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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流动人口监管工作建议范文

时间:2022-06-24 10:18:42

深化流动人口监管工作建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号)和《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办字〔〕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外来人口持续增长,目前已达万人左右,已成为一支重要的劳务大军。流动人口是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推进城镇化、工业化进程中的必然产物,对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是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社会力量。加强新时期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是加速城市人口增长和产业聚集的迫切需要;是政府强化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繁荣、文明、和谐新的客观要求;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有效途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强化服务与管理并重的意识,从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高度,切实按照中央和省、市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努力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的中心任务,按照“公平对待、搞好服务、合理引导、完善管理”的工作方针,坚持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与就地消化相结合,坚持流动人口流入地与流出地政府协作配合,坚持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行政、各部门齐抓共管、社区依法自治、群众广泛参与,不断提高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创造活力,增加和谐因素,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力争到年底,基本建成适应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需要的组织网络、制度体系、工作格局和保障机制,全面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社会化建设水平,实现由部门管理向政府综合管理、由控制型管理向服务型管理、由户籍人口与流动人口双轨制模式向实有人口服务管理模式、由粗放管理向严密规范管理四个转变;健全惠及流动人口的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流动人口维权机制,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预防、控制和打击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活动能力得到增强,流动人口违法犯罪高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三、推进和优化对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

(一)劳动就业服务。积极开展流动人口劳动就业服务,建立市劳动力用工信息平台,引导流动人口有序流动。认真落实对进城务工农民的免费职业介绍服务政策,为农民工提供免费的岗位信息、政策咨询和职业指导等基本就业服务。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强流动人口的职业技能培训,推广培训、服务、维权一体化模式,做到农民进城求职有门路,上岗有技能,权益有保障。

(二)居住服务。要把解决长期在就业与生活的流动人口居住问题纳入全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多渠道改善流动人口居住条件。要加强私房出租的管理,向流动人口提供符合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在流动人口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建设员工集体宿舍,纳入社区统一管理。城镇单位聘用流动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允许符合条件的流动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房。深入开展文明工地创建活动,积极推行规模工地集中居住模式,在施工场地允许的情况下,都要实行施工人员集中统一居住,配齐食堂、洗浴、娱乐等生活设施。

(三)文化教育服务。要把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并将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坚持以全日制公办学校接纳为主,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对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在收费、管理等方面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得违反规定向进城流动人口子女加收各种费用。

(四)社会保障服务。根据流动人口的特点,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逐步完善适合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制度。深入贯彻《工伤保险条例》,所有用人单位,尤其是工伤风险程度高的建筑、化工等行业,要及时为外来务工人员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缴纳保险费。有条件的企业,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流动人口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在用人单位稳定就业的流动人口,直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对流动人口在单位就业的,按规定实行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鼓励流动人口和用工单位投保流动人口补充养老、补充医疗等险种。

(五)医疗卫生服务。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流动人口医疗卫生服务和管理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在传染病防治、儿童预防接种、妇幼保健等方面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并按国家规定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努力提高流动人口医疗服务水平。

(六)计划生育服务。健全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服务点,全面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七免一普及"服务:即免费发放宣传资料、免费发送避孕药具、免费开展孕环情监测、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免费进行婚前检查、免费开展孕前风险评估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普及科学适用的计划生育知识。

(七)法律援助服务。重点宣传与流动人口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引导他们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对流动人口申请法律援助的,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放宽对流动人口申请法律援助的审查,拓宽农民工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在农民工集中的社区、劳务市场设立法律援助服务站,就近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法律咨询服务。

(八)帮扶救困服务。各用工单位要对本单位的外来务工人员因病、因灾造成严重困难情形时,及时实施临时救助。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建设,对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应救尽救,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四、依法规范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一)继续实行暂住证制度。凡年满周岁、暂住时间一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要在3日内到当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站申领暂住证。暂住证有效期一年。有效期满、暂住证丢失或者暂住地址变更的,持证人要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延期、补证或变更手续。在办流动人口暂住证时要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同时,公安和人口计生部门要互通情况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二)实行租赁房屋管理责任制。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出租人、承租人、中介机构、居(村)委会、公安派出所对租赁房屋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出租人要与当地居(村)委会、公安派出所三方联合签订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按规定配合登记、监督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受出租房主委托代为管理租赁房屋的,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防范责任书,建立租赁房屋登记台帐制度。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公司与当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防范责任书,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租赁房屋的管理。

(三)实行用工单位管理责任制。按照“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明确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其所招用流动人口的管理责任。用工单位与当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本单位流动人口管理责任书,及时报告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及变动情况。招用名以上流动人口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建立流动人口登记台帐,经常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统一为流动人口办理、变更暂住证。用工单位不得招用无身份证、暂住证人员和行迹可疑人员。

