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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地产项目建设监管工作意见范文

时间:2022-10-23 08:12:50

工业地产项目建设监管工作意见

近年来,我区为了发展楼宇经济,鼓励街、办事处(园区)、企业利用闲置土地,通过置换合作等方式,尝试开发建设一批总部经济办公楼和创业基地等工业性地产项目,对于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资源,加大总部经济招商引资力度,打造宜于创业基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起了重要作用。但是个别企业偷换工业地产开发概念和建设政策,在进行工业地产开发建设的同时,或以工业项目配建员工公寓名义,或擅自修改设计图纸,变相开发建设商品住宅楼并予以销售,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给后期住宅用房办证、管理留下了隐患,亟待整顿和规范。为此,特提出如下建设管理意见:

一、严格工业地产申报准入审批制度。凡申请建设工业性地产项目,事先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所在街、办事处(园区)提出申请,经街、办事处(园区)签署意见后提交区项目推进协调领导小组会议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

二、严格规划审批和建筑标准。对工业地产项目(直接用于生产性企业除外),土地规划和项目立项审批部门在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和项目立项审批时,严格控制配套公寓变相成商业和商住用房或将写字楼、研发楼变相成商业和商住用房。要严格审核设计图纸,凡工业地产建筑设计图纸,不得有诸如厨房、阳台、烟道等居住功能设计内容。建设管理部门和所在街、办事处(园区)在工程建设施工监管中如发现上述问题,应及时向规划部门反馈情况,迅速依法依规予以制止。

三、严格项目竣工验收手续。凡经批准建设的工业性地产项目,如有违反规划审查内容的,规划、建设部门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并对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禁止此类建筑变相进入房地产市场。

四、严格销售手续和销售对象。凡销售工业地产物业,必须取得销售许可证;销售对象原则上是具备工商注册手续的企业。

五、严格“两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两证)办理手续。凡经审查同意建设的工业性地产项目,物业销售合同应注明土地、房屋用作工业研发、办公等用途,并注明不得用于住宅。否则,房产、土地部门不予备案和办理“两证”手续。

六、严格有关政策。继续鼓励用工业性项目建设政策进行总部经济、楼宇经济和研发基地工业地产开发。凡依本意见审查批准的工业地产项目,继续按照工业项目性质收取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土地使用费、基础设施配套补偿费,但一律不得给予7%的公寓配套用地。鼓励各街、办事处(园区)集中规划、建设与工业地产相匹配的公寓用房,严防与工业地产混建公寓或公寓变相成商住用房。

七、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对于本意见施行之前取得工业性用地,已建成、正在建设或正在办理报建手续的工业性地产项目,另行规范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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