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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村财政机制监管工作意见范文

时间:2022-03-02 04:39:36

县村财政机制监管工作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充分调动各乡镇发展积极性,更好发挥财政体制对县域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促进作用,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县乡财政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我县现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改革完善,自2010年起,在邱城镇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在新马头镇、香城固镇、梁二庄镇、古城营乡、南辛店乡、陈村乡六个乡镇实行“统收统支财政体制”,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乡镇保障能力为宗旨,因地制宜,进一步调整和理顺县乡财政分配关系,充分发挥财政体制的激励和引导功能,助推乡镇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县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根据乡镇地域特点和经济发展状况,分别实行“分税制”和“统收统支”财政管理体制。

2、简明规范。收支划分和体制结算办法,力求简明规范,便于执行和操作。

3、放权让利。赋予乡镇更充分的自主权,最大限度地下放财权财力,将适合乡镇管理的财政收支划归乡镇管理,做到责权利统一、事权财权结合、乡事乡办、乡财乡理。

4、公平效率。按照公共支出均等化要求,以“保运转”为前提,以“促发展”为向导,保证乡镇财政基本支出需求,缩小乡镇间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差距,并通过体制激励,促进乡镇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分税制财政体制”具体内容

(一)收入划分。

1、共享收入。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含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四个主体税种,县以下留成部分,作为县与邱城镇共享收入,按比例分享。

增值税分享比例为:中央75%、省10%、县10%、镇5%;

营业税分享比例为:县50%、镇50%;

企业所得税分享比例为:中央60%、省20%、县10%、镇10%;

个人所得税分享比例为:中央60%、省10%、县15%、镇15%。

2、邱城镇专享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以及镇依法组织的非税收入。

3、县级专享收入。县级以上及原县属企事业单位的各项税收,国税部门征收的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县以下留成部分,信用联社、供电公司等分支机构经营活动涉及的税收收入,耕地占用税、契税、教育附加,县直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征收的非税收入等。

邱城镇收入年底由县财政局与税务部门核实后作为财力统一结算补助到镇。

(二)支出划分。

根据有关政策要求,教师工资、镇卫生院差额补助、农村五保户定额供养、乡级道路维修经费,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县直有关部门直接管理。邱城镇负责镇村两级正常运转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按规定承担上划到县的教育、卫生、农业、司法、社会保障、文化、广播及其他事业发展支出;自行安排经济发展、农业生产、城镇建设等支出;补助村级支出等。

(三)支出基数。

支出基数包括:人员性支出、一般公用经费支出和补助村级转移支付。

人员性支出,按我县执行标准和编制内实有人数核定基数。其中:县财政统一供养人员经费由财政局作为财力基数补助到邱城镇,再由镇上解到县财政局实行银行化发放。

一般公用经费支出,按照我县公用经费定额和实有人数核定。其中:县财政负担的一般公用经费作为财力基数补助到邱城镇。

村级经费补助支出,按邱城镇自然村个数和农业人口数核定基数,村级经费补助支出由县财政作为财力基数补助到镇。其中:农村两委干部工资、五保户供养经费、计生小组长工资和远程教育经费等由镇上解到县财政,划归县直有关部门直接管理。

(四)财力基数。

邱城镇财力基数由一般预算收入、县对镇体制补助和镇上解县支出形成。

县对邱城镇体制补助基数,包括镇四税增量返还收入、一般转移支付补助、县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性补助、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等。邱城镇上解县基数,包括县财政供养人员统发工资上解、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县直部门统发上解。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按税费改革有关政策核定。

(五)体制结算。

1、为调动邱城镇增收积极性,增加镇可用财力,对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四个共享税种(简称“四税”),对超额完成当年“四税”收入任务,除实行比例分享外,年终结算时,按镇级“四税”增量的50%返还;对当年没有完成“四税”收入任务,按同比相应扣减。

2、体制执行期内,对由县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因上级出台新的调资政策或提高津贴补贴标准、正常晋档升级、增人增资及定补、抚恤等人员性增支所需经费由县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予以补助,并相应增加镇财力基数。

“统收统支财政体制”具体内容

基本内容是:收支统管、核定收支、节支留用。

收入方面,新马头镇、香城固镇、梁二庄镇、古城营乡、南辛店乡、陈村乡六个乡镇财政收入全部缴入县级金库,统一纳入县级预算管理。

支出方面,将七个乡镇作为县财政的预算单位,统筹安排各乡镇全年支出预算。人员性支出,按统一政策标准核定;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公用经费支出,按公用标准定额安排,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农业生产、农田水利建设等经济社会发展支出,根据有关政策,由县财政视财力情况统筹安排,列入财政预算,努力实现乡镇均等社会服务水平。

其他事项

1、乡镇级收入直接缴入县国库,实行“集中缴库、分户核算、均衡调度、年终结算”,确保乡镇收支渠道畅通。县国税局、地税局要依法治税、加强征管,逐乡镇设立分税种收入台账,准确记录反映乡镇收入情况(含统收统支的乡镇)。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分乡镇、分税种收入情况,抄送财政局,由财政局汇总。

2、各乡镇要通过扶持企业、新上项目增加税源、提高收入。坚决防止财政收入虚收,严禁采用不正当手段增加税收等行为。

3、各乡镇积极稳妥地化解乡村债务,摸清底数,分清性质、分类处理,逐步消化。对新债严格执行“谁举债谁偿还”原则。

4、各乡镇要不断提高乡镇财政管理水平,积极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完善乡镇财政预、决算制度,加强财政监督,健全资金监管机制,规范资金使用方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5、本实施意见自2010年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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