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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行政诉讼应诉技巧探讨范文

时间:2022-07-23 08:11:42

治安行政诉讼应诉技巧探讨

一、治安行政诉讼对于公安机关执法的意义

(一)培育公正执法理念的重要途径

治安行政诉讼对于促进公安机关及时、合法、准确地适用法律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有申请复议、提起诉讼以及要求赔偿的权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甚至赋予了被处罚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加大了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中当被告和可能败诉的压力。这都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提出了很高的执法要求,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时严格依法办案,有助于从根本上防止执法不当或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检验执法公正与否的重要标准

公安机关兼具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两大执法职能,担负着追究刑事犯罪和进行社会治安管理的双重任务。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贯穿于整个公安工作的始终,公正执法与否不仅关系到公安机关的整体形象,也直接影响依法治国这一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实施。治安行政处罚可以剥夺人身自由和进行财产处罚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会产生较大影响,当事人不服治安行政处罚引发的行政诉讼,经过人民法院的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判决公安胜诉是对公安行政执法的法律认可,而判决公安败诉则是对公安执法的法律否定。

(三)法院监督公安执法的主要形式

治安行政诉讼的重要功能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如果公安机关和办案民警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就有可能在诉讼中被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单纯程序违法的可能会被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安机关迟延履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会被判决限期履行等。而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法准确,程序合法,处罚得当综合要件的,予以判决维持。治安管理处罚是公安机关根据法律授权,按照法定程序对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予以处罚的单方行政行为。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在因治安管理引起行政纠纷时,公安机关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和应诉责任。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依据法律法规予以严格的司法审查,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对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予以限制。

(四)展示公安执法形象的重要舞台

就权利主体而言,公安机关是国家的职能机关。而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公安机关具有法人的属性。依据民事诉讼的原则,法人在成为诉讼活动的原被告时有资格直接参加诉讼的只能是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治安行政诉讼中,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精神,作为被告的公安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书面委托民警作为诉讼人出庭应诉,通过庭前准备、出席法庭,认真举证,阐释公正执法。对于复杂、有重要影响的案件,法定代表人(一般为公安局局长)应亲自出庭应诉,这样有利于体现出公安机关尊重法律、尊重司法裁判的理念,有利于提高领导干部执法水平,也更有利于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公安机关执法形象。

二、治安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的技巧探析

治安行政诉讼是基于治安行政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在这个关系中,公安机关是代表国家来行使治安行政管理权的,有权依据事实和法律,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处罚。而被处罚人只能按照处罚决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即使被处罚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安机关仍然是以国家机关的实体地位去出庭应诉,所以公安机关的一切活动都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维护法律的威严。这就需要探讨一些治安行政诉讼的应诉技巧。

(一)熟悉卷宗,吃透案情

公安机关的法定代表人一般要书面委托2名诉讼人出席法庭、应对诉讼。委托诉讼人的素质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应诉质量,故应当从具备依法行政意识强烈、办案经验丰富、应变表达能力强、工作作风严谨的执法民警中选拔。出庭前应注意审查相关执法环节是否合乎法律规定。主要包括:

1.确定案件性质。

定性,是为案件确定适用法律的标准或准则,准确定性要靠平时法律知识的积累和办案经验的积淀。

2.确定管辖问题。

包括主管管辖和地域管辖等,即案件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该哪个公安机关管辖的问题,以及是否存在滥用职权、超越职权。

3.事实依据问题,证据问题。

审查依据能否支撑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多个证据是否能形成证据链条,证明的方向是否一致等。

4.程序问题及采取强制措施是否合法。

应当履行的程序性义务是否规范地履行,采取的相关行政强制措施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5.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否准确、全面,引用条款是否具体、明晰等。

(二)综合分析,列出提纲

公安机关在收到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后到开庭前,应做好出庭应诉的准备工作。

1.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

即向法院提出该受理法院对于本案不具管辖权的意见。在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公安机关如果发现错误管辖,应以书面形式向法院递交管辖权异议书,法院裁定驳回管辖异议的,公安机关可以上诉。

2.审查原告起诉是否已超过法定期限。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有权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原告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特殊情况经申请、法院决定可以延长期限。对原告起诉业已超诉讼期限的,建议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3.审查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出庭应诉前必须认真查阅案卷,了解案件处理全过程,把审查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作为应诉工作的重点。

4.及时向法院提交答辩状。

委托诉讼人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要及时做好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有关资料的工作。首先要写好答辩状,对原告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请求要逐一论证,逐一辩驳。因为在庭审中万一书记员或者电脑打字跟不上,即使口头答辩再精彩,也徒劳无功。而庭审记录在合议庭合议时非常重要,再忙也要规范制作答辩状。庭审调查时,法庭没有认定的证据,辩论时不要再用,否则也无效。