(四)完善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全市统一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及时有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办公室要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统计数据的采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将本部门登记掌握的流动人口信息传输至流动人口综合信息系统,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提供及时、准确的统计数据和动态信息。

五、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

(一)市公安局为牵头主管部门。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含未成年人)和租赁房屋的登记办证、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积极推进警务制度改革,落实社区民警网格化管理,明确社区民警在人口管理、预防、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中的具体责任。公安派出所要把工作重心转移调整到人口管理特别是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来,明确派出所所长是第一责任人,在辖区推行社区民警定岗位、定任务、定责任、定奖惩的责任制,切实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组织部门负责指导开展流动人口中的党组织建设、党员登记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宣传、推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和流动人口的精神文明建设。

综治部门负责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协调、检查,对出现重大治安问题的地区、单位实行责任追究,问题严重的实施“一票否决”。

财政部门负责把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按照现行经费渠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监督相关工作经费的开支使用情况。

地税部门负责研究制订加强对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办法,开展相关税收征管工作,依法惩处逃避租赁房屋税费的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登记备案工作,掌握租赁房屋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对不符合有关规定以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租赁房屋房主,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负责督促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对所招用流动人口的管理,按规定及时、统一办理暂住证。

教育部门负责确保流动人口子女按暂住地就近入学,享受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劳动监察,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并依法调处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口的劳动争议。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加强暂住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掌握已婚育龄人群底数和婚育情况,积极开展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和相关奖励政策的落实。同时,联合公安部门不定期开展流动人口计生行政执法活动,对全市重点部位进行清理,扎实做好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的计生服务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口经营行为的管理,积极维护暂住人口务工经商秩序,坚决取缔无照经营,依法查处和取缔非法房屋中介机构。

文化部门负责督促歌舞厅、剧场等文化娱乐场所加强对招用流动人口的管理,按规定及时、统一办理暂住证。

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流动人口医疗服务、疾病预防控制、计划免疫和健康教育工作;在流动人口居住和经营集中地建立医疗服务和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制度,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和食品卫生安全状况。

司法部门负责做好流动人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开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少年儿童救助保护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做好运输高峰时期的流动人口疏导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打击车站、码头、汽车、船舶上的违法犯罪活动。

工、青、妇各部门负责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的维权和保障工作,开展流动人口中的团建工作,确保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进一步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

(一)切实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和指导,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

(二)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组织体系。建立健全市、县(市、区)、街道(乡镇)、居(村)委会四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市政府成立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任组长,市综治办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组织部、宣传部、市综治办和财政、公安、地税、房管、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口计生、工商、文化、卫生、司法、民政、交通及工青妇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公安局,具体机构编制事宜按程序报市编委会研究。

县(市)区参照市成立相应机构。

街道(乡镇)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站,书记或主任(镇长)任站长,主管领导和公安派出所所长任副站长,地税、房管、工商等相关部门人员为成员,办公地点设在派出所。

居(村)委会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分站,居(村)委会主任任站长,警务区民警任副站长。

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主要职责。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拟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政策,指导和协调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总结推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先进经验。县(市、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办公室主要执行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决策,组织、协调和检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有关工作。服务管理工作站和分站主要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具体事项。

(三)规范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建设。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流动人口数量,公开招聘一定数量的流动人口协管员,充实到基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点,协助做好各项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要按照统一招聘、统一培训、统一管理、统一持证上岗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协管员队伍的规范管理,并将其纳入政府公益性岗位。

(四)建立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经费保障机制。认真贯彻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八部委《关于取消暂住人口管理性收费后进一步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综治委〔〕号)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号),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分担”的原则,将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的办公和编制内工作人员经费,按照当年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公安部门公用经费标准安排预算。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管工作人员为临时聘用人员,工资标准参照公安部门同类人员工资标准核定,由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要加强出租房屋税、房屋租赁备案费的征收工作,所征税费应专项用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五)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流动人口的舆论氛围。社会各方面都要树立理解、尊重、保护流动人口的意识,开展多种形式的关心帮助流动人口的公益活动。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流动人口进城务工的方针政策,宣传流动人口在本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加强对保障流动人口权益情况的舆论监督。总结推广各级各部门和用人单位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努力在全市形成关心流动人口的良好氛围。同时,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法制、道德、城市生活知识等方面的引导,增强流动人口对流入地的认同感和社会责任感。

(六)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对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得力、落实不到位,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部门和单位,要及时通报批评,直至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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