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区委畜牧品监管工作意见范文

区委畜牧品监管工作意见范文

时间:2022-10-23 10:33:54

区委畜牧品监管工作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涨渡湖、龙王咀农场,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全区饲料(含饲料添加剂,下同)和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的管理,确保食用动物(含畜禽、水产品,下同)养殖和消费安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饲料和兽药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饲料和兽药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饲料和兽药等食用动物养殖投入品的管理,是确保食用动物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和基础,关系到消费者身体健康,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各街镇场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严厉打击在饲料中添加违禁药物的行为,切实增强规范整顿饲料和兽药生产经营秩序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教育与惩处并举,加大全程监管力度,推动长效监管机制建设,提升食用动物及其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

二、规范管理,进一步加强饲料和兽药生产经营与使用的全程监管

(一)加强饲料和兽药生产环节的管理。区畜牧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我区饲料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产品标准和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管;对新设立的饲料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程序审批,并依法加强对各生产环节的检查和验收;督促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兽药质量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生产,确保兽药质量达标。

(二)加强饲料和兽药经营环节的管理。区农业、畜牧部门要严格依法监督检查区内从事饲料经营企业和个人的经营条件、经营品种、经营范围及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及时对所登记备案的饲料经营品种进行登记质量检验,不定期开展饲料质量例行抽样检测。兽药经营企业要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加大硬件设施投入,落实质量管理制度,加强质量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凡2010年3月1日之前已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应于2012年3月1日之前达到国家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并依法申领兽药经营许可证。

(三)加强饲料和兽药使用环节的管理。食用动物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食用动物养殖档案,准确记录饲料及兽药使用情况。

1.严禁非法使用饲料及兽药。严禁在食用动物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瘦肉精”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物质;严禁使用“三无”饲料和兽药产品;严禁使用未在我区登记查验的外来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严禁在养殖环节使用“三无”兽药产品、过期兽药产品、原料兽药和人用药品,确保兽药使用安全。

2.实行养殖单位和个人自配饲料登记制度。从事食用动物养殖的单位和个人自配加工饲料,必须到各街镇场区畜牧服务站进行自配饲料生产规模、使用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药物添加剂、配合饲料配方、配合或混合饲料使用范围和质量管理制度执行等情况的登记查验,并主动接受区畜牧部门的质量抽检。

3.实行外来饲料经营登记查验制度。区畜牧部门负责对经营外省、市生产饲料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营产品成分信息、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和质量管理制度等情况的登记,并及时对登记产品进行备案、质量验证和质量例行检测。

三、严格执法,加大饲料和兽药生产经营与使用的行政执法力度

(一)严格生产环节行政执法。区畜牧部门要加强区内饲料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管。对违法生产的饲料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不按要求登记或超登记范围使用自配饲料的单位和个人,要将其列为饲料质量监管重点对象进行跟踪管理;要加强兽药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管,对未达到国家兽药生产标准的兽药生产企业,责令其停产整改。

(二)加强经营环节行政执法。区畜牧部门对不按要求登记经营饲料(含外来饲料)或超登记范围经营的饲料经营企业,要将其列为饲料质量监管重点对象进行跟踪管理;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国家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兽药经营企业,不得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区工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饲料和兽药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强化使用环节行政执法。区畜牧部门对不按要求建立养殖档案并载明饲料和兽药使用情况的食用动物养殖单位和个人,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严格进行相应行政处罚;要加大对畜禽养殖环节违禁药物的监测力度,一经发现并查实使用违禁药物的,要追溯源头,快迅侦破违禁药物来源。对生产含违禁物质饲料和兽药产品的地下工厂主要责任人、主要销售人员和集中使用含违禁物质饲料和兽药产品的食用动物养殖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依法严格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四、加强领导,明确饲料和兽药生产经营与使用的监管责任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街镇场区为饲料和兽药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具体抓。区农业、畜牧等部门要成立工作专班,制订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职责,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的投入,确保饲料和兽药监管措施的落实,保障食用动物养殖安全和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

(二)部门协作,明确责任。区农业、畜牧、水产、工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饲料和兽药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监管岗位责任制,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升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强化联合执法,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区工商部门要严格审查饲料经营企业经营条件等,加强与区畜牧部门的沟通,及时通报新登记的饲料经营企业情况。区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阻碍饲料和兽药行政执法的行为,严肃查处生产、贩卖和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饲料和兽药行政执法、质量检查、技术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的资金支持。

(三)健全协会,加强自律。区农业、畜牧、水产等部门要不断加强行业管理,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饲料和兽药生产经营以及生猪、家禽、水禽、肉牛、水产养殖行业协会等组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履行行业自律责任,组织成员开展自查自纠和行业内部监督,加强质量技术培训,对本行业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区行业主管部门,切实抓好整改工作。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街镇场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多种宣传形式,大力宣传加强饲料和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大意义,并向广大消费者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真假产品的鉴别及使用知识,提高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守法意识,在全区上下形成共同参与、相互监督的良好氛围。区畜牧部门要定期向社会禁止在食用动物饲料和饮用水中添加的药物、化合物和物质清单等信息,定期向饲料使用单位和个人公布饲料经营登记信息和外来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登记信息,积极引导食用动物养殖单位和个人正确使用饲料和兽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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