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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网引发社会问题探要范文

时间:2022-04-27 04:40:03

因特网引发社会问题探要

因特网(Internet)在全球的迅速扩展与建设信息高速公路热潮在全球的掀起,是世纪之交发生新的信息技术革命的最重要标志。因特网从开始建网发展到今天的国际互联网,始终保留一些基本的特征,体现出当今时代人类文化(科技文化和人文文化)精神:一是因特网的建立和发展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是让比特的存储、传输和应用不受地域、国界等限制,采用开放性结构,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这充分体现科学的普遍主义(universalism)和公有主义(communism)传统,使其具有开放性、普遍性(全球性)和公有性特点。二是因特网建立的核心技术思想是把网络设计成具有分散式的体系结构,没有传统中央集权控制,具有反集权的分散性。尼葛洛庞帝指出:“因为正是这种分散式体系结构令互联网能像今天这样三头六臂。无论是通过法律还是炸弹,政客都没有办法控制这个网络”。[1](P274)同时,因特网的一个核心技术思想,是使网络成为一个自主的和自动调节的互联网,它允许使用不同存储技术、不同操作系统的计算机互联,它采用传输控制协议和网际互联协议(TCP/IP)实现不同网络互联的标准,成功地解决了不同硬件平台、不同网络产品和不同操作系统的兼容性问题。因此,因特网具有很好的兼容性和独立自主性。三是因特网还为人与人之间自由、平等交流、实现“交流的民主化”提供合适的环境。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这种网络环境赋予个人更多的权利,它鼓励和刺激人们去参与想象和革新。”“在Internet网上不存在歧视,人们不可能依据你的长相和肤色做判断。Internet网不管你是一个500家大公司的总裁,还是一个农民,它都平等地对待每个人的意见,决定谁愿意听你说话的是你所说的内容有多大价值,而不是你说的主题。”[2]

因特网本身所具有的基本特性,如打破地域国家界限的普遍性、共享信息资源的公有性、人际交流的平等性和民主性、结构的开放性、兼容性、分散性和独立自主性等,可以说是现时代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在技术上的表征,是现实社会文化在计算机通讯网上的映射(mapping)。产生于美国这一特定人文环境的因特网,由于其技术上的内在特质,的确是为一种更具开放性、自主性、多元性和全民性的、真正合乎人性、人人都得到自由全面发展的社会的建立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可能性。但是也正是由于因特网本身所具有的性质和当今的人文社会环境,使得建立在这一技术基础之上的、正在形成的“网络社会”引发出一系列矛盾和冲突,提出了一系列人文、社会问题。只有从认识上、技术上、道德法律建设上正确、妥善地解决所提出的种种人文、社会问题,克服这些矛盾和冲突,才能使正处于形成中的“网络社会”和“网络文化”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一、维护网络安全与坚持网络的“自由开放”

因特网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具有自由和开放性与全民性,它发展到今天,已吸引了上亿人在网上相互交流、共享信息。它的用途也从军事、科研、教育发展到商业、金融等各个方面。今天,大量重要的数字化的信息在公用的因特网上传送,许多存储着重要信息的计算机系统也连接到了因特网上。但是随之而来的,因特网也吸引了一些窃贼、恐怖分子、色情分子、黑客等不法分子,从事种种危害网络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因此,防止和打击网络犯罪活动、保护网络的安全问题是“对全世界的所有执政者提出挑战”。[3](P6)

在网络社会中,人为地利用计算机及其网络实施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可以说是形形色色。网络犯罪作为一种新的犯罪形式,具有高智能高技术、涉及面广、蔓延迅速、危害巨大、隐蔽性强、动机和目的复杂多样等特点。据有关方面统计,目前美国由于计算机及网络犯罪造成的损失超过100亿美元,法国约为100亿法郎。在硅谷,计算机犯罪正以每年400%的速度上升,能破获的,只10%。据报道,新千年伊始,在2000年2月第2周,黑客持续三天袭击了美国雅虎、电子港湾、亚马逊、微软网络等八家大型因特网站,造成短暂瘫痪,据估计,仅是黑客这一大规模攻击行动所造成美国信息产业的经济损失大约12亿美元。美国思科系统公司副总裁索尔维克在2000年2月15日由克林顿召开的网络安全会议上说,黑客袭击事件并不意味着我们面临着严峻的危机,但美国30%的经济增长由电子商务和信息技术带动,电子商务创造的产值到2003年将达到1.5万亿美元。因此,现在为“数字经济”提供坚实和安全的基石,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更为重要。这说明,如何防范黑客入侵和攻击,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得不予以关注的重大问题。

