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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工作实施意见范文

时间:2022-02-10 05:15:29

环境监测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做好我市年度环境监测工作,结合本市具体工作需要,参照《年度国家环境监测方案》、《年度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特制定市年度环境监测工作计划,望认真执行。

一、环境质量常规监测

1市区环境空气质量

1.1监测项目

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氮(NO2)、二氧化硫(SO2)、硫酸盐化速率、降尘、CO、O3、TVOC监测。

降水监测项目包括:降雨(雪)量、pH值、电导率、SO42-、NO3-、F-、Cl-、NH4+、Ca2+、Mg2+、Na+、K+。

1.2监测方式

PM10、NO2、SO2、CO、O3、TVOC采用自动监测。

硫酸盐化速率、降尘、降水按《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HJ/T165-)。

1.3监测点位

各项目监测点位见附表1

1.4监测频次

PM10、NO2、SO2、CO、O3、TVOC每日24小时监测。

硫酸盐化速率、降尘每月30±2天监测。

降水逢雨(雪)必测,每天上午9﹕00到次日上午9﹕00为一个采样监测周期。

1.5质量保证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有关要求执行。

1.6数据上报

1.6.1通过VPN上报各类数据,数据上报格式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要求填报。

1.6.2上报时间

空气质量日报(PM10、NO2、SO2、CO、03、TVOC):每日13﹕30—15﹕00前报送日报监测数据;

空气质量每月监测数据:每月5日前(含5日,逢周末顺延),报送上月空气质量监测数据。

降水监测数据:每月3日前(含3日,逢周末顺延),报送上月监测数据。

2辖区水环境质量监测

2.1地表水环境质量常规监测

2.1.1监测项目

河流必测项目:流量、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六价铬、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电导率共26项;湖库必测项目: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六价铬、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透明度、叶绿素a、水位共32项。

2.1.2监测点位:共30个,其中国控点位15个,详见附表2。

2.1.3监测频次

国控、跨省界17个断面每月监测一次,其他断面于1、3、5、7、9、11月每月监测一次。

如遇异常情况,必须加密采样一次。

2.1.4监测时间

每月上旬监测,逢法定长假日(春节、十一)监测时间可以延后,最晚不超过每月15日;没有监测数据的,应有相应的文字说明。

2.2饮用水源地监测

包括地表水饮用水源地及地下水饮用水源地。

2.2.1监测项目

地表水水源水:月取水量、《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表1的基本项目(23项,COD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部分特定项目(前35项),共63项,即: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氟化物、挥发酚、石油类、粪大肠菌群、生化需氧量、总氮、铜、锌、硒、砷、汞、镉、六价铬、铅、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三溴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氯丁二烯、六氯丁二烯、苯乙烯、甲醛、乙醛、丙烯醛、三氯乙醛、苯、甲苯、乙苯、二甲苯、异丙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四氯苯、六氯苯、硝基苯、二硝基苯、2,4-二硝基苯、2,4,6-三硝基甲苯、硝基氯苯、2、4-二硝基氯苯。

地下水水源水:月取水量及《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23项,即pH值、总硬度、硫酸盐、氯化物、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氟化物、总大肠菌群、铁、锰、铜、锌、挥发酚、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硝酸盐、亚硝酸盐、氰化物、砷、汞、硒、镉、六价铬、铅。

2.2.2监测点位

地表水水源地为西大洋水库中心和西大洋水库出口2个,地下水水源地为一亩泉。

2.2.3监测频次:每月监测一次。每年6~7月份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分别对地表水和地下水饮用水源地进行一次109项和39项水质全分析。

2.3“双三十”重点县(市、区)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

2.3.1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砷、硫化物共10项。

选测项目:总氮、总磷、铜、锌、氟化物、硒、汞、镉、六价铬、铅、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共12项。

2.3.2监测点位

县孝义河的万安桥、郝关村东。

县大王排渠的大王排渠北六。

县孝义河的兑坎庄桥。

县漕河的县北独乐大桥、东庄店。

2.3.3监测频次

必测项目每月监测一次,选测项目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监测一次。

2.4生态补偿水质监测

按照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省七大水系主要河流跨界断面年水质考核目标的通知》(冀环[]1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的通知》([]保市府办180号)中的有关规定,继续对我市辖区内主要河流跨县(市、区)、开发区断面开展生态补偿水质监测工作。

