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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经济财务监管工作意见范文

时间:2022-12-13 09:52:21

村委经济财务监管工作意见

各村党(总)支部、村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村级经济运行,推进我镇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的进程,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关于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财务收支预算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实行预决算管理,年初村党支部、村委会按“量力而行,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留有余地”的原则制定本村的收支预算,交村监督(理财)小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后,由会计中心审核,报镇政府审批,并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2、日常监督制度。会计中心负责预算方案的监督和实施,对预算资金实行审批权限使用,凡村级因特殊情况确需超预算使用资金的,须经村民代表大会重新修编预算方案,并按规定程序通过后方可实施。

3、收支预决算制度。每年度会计中心根据村实际收支情况编制财务收支决算方案,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同时经管站(会计服务中心)对村级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经常性检查监督,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镇、村负责人通报。

二、收入资金管理制度。

1、收支两条线管理。村集体资金应统一管理、规范使用,由中心统一扎口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平调村集体资金,村集体收入资金,结报会计必须在三天内交中心入帐,缴入专户管理,实行先交后用,严禁坐收坐支,严禁私设小金库,对违反规定的按10%的违约金罚没,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责任。

2、现金管理。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会计中心对村备用金必须严格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一般控制在2000元以内。备用金应在现金科目中直接反映,不应转在应收款或内部往来帐户中,备用金必须由村结报会计保管,小额付款可以由村结报会计通过备用金支付,大额的必须由中心直接通过银行转帐支付,备用金超过部分则由结报会计按银行贷款利率结付利息,作为村集体收入。

3、资金管理。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村结报会计在具体业务上要做到以下三点:一是村集体各项资金必须在取得资金三天内交镇会计中心银行专户入帐,实行先入帐后出帐,先解缴后使用。做到三个严禁,严禁资金不入帐,严禁坐收坐支,严禁私设小金库;二是要实行直接支付制度。费用及付款由当事人或结报会计完备报支手续和支付手续直接至中心支付,杜绝先大额付款后成批结报的做法,三是要实行非现金结算,各村到经管站报帐时,资金要直接解缴到镇会计服务中心银行帐户上,结报支付的资金由中心开具支票到银行领取,在会计中心不发生或少发生现金结算。

4、上争资金。积极鼓励上争项目和资金,向上级部门争取的资金按实际到帐数入帐,其费用按需使用,节约使用,按实列支,规范程序。所有费用须经手人、证明人、理财代表审核后入帐,其中1000元以上的费用,必须先请示,由蹲点村镇干部审核,报镇长批准后入帐报支。

三、费用管理制度。

1、干部人数和报酬,按照镇政府和农经站工资报销通知书入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报酬,更不得以考核名义变相增加工资,如村自设考核,必须在村干部工资总额中提取考核报酬,村不得另设考核报酬,特殊情况需由村出具手续,报镇长批准后方可入帐。

2、管理费用。按经管站统一出具的包干费用票据支出的费用列支,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分管的领导批示,在手续全部完善后入帐列支,不准使用无法取得的原始凭证列支。

3、报刊费。由镇政府统一征订,并在三项资金中列支,每个行政村控制在2000元以内,其他所有报刊谁征订谁负责支付,村级集体一列不予报支。

4、其他费用。取消村级行政招待费,严格控制村级其他非生产性开支。

四、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1、建立固定资产及资源管理台帐。镇资源管理服务中心要按村建立固定资产及资源台帐准确掌握动态,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2、村级所有资源统一由资源发包中心招标。如不在资源中心招标的所有合同视作无效合同,同时承包金不得入帐,出现的一切后果由私自发包人自行负责处理。在办理好各项手续后,按承包金的10%作罚没收入处理,方可入帐。

3、村级公益事业。包括捐资事业(市财政补助的除外),必须由招标办和农经站按程序招标后方可实施,招标的相关费用由中标人负责,村级集体不须负担任何费用,如不招标则不可入帐,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不入帐的公益事业建设费用,作为私设小金库处理。

五、票据管理。

1、票据的使用。要规范使用票据,不得串开、混用各种票据,严禁白条支出,收款和收入票据使用《省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属于农户上交的使用《农民负担专用票据》,费用支出应当取得财政税务或其他专用票据,各类公益性事业支出招标合同必须一同入帐,农户付款统一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付款凭证》。

2、票据的保管和领用。票据的保管统一由村结报会计保管,领用由村结报会计统一领用,每个品种票据每次仅限领用一本,做到先销存根,再领下册,具体领用票据的细则由会计服务中心规定。

本意见从2012年6月1日起实施,与上级文件有相抵触,以上级文件为准。本实施意见解释权归农经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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