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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人事部门管理工作意见范文

时间:2022-12-16 05:43:58

学校人事部门管理工作意见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学院人事管理工作意见。

一在编在岗事业编制教职工的人事管理在编在岗事业编制教职工的人事管理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在教学科研学术研究和管理工作中,不得从事有损学校学院利益的工作。

二企业编制人员管理企业编制人员系指人事部门认定的在职在岗企业编制人员。

工程训练中心实行经费全额包干原则,其各项收入一部分用于支付其教学生产开发等费用,另一部分用于支付其人员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包括各种保险公积金等)。各项支出应控制在其收入限额内,不得超支。

其他企业编制人员经费,每年年初参照科研编制人员的定编费标准一次性划拨到学院账户,用于支付本人的各项费用(包括工资奖金福利保险公积金等)。逾期不能划拨经费的,停发其工资和奖金等,并视情况做出进一步处理。

企业编制人员应与学院签定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参加相应的政治业务学习和工作考核,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拒不服从管理的,学院有权做出进一步处理。

三自筹工资编制人员管理自筹工资人员是指:人事关系在学院,暂无固定工作岗位或岗位落聘的自筹工资人员(简称自筹人员)。

对院聘自筹人员,按照岗位职责等情况确定其各项经济待遇。

自筹人员应与学院签订相应的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接受学院的管理和工作安排,参加相应的政治业务学习和工作考核,并按规定享受学院有关待遇。拒不接受管理的,学院有权给予相应处分,直至除名。

对长期脱岗的自筹人员应尽快办理调离手续,并返还学院为其支付的各种福利保险等费用,对不同意调离又拒不返还相应费用的,学院可上报学校人事部门,按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

未经学院同意,在外工作或出行期间所引起的法律纠纷和人身安全责任由本人承担。

四其他人员管理(包括停薪留职流动编制等人员)在不违反学校人事管理制度的前提下,从严控制其数量。

必须返还学院为其支付的各种福利保险等费用。

未受学院指派在外借调工作的,只能以个人身份从事相应的工作,由此而引起的法律纠纷和责任完全由个人承担。

应定期向学院汇报工作,接受学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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