇低保覆盖率过大,远远高于全市平均水平;二是部分城镇低保家庭人口年龄偏低,家庭人均收入偏高于城镇低保标准;三是就业、再就业、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退休等家庭不能及时退出城镇低保。为使低保政策真正落到实处,让困难家庭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的照顾和关爱,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县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城镇低保的规范化管理,完善我县城镇低保工作动态管理机制,对全县城镇低保对象进行重新申报审批。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为指导,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应保尽保。该保的一户不漏,真正使城镇低保这项社会公共福利成为城镇居民维持基本生活的“最后一道安全屏障”。

二、方法步骤

开展申报审批工作是加强城镇低保规范化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实现此项工作动态管理的重要举措。为使这项工作扎实有序全面开展,主要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申报阶段(年3月15日—年4月3日)

各村(居)委会成立由两委班子成员、(村)居民组长、(村)居民代表参加的低保评议小组,负责受理城镇低保申请,向申请人宣传低保政策,并索取相关证明材料;评议小组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居,核实家庭成员从业情况及收入和日常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形成入户调查材料;对申请低保的家庭进行集体评议,确定是否符合低保条件;符合申报条件的,在《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后,连同相关材料上报镇(街道办事处),并在村(居)委会公开栏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下同),经评议小组评议认为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将不予批准低保待遇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评议阶段(年4月4日—年4月13日)

各镇(街道办)成立评审小组,对各村(居)委会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受理,并通过上门了解、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致贫原因、劳动能力、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核查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进行二次公示。

(三)核查审批阶段(年4月14日—年6月30日)

对各镇(街道办)上报的评审材料,由县民政局组织人员与各镇(街道办)一起逐户走访,建立档案,为审批工作做准备。而后,再由县民政局组成审批小组,根据走访情况,完成全县城镇低保的审批录入工作,同时再把审批结果委托村(居)委会进行第三次公示。

三、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是申报审批城镇低保的程序和规章,也是准确定位低保户的重要依据,主要从以下七个方面来界定。

(一)申报条件

具有我县常住城镇户口,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县是310元/人/月,下同)的家庭。

(二)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必须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交享受低保待遇的书面申请。申请要写清所有家庭成员的姓名、年龄、与户主关系、身体状况、工作单位或就业情况、收入、家庭住址及住房情况。有赡(抚、扶)养人的,还要写清赡(抚、扶)养人及其配偶的收入情况,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户主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复印件;

2、家庭成员及赡(抚、扶)养人有工作单位或已离、退休的,必须提供工作单位或养老保险机构填写的《职工收入调查函》;

3、下岗、失业人员要提供下岗、失业证复印件及其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有现就业单位的还需提供现就业单位收入证明(证明须附工资表复印件);

4、家庭成员及其赡(抚、扶)养人自谋职业或无固定就业单位的,要由市场管理部门或居住地的村(居)委会开具所从事职业或经营项目收入及其他相关证明;

5、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如:学生在校证明、职工遗属补助证明、重度残疾的残疾证明、患重大疾病的原始病历复印件(加盖医案室骑缝公章)、单亲家庭的有关证明等。

(三)审批程序

城镇低保的审批,以户口为依据,逐级报送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镇(街道办)审核后,再报县民政局审批。

户口所在地无自住房或申请人为派出所、单位集体户口的,为方便核实管理,从居住地申请。

(四)家庭成员认定

家庭成员一般包括具有法定赡(抚、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特殊情况家庭成员的认定:

1、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无论是否共同生活,均视为同一家庭。

2、家庭中有在外地大中专院校学习的学生,凭在校证明可视为家庭成员。

3、已建立家庭的成年人,虽然户口与被赡养人在同一户口簿上,但没有共同生活的,可分开按独立家庭计算。

4、没有法定的赡(抚、扶)养关系的人员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不视为家庭成员。

5、失踪、潜逃、服刑人员不视为家庭成员。

(五)家庭收入的计算

家庭成员收入计算遵循“按实际收入计算”的原则。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在职职工按用人单位标准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数额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除外);国企下岗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和离退休费的人员,按照政府公布的有关标准计算其收入。

实际收入难以核定及其它特殊情况,按以下款项核定收入:

1、国有企业的在职职工、下岗职工,如因所在企业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等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经当地劳动保障和商务、工促部门确认以后不能补发并出具证明后,按本人实际收入计算;

2、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领取下岗基本生活费后,本人通过自谋职业又有其它收入的,本人收入(下岗生活费与自谋职业两项收入的和,下同)以最低工资标准(我县是750元/人/月,下同)为起点计算收入;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本人又有其他收入,以最低工资标准为起点计算收入;

