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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操作实施意见范文

企业职工操作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冀发[*]15号),加快省属国有劣势企业退出步伐,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对省属国有劣势企业采取先行安置职工,然后根据企业情况,按规定实施注销、关闭、破产。现就有关政策和具体操作程序提出意见如下:

一、劣势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具备改制条件,目前又难以实施破产、后续发展无望的企业;

(二)清产核资后,有效资产较少,确属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

(三)企业人数少,已经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企业。

二、劣势企业先行安置职工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主管单位组织对所属企业进行清产核资;

(二)根据清产核资和企业实际情况,对符合劣势条件的企业,经主管单位研究后,提出按劣势企业政策先行安置职工申请;

(三)省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材料进行研究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批复;

(四)企业编制《劣势企业先行安置职工方案》,经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全体大会审议通过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

(五)安置职工费用一般应由企业主管部门(单位)和企业自筹解决,确需省政府支持的,由企业向主管部门(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单位)提出具体意见,并附清产核资报告、劣势企业的认定批复、职工安置方案等文件,报省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对符合政策的,省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使用国企改革专项资金意见,报经省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批准后,省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函请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尽快拨付资金。

三、劣势企业先行安置职工有关政策

(一)关于劣势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计算标准问题

经济补偿金月平均工资标准按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解除合同上年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全省城镇单位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封顶。

计算平均工资中所称的工资是指纳入企业工资总额的应发工资,其数额应与企业上报的统计报表一致;企业没有上报统计报表不能提供有关原始凭证的,按当地在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符合冀政办[*]7号文件规定的自谋职业人员,计算一次性安置费按照冀政办[*]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退休人员各项社会保险、统筹外费用和内退人员生活费计算问题

退休、内退人员各项社会保险、统筹外费用和移交社区管理费用,参照冀政办[*]7号、冀办字[*]185号、冀国资字[*]97号文件执行。因先行安置职工的企业多为劣势企业,企业目前执行且符合国家和我省政策的统筹外项目,可以按规定预留,没有执行的不再预留统筹外费用。

对符合规定办理内退人员,生活费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预留。

退休前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最低缴费标准确定。

(三)关于拖欠各类社会保险问题

应参保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保险注册登记。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所在地社会保险统筹,并按照冀国资字[*]97号文件规定计算补缴。其中:养老保险费按历年社平工资60%补缴。

(四)职工档案关系转移问题

1、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和解除劳动合同领取经济补偿金人员的档案关系,按照《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档案管理的通知》(冀劳社办[*]18号)的规定执行。

2、内退人员、不得裁减人员和留守人员的档案管理,由企业主管单位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研究办理。

3、退休人员按规定向社区移交,移交前后的管理职责,按冀办发[*]28号文和《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先行安置职工后企业处置问题

劣势企业实施先行安置职工后和注销、关闭、破产之前,停止一切经营活动,企业营业执照、公章、财务专用章由企业主管单位保管并监督使用。留守人员在主管单位监督下,负责处理遗留问题。

五、吊销营业执照的劣势企业职工安置问题

已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劣势企业,由于企业经营主体已经不存在,因此不再办理内部退养;对于吊销营业执照之前已经办理内退、承诺等退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参照上述规定计算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

离退休人员按照冀政办〔*〕7号、冀办字[*]18号和冀国资字〔*〕97号有关规定计算相关费用,医疗保险费要一次性交付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办理医疗保险相关手续。

劣势企业先行安置职工有关政策只适用于厅局属企业和省政府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和代管企业中的劣势企业。企业主管单位和审核部门,要严格把关,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