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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革新工作意见范文

时间:2022-08-21 11:48:09

国资监管革新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国资监管体制和机制,规范国有企业营运行为,防范国资运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省国资委有关国资监管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县国资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贯彻企业国有资产法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1.不断完善董事会制度。全县公司制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的确定和调整,实行主管部门初选、县国资部门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三级管理程序。贯彻落实“三三制”原则,明确专职董事、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的职责。完善董事会议事规则,重大事项实行董事会讨论表决程序,真正建立起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适应我县国有公司管理实际的董事会制度。

2.不断强化监事会监督职能。完善监事会在对公司财务、资产运营、公司重大经营活动和董事、高管人员的职务行为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加强对监事会成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提升相关人员监督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3.建立健全公司决策、执行和监督相结合的“三位一体”运行机制。完善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及领导班子其他人员的职责分工,建立集团公司、子公司负责人授权分级经营管理制度和成本费用支出分级审批制度。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不得兼任所属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监事会主席定期组织实施对公司财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向县国资部门报送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不得分管财务管理;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等事项,应征询监事会等相关监督机构意见后,提交党政班子会议或董事会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后作出决定,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讨论事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无法表决的,应暂缓议决,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县国资部门,经审议后提请县人民政府决定。

4.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年度内公司应将运作情况定期向县国资部门书面报告,突发事件按照应急报告机制处置。专职董事(监事)和职工董事(监事)应于年终前就履职情况书面向县国资部门报告。在选配公司相关领导人员时,各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县委组织部门做好干部推荐考察工作。

二、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资监管措施

5.进一步规范国有产权和资产管理工作。国有企业应严格执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立健全产权转让、对外捐赠(赞助)、房产公开出租等行为的内部决策(审议)运行机制,规范相关行为与程序,确保资料齐全、决策过程完整。县国资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资产转让的全过程监管,实现程序公开、信息公开,严禁未经审计、评估、公开程序处置相关产权和资产的违法违规行为。

6.进一步加强财务监管工作。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内控制度,加强成本费用控制,强化会计基础核算,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建立监事会领导下的内审工作机制,原则上内审机构应与财务机构分离,明确内审与财务的职责划分,充分发挥内审部门的监督作用。县国资部门要充分发挥信息平台的实时、动态监控功能,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编制,提高执行质量和执行的有效性,着力提高财务监管水平。

7.进一步完善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不断完善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建立工资总额与经营绩效相结合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积极创造条件,探索实践分类分档考核机制,使考核工作更具科学性、针对性和合理性。

8.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形成过程的监管。县发改、住建、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全过程监管制度、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审核制度、在建项目资金平衡审核和全程报备制度等制度体系,积极探索国有资产形成过程中多部门协同监管格局。加强项目竣工和验收的监管,由县发改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竣工项目验收工作进程。充分发挥业绩考核的导向作用,把概算控制、招投标和竣工决算等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引导企业加强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9.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效能监察工作。县纪检(监察)、发改、审计和财政等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重大建设工程和重要民生实事工程效能监察规范化管理制度。对国有公司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实施“3+1”(重要岗位风险防控措施、工程项目廉政预警措施、重要事项专项监察措施和工程项目审计制度)的效能监察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防范工程建设领域的廉政风险。

三、以明晰履行出资人职责为抓手,进一步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10.进一步理顺国资监管关系。明晰履行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强化以出资人为主体的综合监管效能。科学合理界定国有公司与行业主管部门、所在镇(区)的隶属管理和相关职责、权利分配关系,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确保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的完整统一,实现管人、管事和管资产的有机结合。对具备条件的国有公司,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推进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县级有关集团公司要加快内部管理改革步伐,进一步理顺劳动用工与分配关系,不断推进集团系统内部运作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高效化。

11.进一步加强对镇(街道)国有公司的监督指导。按照分级监管原则,书记、镇长(主任)为镇(街道)国有公司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镇(街道)财政办(所)为日常监管主体。各镇(街道)要充实工作人员,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完善镇属投融资公司的组织体系,整合、调配现有资源,通过试点推进,逐步组建镇(街道)投资集团公司或总公司,使镇(街道)国有资产管理形成整体合力和规模效应。进一步加强对镇(街道)国有资产的管理,将融资、偿债、资金安全和项目管理列入重点监控范围,并纳入县对镇(街道)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12.进一步规范县国资部门与国有公司之间的关系。县国资部门受县人民政府授权委托,代表县人民政府依法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各镇(街道)和县级各集团公司加强对其所出资企业的监管,切实落实出资人责任。国有企业要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行使企业法人职责,对出资人负责。国有公司要不断完善企业合并分立、重大投资、产权转让、债券发行、股权质押融资等方面的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13.逐步理顺县级事业领域企业的关系。分类推进、理顺国资监管体系,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企业,纳入国资部门监管范围,切实履行国资监管职能。对清算关闭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资处置的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按规范程序完成相关手续。

四、以国资安全营运为目标,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

14.加强国有公司债务管理。各国有公司要建立完善债务管理制度,认真编制债务收支计划,提出风险防范的对策措施。对公司举债要建立健全债务层级报告制度,对投资决策要建立责任人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县国资部门要加强公司债务管理情况统计分析和定期检查管理,相关内容列入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15.优化国有公司债务结构。根据公司年度经营需要,适时调整长、中、短相结合的信贷资金结构,缩小闲置资金占比,减少资金沉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16.规范国有公司担保抵押行为。国有公司要有效整合和盘活存量资产,挖掘闲置资产,做好区域内清产核资工作。建立和完善相关层级审批制度,县级国有公司的担保、抵押行为,应经县国资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镇(街道)国有公司的抵押、担保行为,须经书记、镇长(主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后决定,并报县国资部门备案。建立担保风险跟踪防范机制,积极落实反担保措施和有效手段,防止和化解债务风险。规范对外投资审批行为,从严控制企业数量,减少管理层级,收缩管理幅度。

五、以加强国资人才队伍建设为基础,进一步提升国资监管水平和国企形象

17.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和国资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完善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实施核定编制和公开招聘工作,编制内新增人员由县国资部门负责审批,增编(扩编)事项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严禁超编制招聘人员。县国资部门要建立综合监管体系和相关制度,推进国资监管从行政管理向产权管理、干部素质从单一型向专业型、复合创新型的转变,切实提高国资监管的能力和水平。继续加强国有企业的人才队伍建设,打破身份制约,探索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和总经济师的选配和内外相结合的领导班子成员公开选聘选拔方式,优化企业领导班子队伍结构。

18.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进一步健全县级国有集团公司党组织机构,加强党建工作力量,强化党对国有企业的政治领导。组织开展以“发展强、党建强”为主要内容的“双强争先”活动,努力把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群众工作优势转化为国有企业的创新优势、竞争优势和发展优势。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不断提升我县国有企业的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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