4、身体健康的青壮年(男18-52岁,女18-48岁)既不自谋职业又不申请就业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收入(家中有婴儿或病人需照顾的除外)。因无就业岗位而不能就业的,凭劳动就业部门的证明可按实际收入计算;

5、自谋职业的人员,有相对稳定的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的,以最低工资标准为起点计算收入。临时性择业,没有稳定的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收入。残疾人自谋职业难以核实收入的,比照本款规定适当核减其收入;

6、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和安置费,扣除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结余部分用于家庭生活,按低保标准抵扣直至扣完方可申请低保(补偿金用于购置生产资料从事生产经营的除外);

7、因城建、危房改造、拆迁等原因一次性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收入,购买住房有结余的,其结余部分按本节第6款规定执行;

8、因征地原因转为城镇居民的家庭,获得一次性安置补偿费收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后结余部分按本节第6款规定执行。尚有承包地的按上一年土地平均收入计算;

9、领取其他一次性补偿费的家庭,可参照本节第6款执行。因不可抗力因素将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完的,补偿费不再作为家庭收入;

10、家庭成员中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合并计算家庭人均收入。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标准,只保障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收入参照相应条款执行;

1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外地户口的,合并计算家庭人均收入。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标准,只保障本县城镇户口的居民。

12、优抚对象的抚恤金,见义勇为奖励金不作为家庭收入计算.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低保条件

1、在就业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的无业、失业、下岗人员,三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岗位的;

2、吸毒、且仍不悔改的;

3、子女自费择校就读的;

4、拥有并使用汽车、电脑、空调等高档消费品的;

5、电话月消费总额(包括月租)连续两个月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8%的;

6、有高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

7、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8、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拒绝或者不配合最低保障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9、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老年人、病残人员及孤儿,其财产赠与他人的,由财产受赠人负责赡(抚、扶)养;

10、按省《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政[]40号)中“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可在当地申请办理本人及共同居住直系家属的常住户口”的规定登记常住城镇户口未满三年的(城中村集体转非的除外);

11、新建、新购买商品房、非生活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12、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3、对于女18-40周岁,男18-45周岁,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无特殊理由(重大病、重残、丧偶)的低保申请从严掌握。

(七)特殊情况

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低保标准,但有患大病家庭成员且药费开支巨大(以近两年药费单据或复印件为依据),明显入不敷出的家庭可适当照顾。

四、组织领导

(一)各镇(街道办)要专门召开班子会议,认真研究城镇低保规范化管理的实施意见,做到“一把手”负总责,从工作程序上严格把关,坚决杜绝审批过程中的“后门保”、“人情保”等现象,确保全县城镇低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建立公示举报制度。各村(居)委会都要在政务公开栏公布举报电话,包括镇(街道办)及县民政局举报电话。每个村(居)委会都要设立举报箱和公示牌,公开内容包括低保小组成员名单、享受低保条件、不应享受低保条件以及低保对象夫妻双方姓名、家庭住址、保障金额等。对群众的来信、来电、来访,要在第一时间进行调查核实。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这次城镇低保申报、审批工作必须做到严肃认真,坚持原则,要敢于顶住各种压力,不该保的坚决拒之门外。参与此项工作的人员,实行个人负责制,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村(居)委会要把好申报第一关,镇(街道办)把好初审关,对群众举报及反应一定要就地化解。届时县政府将结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联合开展检查工作,对徇私舞弊者给予严肃处理。

(四)加强动态管理。村(居)委会通过走访了解、跟踪调查,要随时掌握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并及时上报镇(街道办)。镇(街道办)每季对低保对象要进行复查及时上报民政局进行调整;县级民政部门每半年对低保对象进行抽查。村(居)委会、镇(街道办)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低保对象要主动配合低保工作人员的复查,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后,应当立即向所在村(居)委会报告家庭收入、居住、就业的变化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城镇低保审批,每季度开展一次,审批前必须做到逐户走访。如有特殊情况,需成立专门的审批小组,完成特殊家庭的审批工作。

(六)建立健全城镇低保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的综合协调机制。民政、公安、教育、财政、建设、工商、税务、人劳社保、统计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户籍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劳动人事部门负责提供就业、退休等信息,建设部门负责提供房产信息,教育部门负责提供学生信息,工商税务部门负责提供个体经营信息,统计部门负责提供数字信息等,并积极协助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要做到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实现各部门对城镇低保工作的信息整合,互联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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