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县政府保险业发展鉴定意见范文

县政府保险业发展鉴定意见范文

县政府保险业发展鉴定意见

一、提高认识,充分发挥保险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改革、发展经济、稳定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县各保险机构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大力整合保险市场资源,强力推进县域保险业务发展,使我县保险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在全县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面对新的形势,我县保险事业的发展仍处于低速度、低保费、低保障、低保面阶段,距国务院和省、州人民政府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距全县人民群众对保险的需求还有很大差距,距先进县市和发达地区的发展水平还有很大差距,整个保险保障体系尤其是农村社会体系尚不完善,全社会支持发展保险业的氛围尚未真正形成。如何积极引导鼓励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保险工作,对于弥补社会保险不足,减轻政府保障压力,提高农民及城镇居民保障水平,实现社会稳定与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加快我县保险业发展有利于应对自然突发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稳定运行;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险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保险需求;有利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创新,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因此,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性,把保险工作作为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稳步推进,扎实抓好保险参与平安创建工作

保险作为一种市场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与平安建设关系十分密切。从实践情况看,把保险与平安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有利于整合社会管理和服务资源,建立健全社会管理新格局;有利于处置突发事件,参与灾后救助,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因此,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发挥保险在平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扎实推进我县保险参与平安建设工作。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其主要任务是:拓宽保险服务领域,积极发展人寿保险、财产保险,健全保险市场体系;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加强保险宣传,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各乡镇保险机构要根据各乡镇的实际情况制定好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的职能和优势,找准结合点,积极配合保险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要通过“政府鼓励引导、保险公司商业化运作、农民自愿参保”等方式的推动,切实加快我县农村保险的发展步伐,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实现全县农村人口人均保费达到100元以上,人均保险保障达到10000元以上,投保面达到80%以上;建立100个规范化保险服务网点;建成100个标准化“保险村(或社区)”;培育5000户“保险家庭”。

三、狠抓落实,建立健全保险销售和服务网络

保险社会性强、涉及面广,要实现快速健康发展的目标,离不开各级政府的组织推动,离不开各部门的支持,更离不开高效、优质的销售和服务网络体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紧密结合“平安乡镇”创建活动,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起保险与平安建设互动的工作机制。一是要积极支持保险公司在各乡镇依法规范建立健全保险机构,做到“四有”,即机构有批文、经营有证照、办公有场所、经营有牌子。切实维护好农村保险市场秩序和广大农民的利益。二是要支持乡镇保险机构加强队伍建设,组建一支以“本土化”为主的能吃苦耐劳、扎根农村、群众信任的业务管理和营销队伍,建立一套严格的内控管理制度及服务网络体系。鼓励村干部、治安中心户长等熟悉村情、群众基础好的非公务员兼任保险业务员。三是保险公司要在充分发挥乡镇保险机构作用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以村为单位的网络化服务体系,积极推行承诺服务、上门服务,及时、准确理赔,使农民保险做到“三个不出村”,即保险咨询不出村、投保不出村、索赔不出村,切实改变人们对保险行业“投保容易、索赔难”的不良印象。

四、齐抓共管,确保全县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又快又好地发展我县保险事业,努力提高人民保障水平是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共同责任。保险机构必须紧紧围绕县域经济发展的大局和人民群众的需求,按照“稳定、持续、健康、快速”的要求,切实抓好煤矿及非煤矿山等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平安保险、农民“全家福”意外伤害保险、农民养老保险、农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重大工程及建筑工程保险、外出务工人员保险、执法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森林火灾保险、计划生育系列保险等险种的发展,不断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努力做好电力、旅游、烟草、药化、农业产业化、建筑工程支柱产业的保险业务,积极推广适合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保险业务,努力拓展保险服务领域。要抓住农村保险市场的薄弱环节,按照“低保费、广覆盖”的要求,吸引更多的具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农民自愿参加保险。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保险事业的发展,齐抓共管,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大力支持保险机构发展保险业务。人事、教育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保险企业建立培训、引进保险人才的机制;工商部门要及时依法为保险机构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年检等手续;税务部门在加强监管和依法治税的同时,认真落实营销人员营业税起征点的调整工作;财政、教育和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鄂政办函〔2004〕111号文件,免征人身保险一年期以上业务的地方教育发展费;税务、工商、劳动就业等部门要依法落实国家对下岗职工到保险行业再就业的各项税费优惠措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支持发展企业年金、健康医疗保险等业务,鼓励无业、失业人员特别是下岗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新闻媒体要大力开展以诚信守约为主题的宣传教育,培育保险诚信文化,增强全社会的保险诚信意识,积极宣传保险业在经济补偿、抗灾减损、扶贫济困等方面的典型事例;公安、司法和审计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保险工作的支持力度,依法查处保险领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打击保险诈骗和侵占、挪用保险资金等犯罪活动,为加快保险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制度保障,维护投保人和保险企业的利益;公安机关要加强“交强险”执法检查力度;林业部门积极落实森林火灾保险;建设、安监、消防等部门要依法对高危行业、公共场所推行责任保险、火灾保险等法定保险;农业部门要积极引导、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各部门都要把保险纳入重大危机应对机制建设之中,充分发挥保险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