解决网络安全问题时首先要注意的是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维护网络安全与坚持网络的“自由开放”特色的关系。尼尔·巴雷特在《数字化犯罪》一书中指出:“对于黑客的防护仍是一个困难重重的工作,尤其是因为系统操作员处于一个进退两难的位置,他们既要把自己的系统向自己的用户敞开大门,同时又要防止侵入行为发生。如果系统的防卫措施太严格,系统就会变得太笨重而不便于使用,这样的系统设计本身就有问题。如果防卫措施太松或管理不善,就会给黑客造成可乘之机。”[3](P61)这里所说的就是网络的开放性和网络安全的矛盾,指出解决网络安全问题时决不要使网络封闭起来,要继续坚持开放性原则。有些人在谈到网络安全时,想到的就是将网络封闭起来,对进入“网络社会”中来的“公民”严加控管。但是如果没有了开放,没有了自由,因特网也就不可能存在了,因特网建立时提出的“资源共享”的宗旨也就成了一句空话。而且,持上述想法的人应该知道,因特网的技术结构本身就是一种“分散式体系结构”,这种结构使得人们无论通过什么样的手段,恐怕都难于将这一网络完全控制起来。克林顿在谈到加强世界互联网安全、防范黑客袭击时说,他希望互联网能继续保持“开放和自由”的特色。我认为这是正确的,而且也是十分重要的。

解决网络安全问题需要从技术、法律、道德诸方面入手进行综合治理。从技术手段方面加强对网络安全的研究无疑是十分重要的方面,各国都十分重视开发提高计算机网络安全性的技术,具体包括防止非法存取的技术、查明黑客来路的跟踪系统、计算机病毒的检测和消除技术以及数据密码技术等。但是网络犯罪等危害安全问题并不纯粹是技术问题,而且是一个社会问题,还必须从法律、道德等方面进行治理。

