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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个体私营监察建议范文

时间:2022-06-02 08:44:14

扩大个体私营监察建议

为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培育非公经济市场主体,努力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登记监管服务职能作用,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坚持生态立市、工业强市,打资源牌、走特色路,努力开创富民强市新局面的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按照省局《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安排部署,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转变方式,科学发展,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个体私营经济在“坚持生态立市、工业强市,打资源牌、走特色路,富民强市”中重要作用的认识

个体私营经济是创业就业、拉动内需、活跃市场、增加国民收入的重要渠道和载体,是促进经济持续增长、实现转方式和调结构新突破的重要力量。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贴近和融入全市经济发展的大局,这个大局就是“坚持生态立市、工业强市,打资源牌、走特色路,富民强市”。要充分认识个体私营经济在调整结构、改善民生、拉动就业和全市经济发展的大局中的作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转变方式,拓宽服务发展视野,创新服务发展举措,加大服务发展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二、积极作为,激发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活力,壮大个体私营经济市场主体

(一)拓宽投资领域

坚持非禁即入的原则,着力营造多种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凡允许国有和外资企业进入的投资领域,一律对个体私营企业开放。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员依法开办创业辅导、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认证认可、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商标等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允许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经营化肥零售业务;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产品种植、养殖及其生产、加工、销售等系列经营,鼓励开展跨地区、跨所有制形式的合资、合作与联合;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加涉农的旅游、餐饮、娱乐等服务业及手工艺品、地方特色产品的加工经营,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

(二)放宽市场准入限制

一是积极支持帮助个体私营企业冠省名。注册资本在万元以上的各类企业,经当地工商局初审,由当地工商局帮助企业报省工商局核准,冠“”或“省”名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总额万元以上(含万元),生产经营活动跨地区(市、州),成员中含有一户或一户以上企业,由当地工商局初审、由其帮助向省局申报核准,冠“”或“省”名称。

二是放宽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出资形式。对以从事农业产业、服务业、医药业为主的公司制企业组建的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注册资本限额由万元降至万元,子公司由个下调至个;对农民投资兴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不改变土地、林地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允许以土地和林地的使用权、林木评估作价出资;组建股份公司以“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作价出资的,不受出资比例限制;对注册资本在万元以下的公司制企业,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其余部分年内到位;扩大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允许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向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出资,非货币出资比例最高可占出资额的。

三是放宽个体私营企业设立条件。实行创业筹备期制度,筹备期年。筹备期间符合国家法定前置审批条件的,允许正常生产经营,并享受新设立企业相关政策;对港澳居民申请兴办的个体工商户,可按内地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的规定核定经营范围;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允许数个从事同类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共同组建成立“农民专业合作联社”。

四是放宽企业经营场所限制。对制造类生产型企业,其生产场所在不超过个的情况下,允许在企业住所所在地的县(区)辖区内选择它处作为生产场所,在其营业执照“住所”栏目中同时注明生产场所具体地址,无需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对设立企业的经营场所不能提供产权证的,可凭房产部门出具使用权证明或银行产权抵押证明办理相关手续,农民创业者以私人住所为经营场所,不能出具产权证明的,可凭村委会出具使用权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三)个体私营经济市场主体围绕重点产业做大做强,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积极引导支持个体私营市场主体在围绕“做大做强能源、矿产冶金和旅游三大支柱产业;发展壮大矿泉水、人参、医药、林产品加工、特色农产品五大特色产业;大力培育新材料、物流两大新兴产业”领域发展壮大。对不符合国家产业要求的市场主体,一律不予登记,促进节能减排,推动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平衡发展。依法做好产能过剩、技术落后、污染环境等私营企业的变更、注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工作,积极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四)积极探索,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村各类市场主体

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信用合作。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地域、跨所有制、跨行业开展经营和提供服务。切实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城市企业、广告企业对接,在市县两级局建立起广告助农专家团队,引导广告企业承包、、推广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优质农副产品的工作。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商标战略,加强农副土特产品的商标注册,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增强市场竞争力。实施合同帮农,在各乡镇工商分局(所)建立“合同工作咨询指导站”,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订单农业”,减少农业生产风险;积极支持发展农村物流业,引导加工、流通、储运等各类企业在农村地区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积极支持连锁超市、农家店、农家乐发展。