2.4.1监测项目

省级断面监测化学需氧量、氨氮;市级断面监测化学需氧量。

2.4.2监测点位见附表3。

2.4.3监测时间及频次

每月监测一次,特殊时期根据环境管理需要临时增加监测频次。

2.5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

2.5.1监测项目

pH值、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挥发酚、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氯化物、硫酸盐、氟化物、氰化物、六价铬、总大肠菌群、浊度、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铁、锰、砷、汞、镉、镁、铅共24项。

2.5.2监测点位

省环保厅认证的点位有一亩泉、电化厂、南奇水文站和尚庄4个。

市环保局认定的点位有市粮食局储备库、宝凯电器有限公司电镀分公司、东明树脂化工有限公司、裕北物业管理公司砖厂、市交警支队车管所5个。

2.5.3监测频次

省认证点位每年1、3、5、7、9、11月各监测一次。市认证点位每半年监测一次。

2.6质量保证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中有关要求执行。

2.7数据上报

2.7.1通过VPN上报各类数据,数据上报格式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要求填报。

2.7.2上报时间

地表水环境监测:每月22日前报送当月监测数据。

饮用水源地监测:每月18日前,报送当月监测数据;9月15日前上报地表水109项和地下水39项全分析数据和水质全分析监测报告。

地下水环境监测:监测月22日前报送当月监测数据。

“双三十”重点县(市、区)地表水监测:每月22日前报送当月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

生态补偿监测:每月25日前报送当月监测数据。

2.8水质自动站监测

2.8.1水质自动站监测点位6个:磁河的七级桥、西大洋水库出口、府河的望亭、拒马河的码头、潴泷河的砂窝、白洋淀的采蒲台。

2.8.2监测项目、数据上报时间和上报方式按省环境保护厅和市政府要求执行。

2.8.3质量保证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总站水字〔〕182号)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每天查看自动监测实时系统中的数据,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声环境质量监测

3.1功能区噪声

3.1.1监测点位:

1类区东风东路224号宿舍区(原卫生路3号),2类区韩村南路楼群,3类区棉纺厂厂区西南侧,4类区东风路环保局和联盟路第二机床厂5个。

3.1.2监测频次:每季度监测一次,于每季度的第二个月(2、5、8、11月)1-20日进行一次24小时监测。

3.2道路交通噪声

监测点位159个,每个测点监测20分钟的等效声级(dB(A)),L10、L50、L90、车流量及相关指标,每年于春季或秋季监测1—2次。

3.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

监测网格209个,每个网格监测10分钟的等效声级(dB(A)),L10、L50、L90及相关指标,每年于春季或秋季监测1—2次。

3.4质量保证

按照《噪声监测技术规范》有关要求执行。

3.5数据上报

功能区噪声:监测月25日前上报本季度监测数据。

道路交通噪声和区域环境噪声:11月5日前报送当年监测数据。

4辐射环境国控点监测

4.1监测点位

市军校广场。

4.2监测内容

瞬时γ剂量率、累积剂量。

4.3监测频次

每年2次。上半年:5月31日。下半年11月30日。

二、重点污染源监督监测

1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

1.1监测范围

国控、省控重点工业废气污染源监测:

国控企业按年名单,省控暂按年名单执行。

国控、省控重点工业废水污染源监测:

国控企业按年名单,省控暂按年名单执行。

1.2监测内容及项目

1.3监测时间和频次

废水和废气均为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若季度内遇到停产情况,则企业开工后增加监测频次,保证全年至少监测4次。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每季度一次。季节性生产企业生产期间至少每月监测1次,总监测次数不少于4次。

2“双三十”重点企业

我市“双三十”重点企业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为国控重点源,按国控重点源监督监测要求进行监测。