网络立法是预防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一个重要手段。法律作为道德规范的基准,使得大部分人可以在此道德规范内进行活动。由于在网络社会环境下,危害和破坏网络安全的犯罪活动具有高技术、高智能、跨国跨地区、隐蔽性强、动机和目的复杂多样以及危害性大等特点,带来了立法和执法方面的种种矛盾,出现了许多以前没有遇过的问题,需要认真解决。可以区分三种情况:一是一套已经存在而制定完善,原与计算机犯罪无关但不需作任何修改便可以应用于信息时代犯罪的法律。例如偷窃内存芯片等有形物品,利有假冒、伪造、仿造的手段进行诈骗等,原有的法律仍然是适用的。就偷窃来说,非法手段取得别人的信息,算不算偷窃呢?根据原有法律对偷窃的定义恐怕就不适用了,因为信息是无形的,而且并没有永远剥夺原来正当拥有者所拥有的信息。二是将现有法律加以适当延伸,如通过增加特别条款、修正案或依法官判决案例法加以扩展,再应用于信息时代的环境下。例如,关于计算机网上制作、传播儿童色情图片的犯罪行为,在英国1987年制订的《儿童保护法》中把拍摄或准许他人拍摄下流的儿童图片视为犯罪,而且视发行、出版这种图片或有发行目的的行为为犯罪行为。这条法规似乎并不适用于为了个人使用目的而拥有图片的情况。1988年在这些法律基础上制定的《犯罪制裁法案》则明确规定拥有下流的儿童图片的行为是非法行为,而且包括了所有在因特网或电子公告栏上存储、检索、发行或制作下流儿童图片的非法行为,被起诉人包括制作人、收件人以及助长存储或传播的因特网服务商或电子公告栏操作员。三是针对原有法律未能全面概括的、在计算机网络时代所特有的高技术犯罪,需要制定新的法律。比较突出的例子是有关反黑客法律的制定问题。黑客是英文"hacker"的译音,曾一度被人用作描述计算机狂的代名词,“黑客活动包括进入计算机系统中不允许进入的区域,或没有使用权的用户进入系统”。黑客作为一类行为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主要原因是操作系统(如UNIX)流行,许多年轻的学生可以随便使用和研究操作系统。他们当中一些人或出于好奇心,或完全出于娱乐性质,或者是出于想显示自己的计算机才能,向当局展示他们可以进入其系统。这些黑客大部分情况下攻击的目的是为了自我挑战,并没有任何犯罪动机。因此“在1980年初期的英国,黑客活动并不犯法。那些在自己计算机上企图读取其他人计算机或文件的人有一定程度的豁免权。”但是,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数字内容的增加,黑客入侵的动机和方式愈来愈多样化,其造成的危害愈来愈严重。主要的有:修改网页进行恶作剧或流言恐吓;破坏系统程序或施放病毒使系统陷入瘫痪;盗用服务器磁盘空间建立自己个人网页或站点,传播黄色、反动信息;窃取政治、军事、商业秘密;发动“拒绝服务”的攻击;进行电子邮件骚扰;转移资金帐户、窃取金钱,甚至发展到超越一般贪婪的动机进行恐怖主义的攻击等。这样,黑客攻击,已经从一个天真无邪的、也许相当令人讨厌的、年轻计算机呆子的越轨行为,演变成了犯罪行为。这推动着英、美等国家建立他们的反黑客法律。1978年在美国佛罗里达州第一个通过了《佛罗里达计算机犯罪法》,这项法律对于计算机侵入、破坏或修改数据等犯罪及其惩处做了规定。随后美国47个州相继颁布了计算机犯罪法。1981年成立了全美计算机安全中心,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禁止利用电子计算机犯罪法》。1986年美国国会通过《计算机诈骗和滥用法》,这法案把黑客的非法活动分为四类。1990年英国制定的《计算机滥用法》,用更通用的术语定义了三种特殊的犯罪行为。在中国,自1981年起亦开始注意计算机安全问题,1984年初公安部成立了计算机管理监察局。1987年10月制定了《电子计算机系统安全规范(试行草案)》,1994年国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随后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这些法律的制定,“对涉及到黑客行为的案件,从法律方面做了澄清,尤其是在那些过去曾作为新黑客滋生地的大学。它把这样的行为从简单处罚的道德范畴提高到打击犯罪行为的范畴。”[3](P116)这些法律的制定,为执法机关提供了执法的依据,以便使网络犯罪分子得到查处、逮捕和治罪。

法律虽然为防止和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提供了一个重要手段。但是正如前面所讲的,由于网络犯罪具有高技术高智能、跨地域跨国界以及特别隐蔽等特征,使得用常规的办法和法律手段往往难于制止这种犯罪活动。据统计,英国1990年制定《计算机滥用法》之后至1996年8月总共6年时间,只有40起法律起诉案。由于制止网络犯罪活动的难度如此之大,以致有些西方学者认为,制止犯罪惟一真正有帮助的力量是个人的良心和个人的价值准则。因此,在法制之外,强化道德观念的作用,提高人的道德自律和自我约束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在这一方面,中华传统文化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4]

二、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

“全球信息共享”是建设信息高速公路和目标,“全民原则”是信息网络建设的首要的基本原则。但是在现实中真正实现人人利用信息资源的平等化,真正达到“信息共享”、“知识公有”的目标,远不是一件容易的、仅仅随着技术进步就能实现的事。“网络社会”不过是现实社会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的一种映射,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一切,都将在这一网络上得到反映。有人认为,现实社会生活中存在的种种不平等,也会反映到网络社会中来。进入信息高速公路,对于那些受过更好教育、更有文化、更加富裕的人们自然更加容易,它难免会造成人们利用信息能力的不平等,产生所谓的“信息隔离”,而且还可能贫者愈贫、富者愈富,扩大信息贫富差距。如果信息和交流使用信息能力被垄断,信息高速公路将变成“信息高速私路”,这将是极不道德的。因此,如何在网络建设的决策和政策中,真正做到信息网络的平民化、全民化和普及化,这也是技术人性化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一个十分值得重视的问题。

