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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方志编修看国家主权行使范文

时间:2022-05-05 06:45:58

台湾地方志编修看国家主权行使

【正文】

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对台湾行使管辖主权,不仅有历代史籍记载与文人记述为佐证,更有历代持续编修地方志书为直证。在中国历史上,编修地方志几乎与所有朝代的历史相始终,从夏代到清朝,代代相沿,都有编修方志(或图经)的记载。在我国汗牛充栋的文化典籍中,地方志书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史称国家实现主权管辖为“纳入版图”,即指将某地域上之土地、人民与物产情况全部登记入籍、上报中央,以为永久的辖治依据。嗣后,又通过编修地方志,把所属区域范围内之自然与社会的历史、现状作全面而系统的记载,为治者提供借鉴,为他人提供信史。故编修地方志是国家行政管理的永久定制,也是国家实现主权管辖的重要标志。台湾地区历代地方志的编修,正好可以证明中央王朝对该地区实施永久而持续的行政管辖权力的过程。

编修地方志一般是由中央政府统一号令,各地按照统一的体例和规范,在各级地方政府的主持、指导下进行。所以,古代地方志的主修者多是省、府、县的主官。新到地方任职的官员,依例首先要阅读前人编修的志书,以为了解地情民风的入门;在地方任职者,如受朝命或自认必需,就会主持续修地方志。“盛世修志”之所以成为美谈,是因为在社会安定、文教兴盛的条件下,地方官可以动员一定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以从事修志编史之类文化建设事业。今以台湾为例,读者可概见古代“官斯土者”的施治作为以及从政兴文传统之一斑。

台湾修志自府志开始。清康熙二十二年(1683),朝廷命令福建水师提督施琅率军进攻郑氏军队,澎湖一战定乾坤,清军兵临城下,明郑政权以投降告终。清廷收复台湾后,于翌年即设府管辖,派官治理。这就是清代朝廷文书及官员奏议所称“台湾纳入版图”之事。事实上,根据考古资料和历史载籍(史书、志书、笔记、碑铭等)证明,不但中国人早已发现台湾、涉足台湾,而且也是中国人最早管辖和经营台湾。

重要的是,在台湾收归清政权直接管理并派官施治之后,许多府、县主官都注意采风、修志。官员们对这片长期孤悬海外的“蛮昧之区”都怀着神秘感和好奇心,因此对修志显得特别积极,修志活动尤为频繁。以致有清一代治台不过200余年,仅《台湾府志》就编修了6部,平均30多年一修,这在其他省、府并不多见。

蒋毓英是编修《台湾府志》的第一人。他于康熙二十三年至二十七年(1684—1688)受命首任台湾知府,其时适逢清廷诏令全国纂修地方志。他遂亲自主持,并偕同诸罗县令季麒光、凤山县令杨芳声等共同纂成《台湾府志》稿。数年之后,由蒋氏私家刊行。因系私刻,故知者不多。该志共10卷、25目,规模始创,缺略难免;内容虽显单薄,梗概大致周详。所载清初台湾人口、田赋、人物等资料十分珍贵(注:清·蒋毓英修《台湾府志》,《台湾府志三种》上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246页。)。

第二部《台湾府志》系由台厦道高拱乾于康熙三十三年(1694)倡修,康熙三十五年(1696)刊行。其内容大为增加,体例亦更臻完备,成为台湾府志中之代表,历史价值很高,后世续修府志者多以此为蓝本。第三部是由台湾府学政范咸等于乾隆十年(1745)所修,称《重修台湾府志》,次年书成,第三年(1747)刊行。该志共分25卷、12类、92目。此志特别收录郑成功事迹,是前二志之所无,为后人保存了珍贵的历史资料,可谓眼光独具,史识超卓。这三本《台湾府志》于1984年由中华书局重新整理、点校出版,受到文史界及各研究部门的欢迎和好评。编修台湾地方志的目的与意义,时人发表了许多好见解。

