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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监管力度工作意见2篇范文

时间:2022-02-19 09:45:27

建设施工监管力度工作意见2篇

第一篇

局属各单位(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震慑恶意违法建设施工行为,防范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经研究,现就进一步提高行政处罚力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故意不按建设程序建设的工程项目,根据情节轻重,对建设方、施工方进行相应处罚。

1、建设方:可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质量条例)第五十四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1)情节较轻的,按《质量条例》五十七条规定,处工程合同估算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按《质量条例》五十六条规定,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特别严重的,按《质量条例》五十四条规定,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情节特别严重的”主要指以下情形:

①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②阻扰、抗拒执法的;

③工程建筑规模10000m2以上的;

④被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建设双方。

2、施工方:

(1)属建筑企业的,一律处以3万元罚款,并将处罚结果抄报市招标办另处。

(2)是项目经理的,初犯,处3万元罚款;若是屡犯,处以合同估算价款4%但不低于3万元的罚款,并将处罚结果抄报市建管处另处。

(3)为个体泥工的,初犯,3000m2以下项目处5千元罚款,3000m2以上6000m2以下的项目处1万元罚款,6000m2以上10000m2以下的项目处2万元罚款,10000m2以上处3万元罚款。

二、凡进行违法建设的建设方或施工方在规定期限内,不配合执法人员工作的,记入《市建设监察重点监管名录》(以下简称《监管名录》),将从严处理或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在受理补办产权证手续时,属《监管名录》中管理的企业,将对建设单位从严处理。一般情况按“未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规定,处工程合同估算价款4%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加重处罚。

四、确非建设方责任,而导致建设手续无法办理的项目,执行原规定。

五、进一步明确补办条件

1、一般情况,工程项目必须竣工2年以上才可补办产权证。

(1)被监察大队查处过的项目,满2年可进入补办流程;

(2)监察大队未监察到的项目,建设方提供工程竣工2年以上的证据,在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后,根据公示结果进入补办流程。

2、建设单位在两年内两次以上提出补办产权证的,第二次补办,参照纳入《监管名录》管理的意见,从严处罚。

六、本意见从2014年8月1日起执行。

第二篇

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行为,履行好建设监察职能,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安全不良记录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建设监察重点监管名录(以下简称重点监管名录),内容如下:

一、重点监管名录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管理的一个新举措,主要针对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有不良记录,并同时发生下列四种不良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建立档案,进行系统管理的过程。四种不良行为主要为:

1.同一单位或同一人在1年内有3次以上不良记录或在1年内有2次以上同一性质的不良记录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配合建设监察部门处理或拒绝接受处罚的;

3.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的行为。

4.有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发生的。

二、对不良记录的认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安全不良记录管理实施细则》标准执行。

三、对拟列入重点监管名录的单位或个人,先行在局建设网上公示其违法违规行为,公示七个工作日后,无异议,列入重点监管名录档案管理,重点监管名录在每月的最后一天进行网上公示;同步建立重点监督机制,对重点监管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全方位监督,不间断地抽查,深度监管;违法违规单位在接受行政处罚的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将对其进行行政处理。

四、本意见从2014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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