强调“信息共享”,实现信息网络的平民化、全民化和普及化,并不是说可以忽视信息生产者、网上信息和服务提供者的正当权益。由于因特网上大量信息和服务被任意免费使用,而且越来越多地被用于私人目的,这就严重忽视了信息生产者与网上信息和服务提供者的正当权益,这一知识产权问题如果得不到合理解决,最终将影响到整个网络的正常运行。侵犯知识产权问题,是当今社会一个严重问题,而因特网这一特殊环境则加剧了其严重程度。对于一般社会上的知识产权保护,实际上所使用的版权法、专利法和商业秘密法等,在某些方面难于适应网络这一特殊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提出了一些有待解决问题,如:

知识产权的覆盖范围不够大。按现行规定,版权法只保护作品而不保护事实。问题是,信息网络中有大量的数据库。数据库所包括的事实与通常的事实有所区别:它便于检索,而检索算法是高智力劳动的成果;数据收集和加工也凝结着大量智力劳动。而且,现在从网络中拷贝下一些数据,将其改装成其他信息产品加以销售并不困难。这显然是对原数据库生产者的利益的严重侵害。因此,如何保护信息网络中的事实数据,是知识产权专家面临的新课题。现在法律呈现出扩大其保护范围的趋势,例如数据库的保护可能同时包括以下的内容:保护数据内容的选择、数据协调与安排、数据内容本身。

缺乏软件的保护方式。现行版权法规定,新软件必须有足够的新颖性(与已有软件差异很大),才有资格获得保护。对于用户而言,任何新软件如果包含一些人们已普遍采用的协议,使用就要容易得多。可是,软件设计者若部分拷贝别人协议就有侵权的危险,由于害怕侵权,新软件与老软件往往面目迥异,给实现信息高速公路的兼容性、互用性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为了适应这一新的网络化世界,需要重新研究软件保护方式。此外关于建立电子版权标志符,以区分哪些是受版权保护的内容与哪些是可公共享用的内容,这也是当前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提出来需要解决的问题。[5]

三、个人自由、隐私权的保护与必要的社会监控

个人通讯自由和个人隐私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保障个人自由和隐私不受侵犯应该说是网络社会健康发展所必须的。但是,由于因特网这一特殊环境,使得在保障个人通信自由和隐私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

