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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去行政化路径探索范文

时间:2022-07-05 09:45:59

慈善组织去行政化路径探索

现阶段,政府有限的财政资金已经无法应付社会发展带来的问题,政府需要寻求一切可能的资源来解决社会问题满足公众需要。政府获取资源的方式是受到合法性的约束的。政府获得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是税收和发行公债,原则上政府是不能进行税收之外的募捐活动的,也不能接受来自海内外个人、企业和慈善机构的捐款。但是,政府可以通过成立慈善组织来募集资金,接受捐款,解决社会问题。官办慈善组织的行政化发展阻碍了其自身能力的建设,因此也会影响其筹集资金的能力。政府对于社会资源的需求使得政府不得不选择主动开始官办慈善组织的去行政化进程。

目前,政府在官办慈善组织的运行中干预过多,官办慈善组织的准入机制、人事任免、资金来源和项目运作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行政力量的影响。因此,官办慈善组织在日常运行中受到诸多方面的约束,这大大制约了官办慈善组织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功能的实现。在行政化的发展方式下,官办慈善组织既没有绩效方面的压力也不需要承担过大的风险,因此会忽视自身的能力建设。现阶段,我国的官办慈善组织不论是在资金筹集还是项目运作方面的能力都还有所欠缺,这就迫切需要解决官办慈善组织行政化发展的问题,让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改革开放后,中国政府开展了大规模的扶贫工作。当时,海外一些企业表示愿意支持中国扶贫事业,从原则上来说,政府不能直接接受捐款,所以中国扶贫基金会就在这样背景下诞生了。初创时期,机构的官方色彩很浓,这样角色定位也给基金会的运作带来不利影响。此外,再加上资金的短缺,中国扶贫基金会急需改革。2000年,中国扶贫基金会正式向主管部门写报告要求取消基金会的国家行政事业编制,改为民间社团编制,建立新的人事管理制度,实行全员招聘制和干部竞争上岗制,取消行政级别,打破“铁”饭碗。从官办慈善组织转变为真正意义上的民间组织,中国扶贫基金会在运营中引入竞争和考核机制,大大提升了基金会运营的效率。中国扶贫基金会体制改革的成功为官办慈善组织的去行政化提供了可以借鉴的范例。

官办慈善组织去行政化的阻碍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

中国在慈善方面立法不健全是一个普遍认可的事实,比如关于慈善组织准入标准、管理、监督等都没有明确地法律条文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就可以游走于法律的真空地带,利用自己的权力干预官办慈善组织的发展。显然,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给政府的干预提供了方便,也阻碍了官办慈善组织去行政化的进程。

(二)政府的复杂态度

我国政府对于慈善组织的态度一直比较微妙。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领域出现了不少问题,而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敏感时期,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及时合理地加以解决,将会激化社会矛盾,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但是相较于大量出现的社会问题,政府的资源是有限的,它只能通过发行债券和税收两种合法性途径获取资源。面对这种情况,政府要想方设法地获取社会资源,以有效解决社会问题。慈善组织作为政府获取社会资源的一种途径,可以通过接受社会捐赠的方式集聚资源。出于这方面考虑,政府希望能与慈善组织合作,以此来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源,解决社会问题,缓和社会矛盾,建设和谐社会。只有获取更多的社会资源,政府才能更好地管理国家和社会。只有慈善组织发展壮大,政府才能更多地获取社会资源。只有创造更加自由、宽松的环境,慈善组织才能更好地发展。而自由、宽松的环境意味着政府要放松对社会的控制。但是,现阶段我国政府很难做到放松对社会领域的控制,让民间组织自主发展,因为它认为这样做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因此,出于维护国家安定和安全的角度出发,我国政府很难减少对于慈善组织的干预。我国政府对于慈善组织自主性发展的态度一直比较复杂,一方面,它希望慈善组织能发展壮大从而获取更多的社会资源,另一方面,它又担心慈善组织的自主性发展会不利于政府对社会的管理。对政府来说,资源获取的需求和控制需求存在着一种博弈,但是从现在的情况来看,政府更倾向于控制的需求。也就是说,政府只有在保证控制需求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才会考虑通过慈善组织获取社会资源。政府的这种态度无疑给官办慈善组织去行政化设置了一道障碍。

