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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奠基人宪政思想探讨范文

时间:2022-11-13 03:03:10

政治法律奠基人宪政思想探讨

一、宪法的概念

钱端升把宪法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并从法理学的角度,论述了各自的优缺点。其一,成文宪法相对于不成文宪法规定较为明晰,人民的权利更能得到保障;不成文宪法因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没有公信力,相对成文宪法较为模糊,易被当权者蹂躏玩弄。其二,相对于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的运用,既需要优越的政治道德与知识”,“此类宪法只宜于一种优良的贵族国家,而不适用于民治国家”。不难看出,钱端升倾向于中国实行成文宪法,认为当时的中国不具备实行不成文宪法的条件,这符合大陆法系的特点和中国的实际国情。以宪法的修改机关和修改程序是否与普通法律相同为标准进行分类,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刚性宪法的修订与普通法律不同,柔性宪法的则与普通法律相同。但柔性宪法因其容易修订变动,故与刚性宪法相比缺乏稳定性。相对于柔性宪法,刚性宪法的优点就在于其稳定性,修改门槛高,不至于频繁变动,对稳定社会秩序有利。对于中国应制定何种宪法,钱端升分析了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优缺点及外国的经验教训,针对当时的中国国情,认为中国应采取柔性宪法。他认为“,其所以名为柔性者,即因其修改同于普通法律,并无特殊困难之处”;“刚性宪法的种类,至为繁杂”“,其修改的难度,殆已达于极点”。

同时钱端升清醒地认识到宪法理论与实践有时是有出入的:“一国有一国的政情,一国人民有一国人民的政治观念,甲国人民所认为应该入宪的事项,乙国人民或认为不须入宪。所以,实际上各国宪法所规定的事项,彼此往往互异,有些宪法,甚至极端的与上述理论上的范围不相一致。”他举例说“:1795的法国宪法,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写入宪法,而成为人民权利和义务的宣示。但在1875年的宪法中,却无关于人民权利和义务的条文。可见各国宪法对具体内容详略、有无规定并不一致。”在国民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国民党决意立宪,钱端升虽不主张马上立宪,但关于宪法的原则,亦补充了几点建议。他指出,宪法应以三民主义为根据,要保障人权,政治制度和宪法内容要适合中国国情,“宪法愈少被蹂躏的机会,则人民对于宪法的尊敬也愈易维持”。钱端升理想中的宪法具备以下要素:其一,适合中国国情,否则只是一种美好的期望,一种理想。其二,宪法内容要简要而不夸大。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人治社会,法治的根基不牢,国民法治观念淡薄,当权者可以超然于法律之外。笔者认为,法律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除以上原因外,与法律不完全适合中国国情有关。我们在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法律时,有些是生搬硬套来的,不是太过超前,就是过于落后,不太适合我国。围绕宪政问题,当时中国许多开明的知识分子提出了很多建议。钱端升较早接受了西学,加之留学的经历,他对宪政有着比较深刻的认识。他是最早一批留学西方、取法异域治道与治式而学有所成的中国学人,他的宪政思路迥异乎具有大致相同背景的同道,更具“保守派”色彩。

二、国家的概念

钱端升非常注重国家的名称、要素、主权等与宪法的关系。他在《比较宪法》一书中用专门的章节阐述了国家的概念:“如果我们对于政治学或国家学上所讨论的问题,缺乏相当的知识,我们对于一种宪法的全部精神,或其一部分的条文,或竟亦不能完全了解。”宪法与国家的概念紧密相关,不深谙政治学或国家学便不能领会宪法的根本精神。钱端升认为,表示国家的名词,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同的。比如中文中表示国家的名词有“国”、“邦”等,根据二字的字形,俱出于中国封建社会时期。西方关于国家的称谓,虽经过许多变迁,但也是与其时代的政治组织相适应的。国家作为政治组织,钱端升认为应包含以下三个基本要素:第一个要素是人民,国家不能脱离人民而存在,但构成一个国家的人民,不需要都属于一个民族,并且组成国家的人口,也不需要一定的限度。国家的又一个要素为土地,现代国家必须建立在固定的土地之上,即要有一定的领土。国家的第三个要素,就是主权。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要素,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国家。作为政治学家,钱端升尤其关注主权问题。主权有无限制和可否分割,是学者们长期争论的焦点。钱端升从事实上、道义上和法律上分别阐述了主权的限制问题,并认为主权是一种不可分割的权力:“因为在一个国家之内,如果有两个被赋予此种权力的个人或机关,其结果必成为一种无政府状态。”主权虽然不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或机关独立的各自行使,却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或机关,共同行使。国家起源的问题也是政治学家和社会学家共同关注的问题。然而大多数政治学者往往认为国家的起源和国家的根据具有因果关系,并作为一个问题进行讨论。钱端升不同意这种观点,他认为两者之间不存在连带关系,把两者等同起来,不仅是毫无根据的,而且是极危险的。在具体分析了国家起源的神意说、契约说、强力说等学说之后,钱端升认为前两者不能说明国家的起源问题,也不承认强力为国家成立的唯一原因。但鉴于人类中强者支配弱者的天然群性,强力是国家起源异于其他社会生活起源的唯一原因。

三、个人的基本权利及义务

个人基本权利及基本义务是宪法的重要内容。以宪法条文的形式规定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在钱端升看来,主要有以下四点目的:“第一,可使立法者、行政者及司法者有一行为的准则;第二,可以为人民权利谋有效的保障;第三,可以纠正特殊的弊端;第四,有政治的教育作用。”何种权利应列入个人的基本权利,这是随着时代的变化及各国制宪者的见解而异的。个人的基本权利包含如下三类:第一类为国家对于个人的消极义务,也就是个人自由。国家对于这类自由,负有不加侵犯与防止侵犯的义务,故为消极义务。第二类权利为公民的积极权利,比如公民享的有受教育的权利等。为使每个公民个体获得全方位的发展,国家需要对个人积极履行相关义务,这便构成所谓的个人的积极权利。第三类是指政治参与权,如选举权、被选举权、公民投票等权利。其中,第三类权利是目标或目的,第一、第二类权利是手段,如果第三类权利不能实现,那么第一、第二类权利也就无法保障。钱端升关于宪法的理论,给正在探索中国式宪政道路的人们以启迪。20世纪的前半叶,此起彼伏的中国宪政运动,不仅反映了人民的愿望和宪政追求,更反映了在中国这个特殊的东方社会实行宪政的艰难。宪政之于中国乃舶来品,行宪难度之大、阻碍因素之多、道路之漫长当在预料之中。中国百年宪政运动之所以命运多舛,有着复杂的历史与现实原因。宪政体制的确立,需要具备意识形态、政治、经济等条件,否则宪政的建立就会出现困难。中国宪政建设是一个长期的渐进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作者:彭夏夏单位:宿州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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