5.及时向法院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要规范整理案卷材料,包括足以证明处罚决定合法性的事实证据材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材料。对证据材料按顺序分类整理,便于法庭质证时举证。对于诉讼期间证据的收集,要熟知不是绝对不允许被告收集证据,两种情况下是可以的:第一,经法院许可,可以取证。第二,程序上的证据仍可以取证,《行政诉讼法》不准被告自行收集证据,指的是实体上的证据,程序性问题不是解决当事人违法与否的问题。

(三)分工负责,搞好配合

公安机关的委托诉讼人,实践中一般是法制部门和办案单位各一名民警担任。在庭审中的法庭调查阶段,委托诉讼人需要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研究原告方有可能从哪些方面发难,作为被告方的公安机关如何举证应对。举证的顺序是什么,都要拟出提纲。注意出庭时两名委托诉讼人要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相互配合,发言时要做到相互补充,堵塞漏洞。谁负责宣读答辩状,谁负责补充答辩,谁负责进行举证,谁进行相应的补充,谁担任主辩,谁进行补充辩论发言,以及针对庭审中突然出现的意外证据情况如何做出恰当的反应等都要在事先有一个大致的规划,才能做到应诉时从容应对。

(四)不卑不亢,展示形象

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是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维护社会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作为委托诉讼人,在法庭上应当警容严整,落落大方,展示公安执法形象。要注意庭审辩论技巧,“雄辩是银,沉默是金”,一名优秀的公安委托诉讼人,不仅应当是一名演说家,更应当是一名法律专家。要规范语言,使用法言法语。应积极动员第三人参与诉讼,以减小公安机关的诉讼压力。第三人主要是指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主动申请或者经法院通知参与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与原告地位相当的人员。关于第三人,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被公安机关处罚的多人中未起诉者,亦可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对此种情况,应尽量阻止其参与诉讼,以避免应诉中的被动。

(五)从容应对,认真举证

诉讼的博弈,在某种意义上是原被告双方意志的较量。在治安行政诉讼中,原告当事人和被告公安机关双方的地位并不完全平等,因为公安机关在治安行政程序中已拥有优势的处罚权,所以在诉讼程序中所享受的诉讼权利要相应地少一点,处于原告地位的当事人就有较多的权力。原告起诉时只需证明行为存在与否,被告须证明行为合法与否。各地公安机关应注意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获取律师资格证书或者具有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人员中选拔复合型法律人才到法制部门,以提高应诉能力和应诉质量。被告对自己作出的处罚决定合法性的举证是否充分、有效,将是决定公安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是败诉或是胜诉的重大问题。应诉人员应明确举证范围,在治安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责任仅限于证明被诉行为的合法性,只提供与被诉处罚决定有关联的证据,对于原告方提出公安机关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应诉人员应提供公安机关系依法履职的证据。公安机关应主要从证据符合法定形式、取得途径合法、证据内容客观真实等方面举证,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否则不能成为法院认定被诉处罚决定合法的依据;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是被诉处罚决定作出前所取得的证据;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举证,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处罚决定的相关证据材料,否则,人民法院视为被诉处罚决定没有证据、依据;要规范制作并及时提出答辩状。应诉人员在庭审中完成了举证责任,就为胜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六)反击有力,力求主动

在庭审中,特别是在法庭辩论中,委托诉讼人应善于捕捉并紧紧围绕案件的焦点和要害问题展开攻防,而不必去纠缠其他细枝末节。要注意技巧,特别是要注意原告人是以律师身份或是以公民身份作,不同的身份决定着其权限,影响制约着其功能的发挥。应诉人员发表辩论意见应做到言简意赅,抓住重点,争取让庭审法官更多地接受本方的观点,而不必在庭审中与原告及其人在口头上争输赢。庭审中应主动配合法官就本案焦点问题进行梳理,协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主动举证,大胆反击对方辩驳,掌握法庭辩论的主动权。庭审中要利用专业和诉讼知识,灵活应变,尽最大努力减少自己失误,善于捕捉对方漏洞,及时展开反击。委托诉讼人应尽最大努力争取胜诉,全力维护公安机关的合法权益。若在诉讼中发现被诉处罚决定确属明显违法,已无胜诉可能,应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出发,积极向法定代表人汇报,认真纠正错误。如果在宣判前同意撤销或者变更原处罚决定,应通过合法途径通知原告及人,要求原告撤诉,以终结诉讼。

(七)经验教训,总结汲取

通过治安行政诉讼,公安机关对于胜诉案件可以从中总结应诉经验,从中思考案件为什么胜诉,有哪些办案经验值得推广。对于败诉的案件可以从中汲取教训,更好地纠正不正确、不规范的执法行为。理性思考当事人为何会提起诉讼,公安机关需要从中改善哪些工作方法,也能够充分认识到法庭不仅是审判场所,同时又是一个法制教育课堂,通过双方辩论,从中受到启迪,以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实现公安执法目的。

作者:杨世昌单位:河南警察学院开封校区公安同步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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