乾隆十二年(1747),福建新任总督额尔吉善在为范咸《重修台湾府志》所作序言中称:“今天下车书大同,各省及府概有志书,焕焉可述。独台湾以一府数县,肇辟于溟濛芴昧之中,垂六十余年,而有志书二十五卷。吏治民俗,文教武略,洞源竟委,麟麟炳炳,几与中土埒,而恢诡有过焉,斯亦奇矣。”(注:清·范威等修《重修台湾府志》,《台湾府志三种》中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223—1224,1226—1227,1233,1234,1235—1237,1244—1245,1250,1252,1256,1257—1260,1261—1262,1274—1276,1276页。)作者指出,在国家统一,台湾入于版图,肇辟府、县,实施辖治之后,经几代人努力而有志书之编修,令时人、后人可以阅览借鉴,洞悉该地之政教民情、山川风俗等事。他还从台湾的地理形胜出发,认为编修府志可知历代守土之吏“抚宁疆理”的情况,可知历任诸官的职司政绩,可见朝廷声教典文之影响(注:清·范威等修《重修台湾府志》,《台湾府志三种》中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223—1224,1226—1227,1233,1234,1235—1237,1244—1245,1250,1252,1256,1257—1260,1261—1262,1274—1276,1276页。)。

福建巡抚陈大受在《重修台湾府志》序中称:“台湾自入版图,垂今余六十年,卉服文身之域,茹毛饮血之俦,咸袭冠带、安耕凿,俗易风移,骎骎乎有中土之习。”(注:清·范威等修《重修台湾府志》,《台湾府志三种》中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223—1224,1226—1227,1233,1234,1235—1237,1244—1245,1250,1252,1256,1257—1260,1261—1262,1274—1276,1276页。)说明在清初统一台湾之后,莅台官员先后继踵,“抚绥民番,辑宁海疆”(注:清·范威等修《重修台湾府志》,《台湾府志三种》中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223—1224,1226—1227,1233,1234,1235—1237,1244—1245,1250,1252,1256,1257—1260,1261—1262,1274—1276,1276页。)。采取稳定、安抚的政策,以巩固海疆、团结百姓。这种和平的教化政策迅速取得成效。朝廷辖台不过六十年,台湾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蒸蒸日上,其文明程度大进,民风士习犹如中原之地。他还指出,这种历史的大变迁,应有翔实的记载与永久的彰显,故需“取旧志而重修之”。于是有了范咸主修的《重修台湾府志》。因此志书是主权施行的记录,是政绩事功的通书。陈大受叙述台湾入清版图前的历史称:“元、明以前,率为逋逃薮,故事多荒略,而其地亦莫可考。澎湖之名,仅见于《隋史》,台湾则明季始称其名。然不过为日本、荷兰停泊、互市之地。既无历代废兴沿革、是非得失之概可资考镜,亦无文人词客游历寻览之迹可以感慨流连。故述之者恒患不文,间有一二记载,又涉于奇诞,人往往视若‘齐谐’之志、‘山海’之图,用广异闻而已。”(注:清·范威等修《重修台湾府志》,《台湾府志三种》中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223—1224,1226—1227,1233,1234,1235—1237,1244—1245,1250,1252,1256,1257—1260,1261—1262,1274—1276,1276页。)这一叙述可见其史识高明。他认为,在有志书专记台湾之前,人们对台湾的了解十分简略。唯有台湾进入国家版图、官员入岛施治之后,所修志书对台湾的记述才堪称详尽、确实。可见,志书编修必须以国家管治为前提;守土临民者编修方志,本属国家行政辖治中应有之义。地方志书绝非“齐谐”、“山经”之类游戏笔墨或猎奇文章,而是庄重严肃的文化典籍,是鉴古知今的政治文献。

