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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管局炭质页岩开采监管意见范文

时间:2022-07-31 08:11:57

矿管局炭质页岩开采监管意见

近年来,随着煤矿关井压产(停产)和新型墙材的快速发展,砖厂对炭质页岩的需求逐渐增大,导致非法(违规)开采炭质页岩矿现象日显严重,给全县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带来了极大的隐患。为进一步规范炭质页岩开采秩序,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现就我县炭质页岩开发利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现状,切实增强严格炭质页岩管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1、我县炭质页岩开采情况。目前,全县现有炭质页岩矿点65个,其中有证开采点仅30个。开采点分布在梓山镇、段屋乡、车溪乡、宽田乡、盘古山镇、靖石乡、禾丰镇、银坑镇、桥头乡、葛坳乡、祁禄山镇、利村乡、罗坳镇、罗江乡、仙下乡、马安乡、岭背镇等17个乡(镇)。

2、炭质页岩资源求大与供。据调查,全县炭质页岩资源储量估算为1500万吨。目前,全县已办理采矿许可证的砖瓦用页岩砖厂有47个,砖厂对炭质页岩需求量较大,求大于供现象较为突出,非法开采炭质页岩现象日益严重。

3、非法(违规)开采炭质页岩问题较多。非法炭质页岩开采者为追求利益最大化,无视相关法律法规,经常利用节假日或晚上组织人员进行盗采,造成林地毁坏、水土流失、环境污染、损坏村组公路等。同时,一些办理了相关证照的矿业权人在实际开采过程中,存在执行相关规定不到位现象,容易引发矛盾纠纷,影响社会稳定。

二、从严设置,严格控制炭质页岩矿采矿权数量

4、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县炭质页岩采矿权初步设置方案》的要求,严格控制我县炭质页岩采矿权设置数量,凡是涉及群众矛盾纠纷的矿点严禁设置采矿权。

5、对符合《县炭质页岩采矿权初步设置方案》要求新设炭质页岩的采矿权的,意向人必须取得矿权所在地村小组、村委会以及乡镇签署同意该矿权实施挂牌出让的意见,并确保采矿权设置过程中不出现纠纷与矛盾。县矿管部门应按照相关程序,及时征询国土、林业、环保、水保、安监、工信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是否设置采矿权的初步意见,并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级矿管部门审批。

6、采矿权竞得人按照规定要求,缴纳采矿权成交价款和风险保证金。同时,须提交经评审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安全预评价报告、土地复垦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等相关资料,经审批取得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后,方可组织生产。县矿管部门应及时将采矿许可证的办理情况函告相关乡(镇)及相关部门。

7、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之前,乡镇、村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采矿权竞得人在未办齐相关证照的前提下,不得动用林地、砍伐树木以及修建矿山公路等,否则视为无证非法采矿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

三、从严管理,严格规范炭质页岩矿开采行为

8、为保持对非法(违规)开采炭质页岩行为的高压态势,成立县炭质页岩开发利用管理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副县长邹志华任组长,副县长、公安局长杨北钦,副县长谢志斌任副组长,成员由县矿管局、国土局、林业局、环保局、水保局、安监局、煤监局、工信局、交通局、公安局、交管大队、监察局等单位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矿管局,吴敏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9、即日起至6月30日,各相关部门对炭质页岩开采企业的相关证照进行全面清理。凡属证照不全或提交资料不齐的,一律实行停产整改。整改到位后,由炭质页岩开采企业提出复产申请,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复产。有证矿山在开采过程中造成毁坏林地、水土流失、环境污染、毁坏公路以及引发矛盾纠纷,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律实行停产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证照,坚决予以关闭。

各部门相关职责如下:

(1)矿管部门:严把炭质页岩采矿权设置及采矿许可证办理审批关;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严格查处矿山越界、越层开采、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违法行为;监督矿山按照采矿许可证核定的生产规模组织生产,防止矿山超规模开采;加强非法开采行为的执法监察力度,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根据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情况,督促炭质页岩矿山企业逐步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评审工作,并落实好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

(2)林业部门(含森林公安):加强矿山征、占用林地和林木采伐情况的监管;认真清理炭质页岩开采点(含无证)林地使用手续办理情况;依法查处矿业活动中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已办理采矿许可证的炭质页岩企业,符合使用林地条件的,依法补办《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3)国土部门:加强矿山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管,认真清理炭质页岩开采点(含无证)土地使用手续办理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坚决查处到位;督促已办理采矿许可证的炭质页岩企业(符合要求的)及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补办临时用地手续。

(4)环保部门: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管,认真清理炭质页岩开采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审查及备案情况;监督矿山企业制定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方案并严格履行矿山环境治理义务,依法查处非法矿业活动造成环境破坏行为;严把新设炭质页岩采矿权矿山试生产期间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以及排污许可证发放关。

(5)水保部门:加强矿山水土保持工作监管,规范矿山企业开采过程中废土的堆放和回填,防止水土流失;认真清理炭质页岩开采点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查、备案,以及水土保持许可证办理情况;监督矿山企业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履行其义务,依法查处矿业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6)安监部门:加强炭质页岩矿山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7)煤监部门:加强有证煤矿矿区范围内炭质页岩矿开采的监管,督促煤矿聘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并通过评审备案,编制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应根据矿山重新编制的资源储量报告和《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方案》确定的炭质页岩开采范围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在煤矿矿区范围内开采炭质页岩对煤矿在采煤过程不会构成安全隐患,做到安全生产。

(8)工信部门:加强制砖企业使用炭质页岩的监管,对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的砖厂,按照县进一步清理整顿制砖企业生产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制砖企业生产秩序的检查结果及处理建议的报告〉的批复》文件要求处理到位;督促砖厂不得收购无证非法开采的炭质页岩矿。

(9)交通运输部门:加强炭质页岩矿运输过程中的监管,切实加强农村公路路政巡查力度,严禁无《道路运输证》车辆运输炭质页岩矿。

(10)公安部门(含交警):负责维护炭质页岩矿业整顿过程中的正常执法秩序,严厉打击偷盗矿产品等非法矿业活动;负责重大非法采矿案件的查处,协助有关部门取缔非法矿业活动,维护矿区周边社会治安秩序;交警部门应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对无证无照、严重超载造成公路损坏的运输炭质页岩矿车辆坚决查处到位。

(11)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辖区内矿业秩序的监管工作,认真开展矿业活动动态巡查,及时制止并报告非法开采炭质页岩矿业活动,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非法(违规)开采炭质页岩行为。

(12)监察部门:及时对非法(违规)开采炭质页岩案件进行调查;按照人事管理权和案件管辖范围,负责对炭质页岩整治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对违规入股办矿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查处。

四、从严查处,严肃处理失职(渎职)工作人员

10、县政府督查室、监察局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履行炭质页岩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督查,对因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安全生产事故或因水土流失、环境污染和毁坏公路诱发群体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按照县政府《关于印发县矿业管理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有关规定,启动责任倒查机制,对责任人员处理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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