首先,个人通讯自由与社会责任的矛盾。根据多数国家的法律,每个人都有自由通信的权力,通讯是个人的事情,责任自负。由于历史原因,人们通常把入网者的网上行为(网络上传送信息)看作是属于个人通信范畴,对其传送的内容和数量没有给以限定,只有以大众传播媒介(如电视、广播)的传播内容和数量给予规定,进行必要的审查和监督,因为大众传媒具有更大的社会责任。但是,实际上在因特网上,已经很难区分个人通信与大众传媒,一个上网者可以通过网络上电子公告板、在线交谈、新闻组、建立个人和团体网页以及一对多电子函件等达到大众传媒的效果。个人网络行为的社会影响已远远超出个人通讯范围,其影响是社会性的甚至是国际性的。这就提出了个人在网络上的行为的社会责任问题,以及对个人的网络行为的必要监督。但是现有的法律,对于网络行为的各有关主体(如入网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站点、论坛主持人、网络国际组织、政府网络管理机构等)的权利、义务以及应负的社会责任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当网络上产生和传送一些含有非法内容的信息时,谁应该为这一网络上发送的信息承担法律责任呢?这困扰着各国政府。英国企图通过寻求严格的“自我管理”方式来解决网络上非法内容的信息传送问题,而美国则寻求建立完善的法律保护措施。美国俄亥俄州爆炸案发生以后,当时所有政党的政治家和新闻界的评论家开始对网站和用户网新闻小组上所存储的大量恶意资料,诸如讲授如何自制炸弹、制造恐怖事件以及色情图片等,表示关注并进行了严厉的谴责。正是在这气氛下,1996年由克林顿总统签署了《美国通讯改革法案》,法案中包括了由内布拉斯加参议员詹姆斯·艾克森(JamesExon)所倡导的一条法令,试图控制因特网和电子公告栏系统上的色情图片和恐怖主义信息所造成的威胁。艾克森法令对在因特网上传送“明显下流”资料做出了限制,而且使因特网服务商(ISP)对管制网页内容负有直接的责任。对于触犯这条法律最多可以罚款25万美金,并且坐牢2年。这项法案签署后,ISP和民权自由组织立即发起了强烈的抗议活动。ISP认为通过ISP来执行这项限制法是不可行的,因特网和相关的电子公告栏系统上的数据量大得根本无法检查和检验所有数据的“正派性”,因此期望他们能明地里或暗地里控制他们的客户是很不切实际的做法,他们表示不愿充当Internet警察的角色。民权自由组织则认为,这样的控制侵犯了人权,这会导致ISP专制,作为成年人,他们在因特网上选择浏览的内容与其他人无关,对于青少年的保护则是父母的责任。为了证明这种严格的法律没有必要而且不切实际,一些ISP同时提供了家长控制软件,为家长提供技术手段,制止对那些已知含有不良信息的网站的访问。当时整个因特网上,成千上万的主页都装饰了蓝色带状图案作为对此法令的抗议标志。不仅如此,ISP、美国民权自由工会、电子领域基金会以及其他抗议组织还联合发起了上诉。结果在1996年6月,艾克森法令签署短短几个月之后,三个联邦法官支持这一联合上诉,宣布这项法令非法,其理由是因为这项法令是不符合宪法的。从这一法令引起的激烈争论以及最终被宣布为非法而取消的结果来看,如何在网络环境下既保护个人通讯自由,又使网络使用者和有关方面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对网络上传播的内容加以必要的监控和限制,这的确是一个棘手的问题,看来同样需要从技术、法律、道德等多方面进行努力。其中努力提高“网络社会”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自律的能力,以及发展一种因特网自治的管理方式(一个用户的不良行为受到许多其他用户的谴责)是十分重要的。

