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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工业用地转移监管意见范文

时间:2022-08-18 05:21:22

开发区工业用地转移监管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钟埭街道办事处)、独山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80号)等文件精神,就加强我市工业用地转让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工业用地“退低进高”,坚持新兴产业培育和传统产业提升并举,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减少低效产能用地,推动传统产业向先进制造业提升,切实提高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规划管控原则。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现状,按照城镇规划、开发区和镇街道工业功能区规划定位,科学合理推进工业用地“二次开发”,规范有序转让工业用地。

(二)高效利用原则。尊重历史事实并兼顾土地管理政策,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积极稳妥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快土地投入和产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鼓励工业用地向集约高效利用产业项目转让,杜绝新的低效用地行为。

(三)政府联审原则。依据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工业建设用地原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水平,切实加强工业用地转让监管,实行政府相关部门联审备案制度,确保规范有序推进。

三、加强工业用地转让管理

工业用地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工业用途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一)工业用地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滞纳金、违约金及相关税费,并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2.不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建设规划条件等。对于受让人拟改变原工业用途中不同行业类别的,应取得规划建设、经信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根据有关政策相应调整土地出让合同;属于特殊行业的,还须征得安监、环保、消防等部门同意。

3.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投资额已达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且实际开发建设建筑面积已达到合同约定开发建筑总面积25%以上。

4.土地权属无争议、无违法用地(或违法用地已处理完毕)、无违章建(构)筑物、未设定抵押(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除外)或他项权利登记。

5.工业用地一般不得分割转让,如分割转让的,须经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安监、消防等部门批准。

6.受让方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工业投资项目须符合我市工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价要求。

7.已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其他转让前提条件。

(二)工业用地转让程序

1.转让、受让双方向所在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如实申报转让价格,申请转让方提供原土地出让合同和原立项文件或项目投资协议,受让方提交拟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等资料。

2.所在镇街道负责初审转让方用地是否符合工业用地转让条件,受让方是否符合开发区(工业功能区)规划、镇街道产业布局规划、产业准入条件、用地及建设要求等。对转让方用地须经相关中介评估机构对已投资状况进行评估,根据原土地出让合同,对履约状况进行评价认定。

3.初审并通过评估符合转让条件的,转让方案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窗口审核受理后将受让项目可行性报告等相关资料提交市工业项目准入评价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组织准入评审。通过评审的,凭评审意见书先办理转让房屋所有权过户,然后再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转让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原合同及《产业用地投资建设协议》的约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转让后,原土地出让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的除外。

(四)完善转让项目竣工复核验收制度

对于未经复核验收而急需转让工业用地,转让合同应进一步明确相关控制指标及要求。对于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原土地出让合同有明确要求的按原要求执行,无明确要求的,按市现行有关标准重新约定,并签订补充协议。项目竣工后,须经复核验收,并办理土地重次登记。到期未通过复核验收的,按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及有关约定追究相应违约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强工业用地转让管理,是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优化资源要素配置的客观要求,是有效破解发展中要素瓶颈、拓宽发展空间的迫切需要,对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转让行为,法院、公安、监察、规划建设、工商、税务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维护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法院在公开处置工业用地资产时,应明确地块产业项目类别、投资强度等相关准入标准,并将此作为公开处置的前置条件。

(二)强化监督,落实责任。各镇街道要以主动服务和严格规范管理为核心,把加强工业用地转让工作与“退低进高”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强化对转让后工业用地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切实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的审批、开发、利用、产出等情况,确保用地单位用足用好每宗土地。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加大工业用地转让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广泛宣传节约集约用地、经济转型升级各项政策措施。市级新闻单位要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成功经验和加强工业用地转让管理典型事例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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