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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秩序管理意见范文

时间:2022-07-29 02:36:21

建筑市场秩序管理意见

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建筑管理水平,规范建筑管理程序,完善建筑管理机制,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确保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所有在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包含土木、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园林绿化、通信等活动的施工企业及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集镇总体规划和区域性控制规划。对违反规划擅自开工建设的,一经发现,坚决依法查处。

二、严格规范建设主体行为。取消无资质施工的办事机构,避免无序竞争的局面。进一步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运作方式,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机制,严肃查处建设单位明招暗定,弄虚作假,签订阴阳合同行为。

三、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凡在我镇建设的所有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天然地基为破土动工前,人工地基为开始打桩或进行基础处理前)必须按照法定建设程序管理要求,主动办理施工图审查、工程类别核定、质量安全报监、施工合同备案及施工许可等手续,待手续齐全后,工程方可开工建设。对无视法律法规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违章项目,一旦发现,一律责令停工,凡不停工的单位,将申请市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四、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收费标准和工程款支付管理。凡在我镇建设的所有工程,在报批《建筑工程规划》时,按建筑面积由建房办统一收取配套费。在工程款支付上,统一进入建筑公司帐户,由公司按合同约定分比例支付给施工单位。同时,从中提取部分资金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旦工程结束后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用工资保证金予以解决。本镇项目经理由新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全年一次性40万元转入镇劳动服务所专户。凡临时来本镇承接工程的外地施工企业,以工程量为计缴单位,在开工前按每平方米33元的标准将工资保证金转入劳动服务所专户。保证金的使用与退还,监督与管理,按照建131号、劳社57号、改94号、工发28号联合文件执行。

五、严格建筑效果图审查和镇建房办现场放样制度。所有建设工程必须经有资质的建筑设计部门设计图纸,设计过程中,注重本地特色,体现时代气息,充分考虑建筑物的立面、色彩、造型以及与周边环境的协调。同时,必须附带建筑效果图,经镇建房办、分管镇长、党政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图纸方可送审。决不允许套用施工图纸或者无图纸施工。任何建设工程开工前,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许可证规定,由建房办技术人员现场放样后,方可施工。

六、严格执行项目经理岗位责任制。凡在我镇范围内建设的所有项目经理,必须有项目经理证,外地进企业,必须提供进许可证,禁止无项目经理证的人员在我镇接洽、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必须在岗在位,认真履行职责,绝不允许挂名脱岗,擅自换岗。建筑公司要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对多次脱岗、换岗的项目经理要记录备案,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七、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工程建设参建各方都必须遵守的法律准绳,是保证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的具体措施。因此,必须确保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落实到工程建设全过程。凡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一律不得作为承发包工程、工程建设的技术文件;凡工程先开工、后报监、先竣工擅自投入使用、后补办验收备案手续的项目一律作为违章项目严肃查处;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凡随意扩大门窗几何尺寸、提高楼层高度、变更工程结构、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而造成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项目,一旦发现,一律责令强制停工,监督认真整改,该拆除的拆除,该加固的加固,经专项复查确认达标、隐患已消除后,方可允许复工建设,以确保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万无一失。

八、严格执行在建工程安全与质量巡查制度。在施工过程中,各施工人员必须按规范操作,按质监要求施工。建筑公司必须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工程质量与安全知识的培训。同时落实专职人员坚持对在建工程每周至少巡查一次的制度。具体要查是否按图施工,查项目经理在岗情况,查脚手架架设情况、安全网的悬挂情况、安全帽的配戴情况以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用电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并督促整改到位,并形成巡查情况台帐资料。同时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

九、严格执行农民建房审批制度。农民建房必须服从镇村布局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必须由建房办、土管所以及所在村分管村长现场察看,经镇建房办公会议集体决定后,方可开工建设。镇建房办要重视农民建房施工人员的资格审查和培训工作,签定好安全、质量等协议,确保建房户的质量和安全。同时,在发放“一书一证”过程中,要求与建房户签订建造无害化三格式化粪池协议。严厉查处农村各类违规、违章建筑。

十、严格清理防范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在防范环节上,要从新的拖欠发生点着手,从立项、规划、报建、招投标、施工许可等多个环节,建立和完善预防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长效监控机制。新上建设项目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必须审验业主和投资人有无拖欠行为,凡有拖欠工程款尚未还清且未签订还款协议的,一律不办理有关手续。项目经理有长期拖欠工程款的,不允许其参加工程招投标。从清理环节上,要加强对新开工和在建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重点检查业主或投资人是否按合同进度拨付工程款,防止出现新的拖欠。对不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施工企业可以停止施工。同时加强竣工备案审查,对拖欠工程款严重的竣工项目,不准交付使用,不予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十一、本实施意见由镇村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二、本实施意见自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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