三、科学务实,努力营造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市场环境

(一)优化发展环境

努力为个体私营经济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在工商登记窗口向企业发放工商告知单,提示新登记的企业办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对于企业需要办理变更等登记手续的,主动及时提供指导。在企业年检中,年检部门向社会全面公开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严禁“搭车收费”;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国家、省、市工商局确认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实行年检免审制度;放宽市场退出规定,延长休养生息时限。对公告后仍未能如期参加年检的个体私营企业,按规定退出市场的公告时限再延长一年。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放建议书,告知企业经营活动中应注意的事项。实施行政指导和预警信息友情提示,对企业出现的一般违规行为,主要采取宣传法规、教育引导、告诫说理、行政处罚的“四段式”处理方法,告诫后不进行整改的再进行查处,全面推行说理式执法文书,开展人性化执法,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同时进一步加强效能建设,建立健全优化投资环境工作责任制、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为企业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二)推行“网格化”监管

以“经济户口”为基础,以信息化为依托,以信用状况和风险度为支撑,合理划分网格,科学分级分类,明确监管重点,调整巡查周期,建立健全网格化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重点行业和人员密集等重点区域的监管,全力促进生产和市场安全。

(三)建立和完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必须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全市各地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工商部门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根据《行政许可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谁审批、谁把关,谁办证(照),谁查处,谁主管、谁取缔”的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须经许可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取缔。同时,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由工商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建立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制度。定期通报查处取缔工作的进展情况,解决难点问题。各成员单位联合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相互通报工作信息,提高查处取缔工作的效能。二是坚持疏堵结合,区别对待的工作原则。要区别不同情况,实施分类整治,切实加强督促、引导和规范。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所经营的无重大危害行业以及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以教育为主,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从严从重查处,坚决取缔。做到治理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查处与转化相结合,引导无证无照经营户办证办照合法经营。

(四)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加大对个体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创造宽松和谐、健康有序的生产经营环境,对侵害个体私营企业的不正当竞争及行业垄断行为要依法坚决予以查处,为个体私营企业营造良好的公平公正的市场经营环境;加大对驰(著)名商标品牌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各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为私营企业实施商标名牌战略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侵害个体私营企业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合法经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四、解放思想,转变方式,创新服务,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发展

(一)立足职能,全方位服务

要以为个体私营经济办实事为主线,强化服务职能。开展帮扶个体私营企业活动。要以更加积极的政策措施,对全市大项目、重点项目、优势项目、新兴产业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对大项目实行工商联络员制度,采取专人负责,通过提前介入、现场指导、全程跟踪、即来即办等方式,点对点联系,面对面接触,为企业提供政策法律咨询、登记注册、商标、合同、广告等方面的全程服务。引导培育企业或农民申请商标注册,以团体、协会或者其它组织名义注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及从业人员积极参加诚信体系建设,按时履约,诚信经营,扩大社会知名度,提升市场竞争力。加强对订单农业合同的指导,开展合同帮农活动,研究制订规范的涉农合同示范文本;组织订单当事人学习合同法律知识,化解订单合同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继续实行登记服务绿色通道和上门年检、企业聚集区域集中办理年检、预约年检,到企业现场办公、跟踪回访等服务工作,在打造服务的载体和机制上下功夫。

(二)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制度,搭建服务平台

充分发挥工商登记信息资源优势,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制度,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基本情况分析,实行主要登记数据季度提示或公告,建立登记监管数据综合利用机制,提高年度登记数据分析质量,为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科学的数据分析报告。每半年向社会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动态信息,对个体私营企业投资创业进行提示、预警,引导个体私营企业确定有利的投资发展方向。积极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协会搭建个体私营经济与政府沟通的平台;搭建个体私营企业了解供求信息的平台;搭建提供经营管理培训平台;搭建人才引进、职称评聘平台;搭建个体私营企业维权平台。

(三)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切实帮助个体私营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

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采取积极措施,开辟融资渠道,努力帮助企业融资,引导企业充分利用动产抵押登记,商标专用权质押、股权出质出资的方式,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促进银企对接,搭建“三大融资平台”。大力推进和完善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动产抵押融资的服务工作,加强与银行的沟通协调,引导企业充分利用新建平台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特别是引导驰名、著名商标企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充分利用有利条件开展融资促进发展;充分发挥股权出质、出资办理便捷、成本低的特点,引导企业重视利用股权出质、出资的方式,激活股权资本,丰富股权权能,实现加快发展。

(四)帮扶个体私营企业实施品牌战略

引导个体私营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商标意识,积极注册商标,依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指导个体私营企业争创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通过发放《商标注册提示书》、《商标使用预警书》和《品牌建设指导书》,加强对企业商标管理、商标品牌争创的指导工作,不断强化宣传、引导和培育工作,保持我市争创商标品牌工作的良好势头。协调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做好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商标或集体证明商标申报工作。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利用广告,宣传其产品、服务、品牌和科技成果,提高知名度,开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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