3城镇污水处理厂

3.1国控城镇污水处理厂

监测内容及项目按年名单(附表6)执行。于1、3、5、7、9、11月各监测一次。在线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每季度一次。

3.2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行环境监督监测

根据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行环境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冀环[]4号)要求,每月对市区内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水质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监测项目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并随机监测县域内30%污水处理厂。同时对安装的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比对监测。

4质量保证

4.1严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技术规范》(HJ/T373-)的要求,对污染源监测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等污染源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4.2监测工作应该在稳定的生产状况下进行,监测期间应有专人负责监督工况,并记录监测期间的生产时间和工况负荷等参数。每季度结束后,调查所监测企业的季度生产情况和平均工况,季度生产情况和平均工况的调查区间可视情况调整为上个季度第三个月11日起至本季度第三个月10日止。

4.3每次监测时,监督性监测每个测点监测一天(连续生产企业)或一个生产周期(间歇性生产企业),废水监测4到6次,在一天或一个生产周期内等时间间隔采样,获得各监测项目的日均浓度和日累计废水排放量;废气监测3次,获得各监测项目的小时平均浓度和小时废气排放量。结合工况负荷、生产时间等以及季度和年度的平均工况负荷计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减排工程设施对主要污染物的去除率等。比对监测时,对每个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手工和自动至少同步采样监测三次,可安排和监督性监测同步进行;对于CEMS,气态污染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和氧量至少获取6对数据(可选取同时间段手工和自动5分钟平均值为1个数据对),颗粒物、烟气流速、烟温至少获取3对测试断面平均值数据。

4.4应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监测分析方法标准执行。

5数据报送

5.1报送内容

污染源监测数据包括污染源基础属性数据、污染源手工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数据。

5.1.1污染源基础属性数据包括污染源的基础属性、废水排放口(监测点)基础属性、废气排污设备基础属性、废气排气筒基础属性、废气监测点位基础属性、废水排放口和废气排污设备执行标准、自动监测设备的基础属性等。

5.1.2污染源手工监测数据包括废水手工监测数据、废气手工监测数据、监测期间生产情况和季度生产情况等。

5.1.3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数据指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比对试验期间的自动监测数据及同步手工监测数据。

5.2数据上报

采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开发的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软件,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前报送当季数据至省站。

三、其它监测

1“城市综合整治定量化考核”相关监测

1.1“城考”城市水环境功能区监测

城市水功能区监测点位2个:大车村、望亭。

监测项目: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和氨氮。

监测频次:1、3、5、7、9、11月各监测一次。若监测月内遇到断流或结冰等情况未能监测,则具备监测条件后增加监测频次,保证全年至少监测6次。

1.2“城考”机动车环期检测

机动车(含汽车和摩托车)环保检测的车辆数占机动车注册登记车辆总数的80%以上。对于机动车一年中进行一次以上环保检测的情况,按照一次检测计算;按规定免检的机动车数量可计入环保检测车辆数。

1.3“城考”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监测

对市排水总公司银定庄污水处理厂、鲁岗污水处理厂、市溪源污水处理厂3个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水质进行监测,每季一次,一年四次。

1.4“城考”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监测

1.4.1市无害化处理场垃圾渗滤液

监测项目:色度、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总氮、氨氮、总磷、粪大肠菌群、总汞、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

监测频次:每季一次,一年四次。

1.4.2垃圾填埋场地下水水质监测

监测点位:市无害化处理场3眼观察井。

监测项目:pH值、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硫酸盐、氯化物、挥发酚、氰化物、砷、汞、六价铬、铅、氟化物、镉、铁、锰、铜、锌、粪大肠菌群

