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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食品业培育工作意见范文

时间:2022-08-01 03:18:57

城镇食品业培育工作意见

为加快食品产业的发展,培植壮大我县食品主导产业,促进我县经济发展。根据《县“十二五”规划》的精神,结合的农产品特色及食品产业现状,现就加快县食品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食品产业发展思路与目标

1、发展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场发展前景为导向,以当地农产品资源为依托,以加大招商引资为途径,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实现产业规模化为目标,尽力培植龙头骨干企业,着力优化产品结构,极力推动科技创新,努力提升产品质量,竭力打造优势产品树形象,全力引导食品产业集聚配套,促进食品产业做大做强,使发展成为省乃至全国有名的绿色食品生产基地。

2、发展目标

(1)产业规模目标:2011年新引进食品产业企业8家,其中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3家;到2015年底,规模以上企业数量达60家,其中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20家,其中投资过亿元的10家。

(2)经济效益目标:到2011年底,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创税达到600万元;到2015年底,实现主营业务收入50亿元以上,创税达到12000万元。

(3)质量品牌目标:所有入园食品企业,在正式生产前须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龙头企业生产的产品全部达到绿色食品标准,重点企业通过HACCP认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通过GMP认证。到2011年底,新创立1个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到2015年底,建立县食品检测中心,再创立4个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或省出口名牌产品,争创1个中国驰名商标或名牌产品。

(4)环保达标目标:至2015年,食品产业产品单位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低于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和工业废水循环使用率达95%以上,入园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双达省标。

(5)产业配套目标:到2015年底,建成农产品供应基地40个,引进大量产业配套项目,形成食品原料供应、深加工、研发、包装和流通一条龙的产业配套格局。

二、食品产业发展方向与重点

3、发展方向

把握未来食品产业发展趋势,结合农产品种植条件,建设发展农产品供应基地,并依托农产品资源优势,大力引进食品深加工企业,发展有特色的食品产业。

4、发展重点

构建以特色食品为主导,以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食品为重点,集食品研发、生产、包装、流通和销售为一体的食品产业体系。

三、食品产业发展政策与措施

(一)加强基地建设,确保食品原料供应

5、鼓励发展“公司+基地”模式,确保原料供应。依托现有特色农产品资源,凡建立与园内食品企业配套的原材料生产基地、各类专业合作社,予以政策扶持。自2011起,凡县内获得省级以上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食品的原料生产基地或各类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原料销售给县内工业园区内食品企业,当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以正规发票为依据,经食品产业发展办公室认定后,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搭建承接平台,建设食品产业园

6、规划建设食品产业园,提供良好发展平台。根据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及食品产业的现状,准确把握产业发展趋势,精心规划2000亩“食品产业园”,并按照高标准设计、高质量施工、高效能管理的要求建设食品园。2011年4月份,做好食品产业园的选址、规划、论证工作,启动产业园的征地平整及基础设施建设工作,2015年底全面完成食品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7、对食品企业入园严格把关,入园条件如下: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

B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

C固定资产投资每亩≥50万元或年亩均纳税≥3万元。

(3)符合建设规划要求,房屋建设的结构必须为砖混或框架结构,行政办公室入生活设施用地面积≤用地总面积的7%,厂房占地面积≥用地总面积的40%,容积率≥0.6,厂区绿化面积≤用地总面积的20%。

(三)加大招商力度,促进食品产业集聚

8、全民招商:凡新引进食品企业入园的第一引进人,按引进企业(生产企业)自纳税之年起所缴增值税的6%,在连续奖励5年的基础上,再延长1年的奖励,一个企业的引进人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9、团队和单位招商。自2011年起,对于新引进的食品产业类项目的单位,按实际验资数的130%(招工抵资除外)计算各单位年度招商引资进资数,当进资数达到单位年初下达总任务数的40%以上另奖励引资单位2万元。

(四)加大扶持力度,鼓励食品企业做大做强

10、新引进企业的税收奖励:

①国税:

a、增值税:根据企业实际上交税收的金额大小,分段提高税收奖励比例,年实际上交税收低于100万元的奖励25%,年实际上交税收10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的奖励26%,201万元-400万元(含400万元)的奖励27%;年实际上交税收401万元-600万元(含600万元)的奖励28%,年实际上交税收601万元-700万元(含700万元)奖励29%;年实际上交税收701万元以上的奖励30%。前五年按上述比例进行全额奖励,后五年按上述比例减半奖励(即“五奖五减半”)。(在每月兑付企业税收奖励时,先按企业实际上交增值税的25%进行奖励,待年终结算后,再根据企业全年缴纳增值税总额进行分段计算剩余奖励。)

b、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五年全额奖励,后五年减半奖励。

②地税:按各税种(正税)地方实得部分前五年全额奖励,后五年减半奖励。

11、对当年有出口业绩的外贸出口企业实行财政补贴,以海关统计为准,企业新增出口值按每出口1美元补贴0.04元人民币,原基数按每出口1美元补贴0.02元人民币。

12、外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且当年外汇进帐达到注册资本的40%的,企业注册费和验资费由县财政分别补贴50%。

13、企业台阶奖:对年销售收入首年过0.5亿元、1亿元、2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的奖励。

14、对于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国内知名企业或对食品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等重大项目的引进,采取“一事一议”,实行更优惠的政策。

15、单位招工:各单位每直接输送1名新员工进入食品企业,并在企业务工满3个月的,经工业园区和劳动就业局验收并建立用工档案,由县财政按每人50元给予奖励,并抵该单位4万元招商引资任务。鼓励各单位到外地开展招工工作,凡新招入县外人员进入食品产业园企业务工,且在企业务工满1周年,经工业园区和劳动就业局验收并建立用工档案,由县财政按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并抵该单位5万元招商引资任务。

16、县劳动就业局建立培训基地,有针对性地培训食品类员工,县政府统筹再就业培训经费按每人300-500元分不同技能工种给予培训基地一次性补助。

17、凡通过ISO9000等质量体系认证和ISO14000环境体系认证的企业,每个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凡列入部级科技计划的项目,按有关规定进行项目资金配套;凡荣获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的,县财政再分别给予相应等额奖励;凡被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县财政奖励企业20万元。凡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质量管理奖、中国出口名牌产品等国家品牌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30万元;首次获得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省出口名牌产品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

18、企业技术创新扶持:对入园的老项目进行技术改造,实际投入技改资金达1000万元以上的,由受益财政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企业一定的贷款贴息,单个项目的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9、支持食品企业研发机构发展。对被认定为部级、省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100万元的配套资金扶持。鼓励食品企业产品开发和技术研发,凡获得国家食品类发明专利者,县财政奖励2万元,对于自主研发或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合作开发国家新食品产品并投入生产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20、支持食品企业上市。食品企业上市,采取一企一策,制定扶持政策。企业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本县食品企业建设,从上市辅导期到上市三年内,以上市辅导期上年为基数,按其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给予奖励,并在五年内按技改实际投入的10%给予技改补助。

21、鼓励项目扶持资金向食品产业倾斜。奖励办法按争取扶持资金的2%计算奖励申报单位。

22、鼓励各商业银行贷款向食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奖励办法:以各商业银行对食品企业上年贷款额为基数,县财政按照其贷款增量部分的千分之二给予奖励。

23、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加强对基地和产业园建设、产业招商进展的调度,定期和不定期召开现场办公会,及时协调解决发展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困难。

24、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企业办理各项手续的费用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部门或专业优势对企业进行引导扶持,助推企业发展壮大。对破坏发展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最严厉的问责。

25、严格兑现奖惩制度。制定可行的食品产业招商引资考核办法,细化任务,明确责任,严肃考核,奖惩分明,坚持奖惩长效机制。

26、完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体制,各相关部门分工明确、各司其责,确保食品生产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四、食品产业发展组织保障

27、安排一名县领导全面负责指导、协调食品产业发展工作,实行“五个一”工作机制,有力推动食品产业稳步发展。领导小组下设食品产业发展办公室,由各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具体负责食品产业发展的沟通、协调、推进、考核以及优惠政策出台和兑现奖励等各项工作。办公室人员的抽调由县委、县政府另行下文。

28、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所涉及的奖励和扶持资金均由县政府统筹解决。本《意见》解释权归县食品产业发展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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