其次,是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与社会安全的矛盾。信息时代个人隐私权保护问题比以往更加突出了起来。这是因为,由于电子信息网络深入到社会生活诸方面,人们在网络上工作、娱乐、交往以及购物消费等,而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网络服务站点,为了收取入网费和使用费,需要详细记录其客户的行踪;商家也要详细纪录顾客为获取有效服务而提供的各种个人信息;而政府也总可以找到各种充分理由(如为了社会安全、为了更好的医疗保障服务等)要求公民提供个人信息。同时,由于电子信息网络信息收集的便利性而使得个人生活被全部细致地记录下来,若加以汇总和分析,个人身体状况、喜好、习惯等个人隐私将暴露无遗,这是件非常恐怖的事。如果这些个人数据不能有限制地使用,个人隐私权将受到极大侵犯。这是信息网络发达国家对个人隐私权保护特别关注的原因。为了抗衡滥用信息性权力对个人自由和隐私的侵犯,基本上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立法,二是加密技术。在立法方面,一些国家都从法律上设立了数据保护与隐私保护的规则,其基本原则是,在公共领域,处理个人数据应依法进行(因此也是基于民主一致);在私人领域,处理个人数据应基于与个人协商一致。英国1984年的《数据保护法》规定数据使用者即收集、存储或使用数据的机关组织必须对他们收集的数据和相关资料注册,注册以后,数据使用者必须遵守八项保护原则。1995年10月的《欧洲共同体数据保护指导案》中对于原来的《数据保护法》中存在问题又给予了改进。这些法律对个人信息提供了一个比较全面保护的措施。美国由70多家有关公共利益的组织构成的、其宗旨在于帮助引导美国的信息高速公路计划的通信圆桌会议也提出:“隐私权应该受到慎重的保护”,他们的观点是,把为特定服务需要收集的个人资料限制在最低范围内,与其他高速公路上的旅行者分享这些信息应该得到当事人的允许;任何个人都能够对以本人为主题的文件进行自由检索并加以更正。199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个人隐私保护法(代号HR184),该法案提出要成立一个国家隐私权委员会,负责监督隐私法的实施情况。这些法律都为正确解决好个人隐私权保护和社会安全的矛盾,协调个人隐私保护与社会必要监督之间的关系,提出了正确的原则。不过,在什么情况下公众和政府可以收集、存储、调阅网上个人信息?这些个人信息范围应多大?在实施中仍然有许多争议。在加密技术方面,是否应该通过加密技术来保护个人隐私,应如何运用加密技术,在个人和商业机构与政府之间存在着激烈争论。个人和商业机构需要隐私、保密和安全,极力赞同加密技术,而政府则借口为防止犯罪和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犯而反对加密技术,或者主张由政府设计和提供的受政府控制的技术手段。白宫信息技术首席专家、加密技术政策起草者米歇尔·尼尔松(MichaelNelson)认为,公众用来保护隐私的较好的加密技术手段可能被犯罪分子和恐怖分子所利用,用于非法活动。为解决这一两难问题,最好的方法就是让法律实施机构和情报机构能有效地进行工作,即对加密技术增强控制。美国国家安全局曾提出了一份“有条件加密标准”,希望通信和计算机行业遵守,设备制造厂将在设备上安装一块“剪刀芯片”(clipperchip)(通常称主加密芯片)作为标准加密器件,如此加密的信息要有两个90个数字的二进位数字作为解密码,标准规定一个解密码存储在国家标准技术研究所,另一个存储在财政部自动化系统局。联邦调查局及其他联邦政府人员可以“窃听”你认为因加密而安全的电子通信。但这一建议立即遭到反对,有数万网络用户和其他用户联名签署请愿书,反对使用“剪刀芯片”。看来如何从技术上、法律和道德建设上既能使个人自由和隐私得到真正的尊重和保护,又能为社会安全或公众利益在适当的范围内,运用适当的方法和手段,实行必要的有效的社会监控,求得某种平衡,仍然是今后网络建设需要认真探讨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四、全球网络中不同国家、民族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因特网的迅猛扩展,正在打破地域、国家和民族的界限,形成了一个全球性的电子信息网络。通过这一网络,人类的交往扩大到前所未有的范围,大大增强了各国人民之间、各民族之间的相互了解,它正在为世界各个国家和民族在求同存异的原则上走向和谐、为各种文化走向融合以及为减少和避免彼此间的对立和冲突提供了现实的基础。但是,全球电子信息网络的存在和发展,相互交流的增加,只是为增进相互了解、寻求逐渐消除或缓和这些矛盾和冲突的方法提供了机会,本身并不意味着冲突的解决。事实上,各国家和民族之间的某些矛盾和冲突,在网络全球化的环境下,比原来范围更加扩大,内容和形式更加多样化,出现次数更加频繁,而且某些方面的冲突的程度更加尖锐。以致有的人又十分敏感地在谈论着“文化帝国主义”、“信息殖民主义”和“新的一场网络世界大战”的危险来了。

究竟如何认识网络世界中不同国家、民族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我们应该以什么样的心态、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和方法来处理这些矛盾和冲突?这对推动我国信息网络的建设和全球电子信息网络的发展,推动全球文明的进步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网络世界中不同国家、民族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可以说是原有的国家、民族之间在经济、政治、文化和意识形态诸方面的矛盾的继续。他们有的是基于不同国家民族在经济或政治、军事方面的利害关系之上产生的冲突,特别是某些国家和民族,利用其在科技、经济、军事方面的优势,企图在经济上、政治上、军事上谋取霸权所导致的冲突;有的是基于文化上的差异、意识形态上的对立所产生的,其中有的是由于文化、语言等不同造成的隔阂、猜忌和冲突,有的则是某种文化的倡导者和实践者有意地宣传自己的信仰和思想,攻击与己不同的或敌对的信仰和思想,向非已的文化环境中“植入”自己的信仰、价值观所导致的冲突。这些冲突在信息时代,在网络世界中,以新的面貌、新的形式表现出来。这里大家谈论得比较多的就是所谓“信息殖民主义”问题以及西方文化与非西方的本土文化碰撞和民族文化的保护问题。

(一)关于“信息殖民主义”