监测频次:每季一次,一年四次。

2排污许可证监测、验收监测、信访监测、仲栽监测、环评现状监测、其它委托监测

监测站办公室接到委托后及时给各监测室下达监测任务单,各监测室按要求完成。

3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监测

年3月底前完成我市土壤调查报告初稿,5月底前完成原始记录归档,6月底前配合省厅完成各类报告的编制和图集的绘制以及报告的会审。

4生态监测

于年8月底前向省局提供年度全市(含各县)、及所辖各县的“水资源总量”、“地表水资源量”、“降水量”数据。

5“以奖促治”村庄专项监测

根据年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要求,继续对县大册营镇大册村开展监测。

5.1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5.1.1监测点位

按年设置点位进行监测。

5.1.2监测项目

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

5.1.3监测方法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的要求,采用手工监测的方法。

5.1.4监测频次

在5月和10月各选连续的5天,每天于10﹕00和16﹕00进行小时监测。

5.1.5质量保证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的有关要求执行。

5.2水环境监测

5.2.1监测点位

饮用水源地监测点位为大册村公用井北井;村庄河流监测点位为漕河出入境断面。

5.2.2监测项目

饮用水源地监测项目:pH、总硬度、硫酸盐、氯化物、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氟化物、总大肠菌群、铁、锰、铜、锌、挥发酚、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硝酸盐、亚硝酸盐、氰化物、砷、汞、硒、镉、六价铬、铅,共23项。

村庄河流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表1、表2的基本项目29项。

5.2.3监测频次

9月或10月份开展水质监测。

5.2.4质量保证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地下水监测技术规范》(HJ/T164-)以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的有关要求执行。

5.3土壤监测

5.3.1背景调查

社会和自然概况:重点了解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自然地形地貌特征、地质条件、土壤类型、辖区面积、农业用水资源概况、土壤环境背景值等内容。

农作物种植和生产管理现状:主要包括耕地总面积、作物品种、灌溉水源、灌溉用水量、使用化肥及化学品种类和用量,有机肥施用情况等。

5.3.2布点与采样

与年相同。共设12个监测点位,分别为大册村北500米基本农田3个,大册村北700米处养鸡场周边3个,于大册村南60米菜地处3个,大册村南200米新宇造纸厂(分厂)北部农田3个。

采集0~20cm表层土壤。在1m2内5点取样,等量均匀(四分法)混合后为一个样品,采样量为1kg。

5.3.3监测指标

土壤理化指标:土壤pH值、阳离子交换量;

无机污染物:砷、镉、钴、铬、铜、汞、镍、铅、硒、锌等元素的全量;

有机氯农药:根据当地施用农药种类,监测3~5种主要有机氯农药。

5.3.4监测时间

全年开展一次监测。

5.3.5分析方法和评价标准

分析方法参见《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样品分析测试技术规定》(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文件汇编三)。

以《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为评价依据;在《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以外的污染物,参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评价技术规定》(环发[]39号)评价。

5.3.6结果分析

根据调查监测结果,依照评价标准,采用达标评价和污染指数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评价土壤环境质量和特征分析。通过土壤环境现状调查监测,提出有针对性的土壤环境污染防治对策和建议。

5.3.7质量保证

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中规定的质量保证措施执行。

5.4报送方式和时间

5.4.1环境质量报告为Word文件,监测数据和评价结果表格式为EXCEL文件,应经过审核,注明拟稿人、审核人和签发人。通过FTP将各类数据上报到省站“常规与旬报”文件夹中,数据名称见下。

环境质量报告文件名为:省××市z

空气质量数据文件名为:省××市a

饮用水源地数据文件名为:省××市y

村镇河流(水库)数据文件名为:省××市w

土壤数据文件名为:省××市s

5.4.2监测数据上报时间

空气质量数据:次月10日前报送上月数据

饮用水源地水质、村镇河流水质、土壤监测数据:10月30日前报送相关数据。

6应急监测

按应急预案执行。

四、编写质量报告

每季第一个月的20日前编写上季度的市环境质量季报,上报市环保局及省环保厅。

3月20日前编写上年度市环境质量报告书简本,上报省环保厅、市政府及市环保局。

6月20日前编写上年度市环境质量报告书详本,上报省环保厅、市政府及市环保局。

五、数据报送

监测数据的报送,除按规范要求报上级监测管理部门外,常规监测数据报送办公室、综计处、污控处、自然处;污染源监测数据作为管理和收费的依据,报送办公室、污控处、监察大队和综计处,要求一厂一张报表。其中综计处、自然处、污控处报电子版。

报送时间: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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