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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城管行政执法问题与策略范文

时间:2022-05-06 05:35:07

浅谈城管行政执法问题与策略

摘要: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入,进城务工人员增多,外来人口的涌入给城市管理带来了挑战,同时对于低端生活用品的需求巨增,流动摊贩再次登上历史舞台,引发与城管的一系列矛盾。然而,城管行政执法的正当性颇受争议,如何平衡城管与摊贩的矛盾,城市摊贩流动现象能否彻底治理等多个问题亟待解决。

关键词:城管;流动摊贩;行政处罚

一、流动摊贩社会背景分析

流动摊贩大多属于城市中的弱势群体,下岗工人,进城务工人员等。其与一般经营者的最大区别在于“流动”二字,设备简单,没有固定摊位,通常也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在我国,摊贩形态可谓早期市场经济的萌芽,就算如今,其在小区学校附近与居民、学生互利共生,也极大地便利了人们的生活。然而摊贩行为存在安全隐患,妨碍交通通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影响市容市貌,违法违章。这就与城管的职责产生了交叉,城管一般在巡逻或接受举报后,将摊贩劝说、赶离现场。摊贩也不甘示弱,同仇敌忾,统一作战,与城管乐此不疲重复着“猫狗游戏”。从其社会背景来说,摊贩是最无所顾忌的群体,当经济上受到损失时,他们最容易破罐破摔,毫无顾忌地与城管对抗,引发暴力执法。

二、城管行政执法的问题与策略

(一)城管行政权力合法性研究1.城管立法现状《行政处罚法》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法》6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可以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但以上两条在实践中缺乏直接的指导意义。也就是说,还没有一部针对城管的法律出台,实际操作中难免遇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城管实际隐藏在法律的光环之外,严重违背依法治国的理念。2.没收摊贩财产、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依据目前,争议最大的是城管对于无照摊贩用于经营的商品是否有权没收扣押。《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法》规定:除非有法律授权,处罚机关不享有行政强制权。综上,法律也没有赋予城管没收财物、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权利,城管执法师出无名。

(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1.执法队伍素质差,缺乏法制观念由于编制有限,城管队伍中掺杂了协管人员、保安人员,其对法律法规无法深刻理解,与摊贩沟通不讲究技巧,造成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2.以人为本理念缺失暴力执法现象的发生,反映了城管“官本位”的思想,然而城管是人民的服务者而非统治者。3.滥用自由裁量权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很可能造成处罚不公、充当游商“保护伞”的现象。如某条例规定“可以处3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具体处罚多少,自由裁量范围很大,权力恣意滋生。4.职业社会尊崇度低城管收入低,劳动时间长,精神压力大,导致近些年来大热的公务员考试中报城管的人寥寥无几,有的甚至出现了0报考。

(三)问题产生的原因1.城管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城管的职权与公民息息相关,直接影响公民的财产权、人身权,注定活动在舆论的风口浪尖。2.与其他机关之间执法权限配置不合理城管执法职权范围不清,很多问题不能留到城管这一层面去解决,城管不是“剩管”,否则将影响执法权能。3.缺乏独立的经济预算独立的经济预算是行政机关等正常运转的保障,事实上,城管没有自己的经费,其日常开支,除了政府拨款和单位摊派外,大多数来自罚款和没收所得,这无疑加剧了城管和摊贩的矛盾。

(四)城管行政执法的策略1.城管执法最大的局限是立法方面的“先天不足”。在现有条件下,如果制定法律的条件还未成熟,可以先由国务院综合城市管理现状,制定行政法规以解燃眉之急,待条件充分时,再报请全国人大制定专门法律。2.城管执法主体必须是公务员,定期组织法律知识与人文知识教育,提升队伍素质,坚决抵制那些不够资质的执法人员。在编制的入口,严把质量关,公平竞争,择优录取。3.群众的眼光是雪亮的,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实现城管与媒体的良好互动,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4.重实体、轻程序是我国的传统,也是制约城管发展的一大弊病。以后的工作中,城管应秉承“程序至上”原则,主动出示证件,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依法送达法律文书。5.建立强制执行保障机制。实践出现数起执法人员被殴打事件,对于轻微暴力抗法行为,及时给出治安处罚,对于严重抗法活动,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直接介入。

三、结语

城管执法不仅要抵制违法行为,更重要的是能够在最大限度内为城市中低收入者提供必要的生存空间和手段。当然,我们不能赋予城管太多职责,如果其他相关部门不作为,而只靠城管的“堵”,城管也无力承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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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雅琴.城管执法自由裁量权自我规制的法律思考[J].法律适用,2013(3):62-68.

[4]胡建淼.行政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50.

作者:焦慧 单位:临沂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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