近来,有的学者提出了在信息时代,在电子信息网络的发展中,国家、民族之间矛盾冲突的一种新表现,这就是“信息殖民主义”。何谓信息殖民主义?根据有关学者的说法,就是指某些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国家,利用他在信息资源及其相关产业的垄断地位,对信息技术领域发展相对落后的国家实行信息技术控制、信息资源渗透和信息产品倾销,以达到相应的政治、经济、军事等目的,这就是所谓的“信息殖民主义”现象。在信息时代,信息已成为重要的战略资源,信息产业已成为国家支柱产业,信息安全成了最重要的安全要素,谁没有信息安全,就没有真正的国家独立和主权,就没有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的安全。因此,信息和网络成为代替武器的新型征服工具,技术、经济先进的国家和民族会通过这一新的征服工具对技术经济落后的国家和民族进行新式的“入侵”和“殖民化”。虽然我们不能说,新的一场网络世界大战就要来临了,我们马上就会沦为某些信息科技强国的殖民地了,但可以预计,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这种对信息的操纵与反操纵、渗透与反渗透的斗争,都会存在,而且会是十分激烈的。面对这种形式的“入侵”和渗透,信息技术和经济比较落后的国家和民族,如何充分利用全球信息网络,开发自己的信息资源、发展自己的信息产业,拓展自己的信息空间,争取在网络世界中的独立自主地位,就成了这些国家民族生死存亡的关键问题。因此,提出“信息殖民主义”这一问题,对于我们认识在现代信息科技革命中,在信息网络建设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高我们的警觉,是有一定的启发意义的。

(二)“文化霸权主义”与民族文化的保护

世界上各个民族在其所处的特定地区、特定环境中,在各自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形成了各自富有特色的本民族文化和文明,形成各自独特的生产和生活习惯,并作为传统相袭延续下来,使得世界文化花园呈现五彩缤纷万紫千红的景象。在具有多元文化的世界中,西方文化由于历史造成的格局,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一直处于“先导”和“主流”的地位。由此也产生出一种文化上的“西方中心主义”,不承认异质的文化的合理性和存在价值。在世界文化发展中也导致了西方文化与各国各民族的传统文化的长期冲突。

西方文化,特别是美国倡导的文化,独霸网络世界的局面,在相当长时间内是不可避免的。美国是计算机信息技术发源地和最先进的国家,被称为信息高速公路雏形的因特网诞生于美国,英语是国际互联网的通用语和特别通行证。目前在因特网上用户最多的是美国,当今世界上拥有电脑最多的是美国。美国所处的这种特殊的信息优势地位,更激发了某些人独霸世界的野心。他们有的人毫不隐晦地声称,美国的信息优势是“未来的权力源泉”,“能为维持在联盟或特定联合体中的领导地位提供一种新的方式”。信息优势是“美国重要的力量放大器”,利用它能防止中国、俄国及其他大国“对美国产生敌意”,能“防止像伊朗、伊拉克这样一些具有敌意的国家变得强大”;“它还能支持生活在非民主国家的人们争取民主”。声称要“利用自己的国际商务和电信网络优势来突出美国的理想、意识形态、文化、经济模式和社会政治制度的吸引力”,“加强向剩下的共产主义和权威主义国家传播民主”,“防止新的脆弱的民主政权倒退”[6]。因此,在网络世界中,我们将会看到,文化霸权主义者,“会驾驶他的战车横冲直撞,对与他们异质文化横加鞭挞。他们会充分利用网络给他们带来的一切便利,到处去宣传自己的意识形态和文化风格,他们会毫不顾忌其他异质文化的特点,试图去‘说服’别人放弃自己的文化信仰而接受他们的文化理念。当遇到阻碍的时候,西方文明会采取各种方法去‘融解’它,同化它,直到摧毁它”。[7](P115)这样,对于处于信息劣势的非英语国家来说,面对着外来文化的冲击,民族文化和语言的保护,就成了一个必须十分注意和亟待解决的问题。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文化是一个民族的根,语言是特定文化的载体,是国家主权、民族尊严的象征。如果一个民族失去了自己民族的文化特色,失去了自己民族的语言,整个民族事实上也就不存在了。正因为此,在全球信息网络环境下,如何处理好外来文化(主要是西方文化,特别是美国倡导的文化)同本土民族文化之间冲突,保护自己民族文化的生存和发展,正在引起发展中国家和某些非英语的发达国家的关注。有些学者提出了警惕“文化帝国主义”、“文化霸权主义”的问题,主张在全球信息高速公路开通以后的网络世界中,各个民族的文化都应有权得到发展,共同为人类繁荣做出贡献。为了保护各民族文化的生存和发展,迫切需要创造一个有利于各民族文化发展的环境,建立公平竞争的规范,使各个民族的文化在相互竞争、相互推动下共同发展。

