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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民办教育税收征管实施意见范文

时间:2022-11-22 03:05:14

市区民办教育税收征管实施意见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为补充国民教育经费的不足,国家加大了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国务院制定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全国人大通过并颁布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了“积极发展,大力支持,加强管理,正确引导”的方针,民办教育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据统计,全国目前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70000多所,在校学生规模达1416万人。就在各类民办教育蓬勃发展的同时,税收问题成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那么我市民办教育现状以及在税收征管方面又存在什么问题呢?

一、我市民办教育税收征管现状

据统计,我市目前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共有所,在校学生万人。其中由教育部门批准成立的主要以举办学历教育和文化补习、学前教育、自考助学为目的的教育机构所,劳动部门批准的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为目的的教育机构所。从我市地税部门统计的数字来看,全市目前共有各类社会力量办班、办学户,同教育部门掌握的数字相差户,其中,已在地税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有户,年上半年累计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教育附加万元。

二、我市民办教育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源底数不易控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要求民办教育机构在申请设立时要向批准部门报送筹设报告、学校章程、资产证明、分配方案等有关材料以便详细掌握学校情况。民办学校的收费情况由物价部门进行批准。而地税部门作为一个税收征收管理部门,对民办学校设立的各个环节均没有任何审批权限,没有制约措施,在没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情况下很难掌握详细底数和学校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具体信息。仅依靠有限的人力和时间通过加大检查力度,效果并不理想。以我市为例:我市教育和劳动部门审批成立各级各类民办学校812余户,税务部门掌握的只有187户(其中包括通过自身清理出的没有在教育部门备案的74户),纳入正常管理的仅92户。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教学期限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不全(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或根本没有,这类底数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二)由于政策差异和规定不明确造成征管难题

一是由于《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6条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对民办学校应享受那些具体的优惠进行解释。因此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无论是民办学校本身还是教育部门,普遍认为民办教育同公办教育一样,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因此,应对民办教育给予税收优惠,换而言之,就是认为民办教育可以不纳税;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给许多对税收知识不了解的单位和个人造成误解,认为学校提供的教育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实际上,这里所指的教育劳务仅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三是认为民办学校同公办学校同属社会公益事业,公办学校不缴纳所得税,民办学校也不应缴纳。实质上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并不以公办、民办为界,而是根据其收入来源来确定的,公办学校收入纳入财政专户,民办学校一般不纳入财政专户所以才有所区别;四是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对个人举办各类学校取得的收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只对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征收。而实际工作中有很难进行区分;此外民办学校设立形式多样,有纯个人投资,有机构投资、有机构和自然人共同投资、有自然人联合投资等多种,在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上也存在歧异。由于这些因素的存在,使税务部门在对各类民办学校进行税收征管的过程中遇到很大的阻力。

(三)缺少有效控管措施

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民办学校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再加上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民办教育税收问题上,存在保护主义的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此外,绝大部分民办学校在收费过程中没有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合法票据,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据,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缺少必要的控管手段。

(四)教师从多处取得收入存在税收漏洞

目前,我市各类民办学校中共有教师13847名,其中专职教师9197,占教师总数的66.4%,主要来源是退休教师和社会招聘;兼职教师4650名,占教师总数的33.6%,主要来源是各学校的在职教师。姑且不说民办学校个人所得税代扣工作的好坏,仅就这些兼职教师来说,都没有就其多处取得的收入进行汇总申报,必然造成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

三、关于加强民办教育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一是要有的放矢地做好税法宣传工作。要采取上门讲解,发放宣传材料,报刊连载、电视公告等多种形式作好税法宣传工作。针对当前教育部门和各类民办学校在税收政策理解的偏差问题,重点要放在税收政策同教育部门有关规定的偏差的解释上,要明确纳税义务,强调惩罚措施,彻底打消那种“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就是不纳税的错误思想,提高其纳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是要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共管合力。税务部门要积极主动加强同教育、劳动、民政、物价等部门的联系,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必要的时候可以寻求政府的支持。要通过同劳动、教育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民办教育机构的相关知识,掌握税源底数和有关资产、人员组成、收入分配等情况;通过同物价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各类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变化情况,进而掌握其收入,做好征收管理工作。要通过一定渠道建立联系例会制度,定期互通信息。同时,税务部门也要发挥自身优势,及时向其他部门通报税收信息,尤其是对民办教育的税收优惠信息,改变过去那种为征税才联系的态度,本着共同扶持,共同发展的原则,做好工作。可以效仿对校办及福利企业的年审制度,力争制定联合控管办法,税务部门通过根据国家政策的规定提供政策上的支持,积极参与到民办教育机构的认定、审核中来,通过审批备案,联合年审等制度作好对各类民办教育的源头控管。针对各类临时性办班、办学流动性大,隐蔽性强,教育部门也难以控管的实际情况,抽调人员,会同教育稽查部门作好对各类临时性办班、办学的专项检查治理,实现双赢局面。

三是实施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首先,要突出重点,抓住规模大的社会力量办班、办学,尤其是已在教育部门登记或备案学校的征管工作,严格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做好从登记到征收到日常税务管理各项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大的不漏,税务管理向正规化迈进;其次对临时办班的,根据其特点,在暑、寒假期间,重点进行清理,加大检查力度,堵塞漏洞并登记备案,分析变化趋势进行管理;对平时正常经营的一般户,应当结合新财政体制的变化,由各办事处税务站进行管理监控,发挥办事处的优势。

四是准确把握政策规定,做好征管工作。各级地税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业务学习,结合民办教育相关知识,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做好对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税收征管工作。对民办非学历教育,要严格按照《营业税条例》规定,征收营业税;对民办教育取得收入,未纳入财政专户进行管理的,应按照规定,对其所得区别对待,分别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其中对确属纯自然人出资兴办的,要按照独资、合伙企业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民办学校,也要做好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管理工作,将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纳入到正常的税收管理中来。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把握政策,讲究方式方法,避免人为地加大征纳矛盾。

五是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征管软件功能,作好多处收入稽核工作,堵塞税收漏洞。对已纳入正常税收管理的民办学校,要加强对教师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充分发挥我市个人所得税征管软件的优势,利用身份证号作为个人唯一识别码,建立个人支付收入明细库,对各类兼职教师多处取得收入进行稽核,查漏补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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