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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税收保障办法工作意见范文

时间:2022-04-28 04:17:46

贯彻落实税收保障办法工作意见

一、税收管理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协助税收工作机制,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承担协税护税责任,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保障工作。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税收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税收保障工作,日常事务由税务机关负责,所需经费按照财政管理体制予以保障。

(二)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和税源状况,科学预测税收目标,及时向县财政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反映重大税收增减变化因素,为财政部门编制预算提供依据。财政部门编制和调整税收收入预算,应当征求同级税务机关的意见,确保税收收入预算的编制和调整与经济发展税源状况相适应。

(三)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优化申报征收程序,降低税收征收成本。县财政部门及其有关单位应当在资金、技术等方面支持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税收管理信息化水平,实现涉税信息采集的社会化和信息化。

二、税收协助

(一)政府在组织各项招投标过程中,设计的招投标文书必须把“应在当地缴纳相关税费”作为必备的前提条件之一。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涉及股权转让”变更手续时,应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完税凭证或纳税证明;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应将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文书作为办理营业执照注销必须提供的材料之一。

(三)自然资源、土地收储部门对申请办理土地权属登记、变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应要求提供税务发票、完税证明或者税务机关出具的不征税证明,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协助做好土地出让环节契税、印花税征收监督工作,协助做好土地使用报批后的耕地占用税征收监督工作。

(四)土地收储部门或房屋拆迁部门应在支付土地和拆迁补偿金时要求被征收人提供税务登记注销清算手续,协助税务机关追缴纳税人所欠各项税费。

(五)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申请办理房产权属登记、变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应要求提供税务发票、完税证明或者税务机关出具的不征税证明,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在行政企事业单位(包括企业自建的车间、厂房、宿舍、办公楼等设施)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将发生建筑安装业务的增值税发票作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必须提供的材料之一。

(六)税务机关查询土地出让、建造成本、销售备案、证件办理等房地产相关信息时,自然资源、土地收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七)法院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强制执行工作。对企业强制执行、破产清算以及对纳税人的土地、房产等资产拍卖时,协助追缴纳税人所欠各项税费。

(八)审计部门应当把被审计对象是否依法履行税收义务情况作为必审内容,发现被审计对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向被审计对象下达决定、意见书,责成被审计对象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滞纳金,同时向税务机关通报。

(九)凡在本县举办的演出、会展、商贸交流等活动,县工信商务局、文体旅游局等相关单位在获悉相关情况后,应督促相关主办单位在订立合同之日起至活动举办前,将合同和收入分配方案报送税务机关。

(十)水利部门提供各沙场的办证情况,并积极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税款征收工作。

(十一)公安部门与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当事人有税收违法线索的,应及时通报和移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在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在税收案件处理过程中需要公安部门予以配合的,公安部门应依法给予协助。

(十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税务部门做好当地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税收管控工作。

三、涉税信息传递

(一)各有关部门与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信息共享交换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将下列涉税信息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给税务机关,因工作需要,税务机关可要求相关部门提供以前年度信息:

1.财政部门提供上级、本级财政项目奖励及补助资金等信息。

2.人民法院提供拍卖执行不动产等信息。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含股东变更)、注销、吊销登记等信息。

4.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划拨、收回和补偿信息以及土地使用证发放信息,矿产品开采量和产品生产量等信息。

5.土地收储部门(房屋拆迁部门)提供纳税人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征收信息。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工程招投标项目资料、项目合同备案信息、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证的发放信息,房产证的登记、变更、注销信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商品房登记备案和销售信息以及房产交易、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商业店面登记信息及政府保障部门立项和开发企业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信息。

7.工信商务部门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相关信息,外国企业或者外籍个人转让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权技术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信息,本地企业到境外投资核准登记信息。

8.发展改革和科技部门提供转让专利权的企业、个人信息,上级科技奖励及补助资金等信息,提供年度重点项目实施计划,包括投资额、承建单位、开工、竣工时间。

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利用预拌混凝土质量动态远程监管平台,提供获取混凝土企业的相关信息。

10.卫健、医保部门提供各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认定信息、医保卡刷卡情况、医保零售药店结算数据等信息。

11.民政部门、残联提供福利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变更、注销信息,残疾人安置信息。

12.农业农村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供林业林权证办理情况、茶叶种植情况、地理标志使用信息,上级项目奖励及补助资金等信息。

13.统计部门提供全县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规模以上工业产品销售收入、成本、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利润等主要工业指标信息,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信息,固定资产投资额等汇总信息。

14.电力、自来水部门提供水、电的开户、变更、注销以及耗用情况等信息。

15.公安部门提供机动车辆的非秘密档案资料、驾校审批及驾校学员领取证照数量、经营性停车场等信息。

16.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二)税务机关需要交换的涉税信息,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方式提供。

(三)各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及人员并建立专门的信息平台,定期收集汇总各相关单位的协税信息,并分头报送至县财政局、税务局。对逾期未报的,县财政局、税务局应及时催报。

(四)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科学分析、综合利用,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

四、税收服务

(一)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宣传、政策咨询、纳税辅导、办税指南、权利救济等服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纳税人投诉和信访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纳税投诉,有效化解纳税争议。

(二)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变相增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负担。主动接受纳税人、新闻媒体和社会团体等对税收执法的评议和监督,公开改进措施,并反馈改进结果。

五、税收监督考核

(一)建立健全税收保障机制,成立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财税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各有关部门为成员,定期开展税收保障工作情况考核,税收保障工作列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打造全社会综合治税的新机制。

(二)本意见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上级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三)本意见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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