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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白肉市场管控工作意见范文

时间:2022-07-26 09:59:36

生猪白肉市场管控工作意见

各村民委员会、镇直(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新的《生猪屠宰条例》,以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完善生猪屠宰、白肉市场管理,维护生猪饲养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生猪生产发展,强化生猪市场管理,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办法,结合本镇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动物防疫法》和《新的生猪屠宰条例》坚决实施生猪定点屠宰

实行生猪定点屠宰,是为了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的法制化措施。

1、继续实施定点屠宰。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我镇仍然设一个屠宰点,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点外生猪屠宰和白肉批发业务。

2、为降低白肉价格,保护消费者利益,根据毛猪的收购价格,由工商、物价、生猪办等单位严格核定白肉批发价格,任何人不得擅自抬高批发价格。

3、婚丧喜事需要自宰生猪的,由本人申请,自然村主要负责人证明,报镇生猪办批准后,每头缴纳13元税费金和200元抵押金,生猪一律送屠宰场宰杀,如自用有余的白肉可滚花上市,按数量缴纳税费。

二、严格执行生猪捡疫,检验工作

能否让人民吃上放心肉,杜绝各类病害和不符合品质的猪肉及其产品进入市场,必须严格执行生猪捡疫,检验制度。

1、贯彻执行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强化检验检疫制度,屠宰场必须凭生猪“一标两证”(即防疫耳标、动物免疫证、产地检疫证)进场屠宰。

2、经检验合格白肉,必须盖上兽医验讫方可上市,未经兽医站检验或无检验讫的白肉,以及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得上市。并实行谁检疫、谁发证、谁负责的管理制度。

3、任何人不得宰杀病、死猪、老母猪。

三、严肃价格政策

白肉执行指导价销售,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根本措施,镇生猪办、物价、工商、税务等部门根据毛猪的收购价随时确定白肉的批发价,白肉代销员出售的白肉一定要亮出镇规定的价格牌,接受群众监督,严禁互相合作并案销售,欺行霸市,私抬白肉零售价格,影响销售,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捎费者利益。

四、抓好生猪资源管理

生猪收购由生猪办牵头主渠道经营,但不搞封闭式,这样既能解决群众卖猪难的问题,又能促进肉猪销售价格的竞争,提高养猪户的经济效益。凡需在我镇收购生猪的单位和个人,经镇生猪办同意后,严格执行一标二证及法律规定的调运检疫制度,严防疫情传播蔓延。

五、依法管理,违章处罚

1、白肉代销员不得销售无花肉(外地有花肉),不论数量多少,发现一次,除按有关法规处罚外,按首次罚款1000元,二次罚款2000元的比例递增。发现在点外偷宰一头或替他人私宰一头,罚款5000-10000元,对情节严重的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未经批准的代销员、代宰小刀手,每发现一头罚款5000-10000元。

2、各村责任人,未经调查核实,乱证明批宰一头生猪,按私宰户论处,每头罚款500-1000元,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3、白肉代销员经管时不出示镇规定的价格标准牌,发现一次罚款50-100元,高出镇规定的指导价销售的,每次罚款100-300元,对屡教不改的取消白肉代销员资格。

4、单位、食堂、饭店不得购进无花肉或异地有花

肉,发现一次罚款5000-10000元。更不得购进病猪肉,老母猪肉造成疫病传播的,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5、拒绝、阻碍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管理,视其情节给予5000-10000元的罚款,严重者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6、对未经镇生猪办同意,私自在我镇无“一标二证”收购生猪的,不论有无证照,按《动物防疫法及新的条例》执行。其它按各有关职能部门规定处罚。

7、检查、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发视一件次罚款1000元,严重者取消执法资格。

六、实现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奖惩

按照市政府文件精神,镇政府决定对生猪实行目标管理。镇与村签订目标责任书,生猪市场管理工作实践与工资挂钩,奖惩到位,镇政府1000元,考核要求达到“三无两确保”,即:无非法经营,无失职行为,无私屠乱宰(有问题协助查处后即可),有一项达不到,镇减奖金200元,确保按月上报生猪档案(报生猪管理办公室)确保完成任务。

七、强化组织领导,加大执法力度

1、健全网络。镇成立生猪管理领导小组,专门建立生猪管理办公室,负责生猪屠宰市场管理和稽查执法工作。各片片长、村主任亲自负贵此项工作,对非法、违规经营,坚决打击,不得姑息迁就。

2、鼓励举报。对举报有功者,按赴罚款的10%左右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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