在全球信息网络化的环境下,中国同样面临着如何处理好外来西方文化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关系以及保护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优秀成果并使之发扬光大的问题。这一问题愈来愈引起来国内学者的关注,并发表了许多值得重视的建设性意见。[4][8][9]

谈到网络世界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时,有两点须要提出来讨论:首先是对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在信息网络时代中的巨大生命力要有高度的自信心。现在有一部分人面对信息网络世界中西方文化(或者说美式文化)强烈冲击,对中华民族文化的生存表现出了过分的忧虑。这是对中华民族文化生命力缺乏自信心的表现。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是一种具有悠久历史的文化,是人类文明的一个独特的部分,她为人类文明进步做出了辉煌的贡献。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由于本身具有自组织能力而绵延几千年不绝。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有着西方文化所没有的优点和特点,正因为此,使得今天西方某些有识之士目光转向东方,试图从中华古老文化传统中寻找引导人们走出“人类困境”的启示。况且一个民族的文化传统可以说是“融化于其民族的思想意识和行为模式中的遗传基因”,是隐蔽在一个民族心灵深处的心理状态、思维方式、宗教情绪、价值观念、民族精神等因素的总和,不会轻易被“连根拔起”。新晨

其次,我们要用开放的、兼容的心态来对待中西文化冲突和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问题。正如金吾伦先生所说的:“保护民族文化,不是像对待一件古代文物那样把它与周围世界隔开来。相反,一种文化只有与时代相适应,不断地更新和发展,又不失去自身传统的特色,才是一种有生命力的文化,一种根深叶茂的文化。它需要在与外部环境、外来文化的不断撞击中得到锤炼、得到发展,亦即在发展中生存,在发展中繁荣。”[4]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在历史上为人类文明进步做出过辉煌的贡献,但应该看到,由于中华传统文化的某些局限性,在近代历史上,没有生长出现代科学技术、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现代西方文化发展中由于科学文化与人文文化的失衡造成了各种现代病症,使得一些人的目光转向中华传统文化,固然说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对于推动人类当今和未来的文明进步仍有着积极的意义和宝贵的价值,但是对此也要有清醒的认识。“这一‘转向’并不意味着‘科学文化’失败了,需要用古老的中华文化取代之。而是说,它可以作为一种‘制衡剂’(或可以说是‘解毒剂’)而发挥作用。进而,在这两种文化的碰撞、相互作用和交融中,有可能展示出一种前所未有的新的人类文化的发展前景。”“我们是在对西方理性之片面性予以补充,以致在碰撞融合中产生新的文化方向这一角度来谈论其意义的。因而,这只意味着开放、宽容而不可再投入到封闭的、愚昧落后的环境中。因为单有中华传统文化是不可能造就出现代文明的。在当前,我们着重需要的是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技术,吸收建设一个现代社会所必需的西方文明成果,使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紧密结合起来。”[4]这是我们在网络时代对待中西文化冲突,对待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所应采取的正确态度。

【参考文献】

[1]尼葛洛庞帝.数字化生存[M].海口:海南出版社,1996.

[2]Internet网能为你做什么[J].国外科技动态,1997(1):5-9.

[3]尼尔·巴雷特.数字化犯罪[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

[4]金吾伦.信息高速公路与文化发展[J].中国社会科学,1997(1):4-15.

[5]方在庆.信息社会要“变法”.中国科学报,1997-03-05(2).

[6][美]丁·奈伊.美国的信息优势[J].国外社会科学,1997(1):79-82.

[7]严耕,陆俊,孙伟平.网络伦理[M].北京:北京出版社,1998.

[8]李荫榕,陈玉霞,董嵩斌.关于网络时代民族文化保护的思考[J].学术交流,1999(4):156-158.

[9]王晓春.论网络对民族文化发展的影响[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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