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重金属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意见范文

重金属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意见范文

时间:2022-12-29 02:38:43

重金属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一、整治目标

全面调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及其周边环境污染隐患,摸清污染情况,建立监管台帐;规范铅酸蓄电池行业生产行为,控制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数量,提升铅酸蓄电池行业水平;强化环境执法,依法查处铅酸蓄电池企业重金属污染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环境安全。

二、整治范围

全县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包括充电灯、铅酸蓄电池和电池极板生产企业。

三、整治要求

(一)对未经环评或达不到环评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现有企业选址达不到相关防护距离(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59-89:生产规模小于100000KVA,近五年平均风速小于2米/秒、2—4米/秒、大于4米/秒的,分别为600米、400米、300米;生产规模大于等于100000KVA,近五年平均风速小于2米/秒、2—4米/秒、大于4米/秒的,分别为800米、500米、400米)的,一律关停或停产并尽快落实搬迁;对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并从严处罚;对整治不到位,一律关闭或转产;对无危险废物资质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的,一律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发生重大铅污染事件的,一律严肃追究责任。

(二)强制要求。

1、所有未批先建的铅酸蓄电池(仍在生产的)生产企业,一律在5月31日前关停,并拆除生产设施。

2、审批手续齐全,符合卫生防护距离要求,但治理设施或职业病防扩设施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求在6月30日前完成整改,7月15日前通过环保验收,验收不合格一律关停。

3、审批手续齐全,符合卫生防护距离要求,但批建不符的企业,依法接受处罚,限期在6月30日前补办手续或拆除擅自扩大的生产设备和设施。

4、审批手续齐全,但目前已不符合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企业,限期在6月30日前办好搬迁手续,7月1日前停产。

(三)治理要求。所有合法的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必须做到以下要求:

1、废水处理:要求完善生产车间防渗、防腐设施和废水收集设施,所有车间冲洗水必须集中收集处理,废水收集池不能密封,所有管线必须使用硬质管固定连接,并用红、黑、白三色明示污水、经处理水、自来水;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配套的废水反渗透膜处理设施,并实施中水回用,做到零排放。

2、酸雾处理:要求对配酸、加酸、充电工序配备酸雾收集和处理设施,做到达标排放。

3、铅尘处理:要求对极板生产、极板加工、极板切片、分检、包板、焊接等工序配备铅尘(烟)收集装置,并确保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排气口和厂界达标排放。

4、废水处理母液、废渣、废酸处理: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建设规范化的废渣、母液、废酸贮存仓库,委托有资质单位集中处理,并按规定制订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完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和转移审批手续。

5、职业卫生防护:按《职业病防治法》要求,配备防护服、防尘、防毒面具,开展劳动者健康监护工作,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6、所有水气处理设施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设计、安装、调试,并配备专人管理,建立完整设备管理、运行台帐。

四、工作步骤

(一)调查准备阶段(5月5日至5月20日):各乡镇(街道)要对本辖区内的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进行逐一详细调查摸底、登记造册,于年5月20日前报县整治办备案。适时召开专项整治工作动员会,明确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和任务。

(二)整治实施阶段(5月20日至6月30日):全县所有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要按照整治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于5月25日前报县整治办备案认可,并按照认可的整治方案进行整治。要求在6月底前完成整治。

(三)整治验收阶段(7月1日至7月15日):县整治办组织相关部门对合法企业按整治要求进行集中验收。

(四)集中执法阶段(7月16日至7月30日):对应关停未关停、验收不合格的企业,由整治办牵头实施强制拆除;对批建不符的企业,由环保部门实施处罚,并在6月30日前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或未拆除擅自扩大的生产设备和设施的,由县整治办牵头实施强制拆除;对限期搬迁未搬迁的企业,由整治办报县政府强制关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县政府成立由政府领导为组长,县府办、县法制办、县环保局、县经贸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建设局、县卫生局、开发区管委会、县质量技监局、县工商局、县供电局和各乡镇(街道)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铅酸蓄电池行业重金属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二)强化协作,明确责任。铅酸蓄电池行业重金属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实行辖区政府负责制,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保质保量完成污染整治任务。相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切实履行职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县整治办:制订专项整治实施意见,统一组织、协调整治工作,负责整治工作信息收集、和验收工作。

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按照县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实施本辖区铅酸蓄电池行业重金属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成立整治工作小组,细化整治方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县环保局:负责重金属污染防治的监管;指导、配合各乡镇(街道)开展整治工作;负责查处铅酸蓄电池行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负责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环保审批工作。

县公安局:维护社会稳定,为开展铅酸蓄电池行业执法行动提供安全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落实和罚没收入管理。

县国土局: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搬迁铅酸蓄电池行业企业的土地使用手续,负责查处铅酸蓄电池行业企业违法用地行为。

县质量技监局:负责铅酸蓄电池生产许可证的年审工作,对未提供全年环保部门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的不予年审。

县经贸局: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新、扩、改建铅酸蓄电池行业项目的审批,指导、配合各乡镇(街道)开展整治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铅酸蓄电池企业职业卫生的监管工作。

县工商局:负责无照经营铅酸蓄电池企业的取缔工作。对不符合整治要求,依法必须取缔的生产企业(加工点),于8月底前吊销营业执照或取消其铅酸蓄电池经营项目。

县建设局:负责铅酸蓄电池企业规划审批;配合乡镇(街道)对城镇规划区内非法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的关停、拆除工作。

县供电局:负责应关停企业的强制断电工作。

县法制办:对整治工作行动进行法律审查,为整治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三)强化管理,巩固成果。铅酸蓄电池行业重金属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完成后,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订长效管理措施,加强日常管理,巩固治理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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