(三)官办慈善组织自身能力薄弱

正是因为政府强有力的支持,我国的慈善事业才能在短时间内得到如此快速的发展。我国的慈善组织尤其是官办慈善组织有很大一部分在运作过程中都过分依赖政府部门,缺乏独立性。不仅如此,我国的慈善组织尤其是官办慈善组织在各方面也都体现出自身发展能力的不足。慈善组织自身能力的不足会在一定程度上对组织的社会公信力造成影响。慈善组织社会公信力的缺失会直接削弱其动员社会资源的能力。政府对社会资源获取的需求是官办慈善组织去行政化的动力,如果官办慈善组织获取资源的能力的被削弱,那么官办慈善组织去行政化的动力也会被减弱。

官办慈善组织去行政化的路径选择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通过统一的慈善立法,准确界定慈善组织的法律地位,明确慈善组织与政府之间的职能界限,对慈善组织的准入条件、管理、监督、退出等制度都应该做出明确地法律规定。通过明确地法律条文的规定,不仅可以让慈善组织明确自己的职能所在,也可以约束政府的行为使其减少对慈善事业的干预。可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减少政府对官办慈善组织行政干预的前提条件。

(二)深化行政体制改革

在进行政治经济改革的过程中,我们也不应该忽视社会改革。社会改革的核心在于“将原本社会承担的职责还给社会,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把政府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方面的部分事务性职能转移给有资质的慈善组织,政府从控制慈善组织向引导、培育慈善组织转变,政府从越位到归位,是社会发展的要求。为了减少政府对慈善事业的干预,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首先,降低慈善组织的准入门槛。按照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包括慈善基金会在内的各级慈善组织必须在县级以上的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并且由各级政府授权的机构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这种规定不仅限制了慈善组织数量的增长,而且使得得以建立的慈善机构受到很大的行政性干预,不能独立自主的开展慈善活动。因此,应该取消这种主管部门挂靠制,建立更加直接、简便的准入制度。其次,给予慈善组织更大的生存空间。现阶段,我国政府对慈善组织的双重管理和分级管理体制,使得慈善组织不得不沦为政府的附属机构,慈善组织的自主性发展受到很大的限制。因此,应该废除双重管理体制,增强慈善组织的独立性,使其能够按照组织的发展目标和业务需求独立地筹集资金、运作项目。除此之外,政府在慈善事业中的角色还应该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不要直接给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方面的支持,不要干涉慈善组织的内部事务,而应该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引导和培育慈善组织的发展。最后,减少对慈善组织人事任免的干预。目前,我国慈善组织特别是官办慈善组织的领导都是由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快要退休的人员担任,这种做法会妨碍慈善组织组织目标的实现。因此,应该改变政府对慈善组织人事任免的干预的现状,使慈善组织能够按照组织发展目标和业务要求独立、自主选拔符合组织要求的专业化的工作人员。

(三)增强官办慈善组织自身能力建设

尽管近年来我国的慈善事业发展迅速,但是相对而言我国慈善事业仍处于起步阶段。要壮大慈善事业首先要尽可能多的扩大慈善组织的数量,促进慈善组织间的合作,使之形成规模效应。此外,慈善组织数量的增加也会促进行业内的相互竞争,提高慈善组织利用的效率,优胜劣汰,适者生存。我国官办慈善组织行政化倾向严重的原因之一就是自身缺乏自主运作的能力。出于减少政府对官办慈善组织行政干预的目的,官办慈善组织应该首先增强独立募集资源的能力,减少对政府资源的依赖,这是官办慈善组织能力独立运作的物质前提。其次,要提高官办慈善组织项目运作的能力,使其能够使有限的资源发挥最大的功效,实现组织目标。最后,要提高官办慈善组织的内部管理能力,实行财务公开,公开资金流向明细,增强自我监督能力,提高组织的社会公信力。(本文作者:王佳煜单位:浙江工业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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