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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意见范文

时间:2022-03-04 05:10:41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燃气行业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作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落实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责任

(一)充分发挥监管职责,切实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责任

各乡镇(街道)、园区政府(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园区)负责属地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在推动燃气发展和普及的同时,要加强对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燃气安全监管,要确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的工作责任制,并在资金、人员等方面予以保障。各乡镇、园区村建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燃气安全管理,建立行业管理工作机制,并充分发挥村、社区等基层管理组织的作用,落实长效的村级(社区)燃气用户安全监管联防责任体制。要积极做好辖区内安全知识宣传工作,定期检查燃气安全情况,及时制止违法经营和占压、损毁燃气设施的行为,及时报告,协助处理燃气安全事故,解决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属地管理、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秩序的原则,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加大燃气行业管理力度,共同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能,落实燃气行业安全管理责任

按照国家政策法规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确保部门之间协调有序地开展燃气行业的日常管理。

1、发改部门:负责燃气设施建设投资管理阶段的安全审核,负责燃气项目的立项、核准和备案等管理工作。

2、城建部门:负责燃气项目规划选址工作。在办理燃气项目规划选址相关手续时,核对发改等部门的手续,并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负责燃气管理工作。要与各乡镇园区签订燃气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管制度,严格落实燃气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规范燃气企业经营行为,督促燃气企业加强设施安全运行维护,定期开展燃气安全检查,依法查处燃气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3、安监部门:负责燃气行业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管,督促相关部门及燃气企业落实安全工作措施。组织或指导各乡镇园区安监机构依法查处经营、使用燃气场所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依法调查处理燃气安全事故。

4、质监部门:负责燃气和燃烧器具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计量监管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制造等环节的安全监察。依法查处充装过期钢瓶、无条形码标识钢瓶和不合格钢瓶及在充装过程中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5、工商部门:负责燃气和燃烧器具流通环节的商品质量和经营市场的监管。依法查处燃气经营活动中掺杂使假及无照经营燃烧器具的行为,查处无证经营燃气的行为。

6、公安部门:负责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为非法燃气经营者提供场所和违规储存燃气、倒灌燃气、倾倒液化气残液、偷盗燃气、倒卖液化气报废钢瓶、损坏燃气管线设施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严厉惩处阻碍燃气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7、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燃气生产、供应、使用场所的消防安全。对燃气生产、供应、使用场所的消防安全审查审核;依法查处经营、销售、使用燃气的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8、建管部门:负责燃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燃气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9、交通部门:负责公路、水路的燃气运输管理。依法查处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资质从事燃气运输的行为。

10、城管部门:负责占压燃气管线、燃气设施等违法建(构)筑物的查处工作。2015年3月底前完成对占压燃气管道的违法建(构)筑拆除工作,并对相关行为进行处罚。

11、物价部门:负责对燃气价格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物价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全面推进燃气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燃气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从事燃气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燃气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要求,落实教育培训、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措施,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燃气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以安全为核心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建设经营市场

进一步加强燃气行业的市场监管,从根本上遏止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一)依法按标准规划建设燃气工程。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有序地推进燃气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燃气应急储备制度,按规定标准建设应急调峰储配设施。大力发展管道天然气,合理设置天然气加气站和液化气供应站。加强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小城镇建设等规划建设工程的燃气配套设施建设。规范燃气工程建设管理,认真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严格落实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峻工验收备案等管理制度,确保燃气工程建设质量安全。

(二)严格执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制度。要按照《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明晰特许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完善经营协议,加强对特许经营企业的监管,定期对其经营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三)定期认真开展燃气行业专项检查治理。安监部门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实行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执法管理机制。要严厉查处瓶装液化气流动经营、跨区域经营、无证经营和掺混二甲醚等各类燃气违法违规行为,坚持疏堵结合,合理设置供应网点,消除违法违规行为的生存空间。要认真检查燃气经营企业和学校、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用气企业的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情况,督促餐饮等非居民用户落实燃气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加强操作维护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认真细致地做好管道燃气企业入户安全检查工作,对查出的隐患,指导督促用户及时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且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燃气企业可根据合同约定,采取临时停止供气等强制措施。要加强燃气经营企业的重大危险源管理,建立详细完整的信息台帐,完善档案信息。要加强燃气管线设施巡查,定期对燃气设施运行状况进行安全评价,严防第三方破坏,及时发现、制止可能出现的违法建(构)筑物,确保不再出现新的违建,2015年3月底前完成燃气管道地面标志标识工作,2015年年底前建成完善的燃气管线地理信息系统,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四)加强安全用气宣传,深入普及安全文化。供气企业、用气单位、涉气社区(村)要大力开展安全用气宣传活动,坚持开展燃气安全宣传进小区、进农村和进学校,多渠道地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网络、手机、小区宣传栏、现场咨询、发放宣传材料等方法,宣传普及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引导用户正确使用燃气,加强安全用气、自我保护和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的能力,提高公众的燃气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置技能。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燃气管理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做好燃气安全管理意义重大。各乡镇、园区要充分认清形势,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燃气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

(二)加强配合,协调联动。市安监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通过部门联席会议、工作协调小组等机制加强工作协调与衔接,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重大事项紧密合作机制,有效加强部门沟通协调,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三)严格督查,注重效果。要强化安全监管,规范企业的市场经营行为,及时组织有效的燃气安全管理专项执法行动,依法取缔非法经营,消除燃气供应、使用场所的安全隐患,确保我市燃气市场安全稳定、持续发展,确保燃气管理工作有序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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