同年,福建布政使高山也在《重修台湾府志》序中称:台湾原为“海外荒岛”,为古地志书《禹贡》所不载,《职方》所不纪,自明天启朝才“稍与中华通往还”,至清初方入“圣人之治”。一旦进入教化,便如“风行草偃,翕然向治,遂臻一道同风之盛焉。”这话虽含夸饰,但也反映台湾“归化”后的实情:“入其境,人民济济,无雕题卉服之状,盖浸润于教化,涵濡于养育者,深且至也。”(注:清·范威等修《重修台湾府志》,《台湾府志三种》中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223—1224,1226—1227,1233,1234,1235—1237,1244—1245,1250,1252,1256,1257—1260,1261—1262,1274—1276,1276页。)这种迅速而深刻的进化,正好说明台湾入于朝廷管治之后,社会全面进步,文教长足发展,确有日新月异之概,以致对照“旧有志乘”,便觉多需补充修订。他自称“修台志者,予素志也”(注:清·范威等修《重修台湾府志》,《台湾府志三种》中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223—1224,1226—1227,1233,1234,1235—1237,1244—1245,1250,1252,1256,1257—1260,1261—1262,1274—1276,1276页。)。说明古代临民治事之官,都有修志之志或修志之举的。所以,当他披览新修台湾府志之后,即予很高评价,称:“一画开而天地辟,二气运而岁功成,台志修而圣治彰,所以宁不重欤?”(注:清·范威等修《重修台湾府志》,《台湾府志三种》中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223—1224,1226—1227,1233,1234,1235—1237,1244—1245,1250,1252,1256,1257—1260,1261—1262,1274—1276,1276页。)他把台志之编修与天地辟、岁功成、政治彰相提并论,以显其重。同时也说明,政治之功能绩效,社会之发展变迁,皆仗志书的记载而传扬。粮驿使者明福所撰志序则称:台湾统一之后,“臣服其黎庶,郡县其土宇;数十年休养生息,日就蕃昌。土地、人民、政事之大,不可以无志。”(注:清·范威等修《重修台湾府志》,《台湾府志三种》中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223—1224,1226—1227,1233,1234,1235—1237,1244—1245,1250,1252,1256,1257—1260,1261—1262,1274—1276,1276页。)他应是十分明了国家治权与修志关系的人,故认为,政权管辖的土地、人民,必须通过修志加以记载;官员的治绩事功,也需通过修志才得弘扬。而且修志不能一劳永逸,尚需时时继纂续修,俾补其“规制事宜未尽洽备”之处,以便踵事增华,使后人“得其详且核焉”(注:清·范威等修《重修台湾府志》,《台湾府志三种》中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223—1224,1226—1227,1233,1234,1235—1237,1244—1245,1250,1252,1256,1257—1260,1261—1262,1274—1276,1276页。)。他意识到台湾修志重点所在:“台郡孤悬海外,为各省之藩篱”,故“于防海港口出入、水道纡回,言之尤详。必提其要害,纪其远近,使人因其形势以识控制之方。”(注:清·范威等修《重修台湾府志》,《台湾府志三种》中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223—1224,1226—1227,1233,1234,1235—1237,1244—1245,1250,1252,1256,1257—1260,1261—1262,1274—1276,1276页。)这里指出台湾修志的特别意义,在于使人知其形势之要,识其控制之方,以为安定社会、捍卫主权之备。由此更见作者思虑之深、识见之远。

同时,署台湾道的庄年则在序文中强调,“台之启疆,虽已距六十余载”,经此管治之后,民众皆“就甄陶而乐化育,游惰向业,四民交励,五士迭兴。蒲弭,讼狱息,刑措兵偃。职官人物,炳炳烺烺,而风俗齐美”。国家呈“文明熙皋之象”(注:清·范威等修《重修台湾府志》,《台湾府志三种》中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223—1224,1226—1227,1233,1234,1235—1237,1244—1245,1250,1252,1256,1257—1260,1261—1262,1274—1276,1276页。)。这些虽系歌功颂德之词,但也可见台湾“启疆”后的文明进步景象。他还就修志的功用作了说明:“志之所以导扬郅治,襄赞鸿谟,系苞桑而固磐石者,其有《豳风》、《无逸》之思乎!夫岂等‘山经’、‘水注’侈乘槎之瑰奇,资操觚之博赡已哉?”(注:清·范威等修《重修台湾府志》,《台湾府志三种》中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223—1224,1226—1227,1233,1234,1235—1237,1244—1245,1250,1252,1256,1257—1260,1261—1262,1274—1276,1276页。)庄年认为,志书编修有助于弘扬善政、辅弼国策,有利于巩固政权、劝导民生,而不同于仅仅记载恢诡奇异故事佚闻的书籍。这正是志书特殊功能之所在,也是志书长修不断的原因。

总之,从以上《重修台湾府志》的五篇序言看,这些封疆大吏或地方要员,都众口一词地强调志书纪实、存史的认识价值和资治、教化的社会功能。他们作为“涉台”官员,都从台湾地位的重要性出发,强调台湾志书编修的意义,可谓真知灼见。

相比之下,清代另外修的3本《台湾府志》,因其内容或技术原故,价值可能稍逊于以上3部。因为,康熙五十一年(1712),台湾知府周文元等所修《台湾府志》,只将高拱乾“志略”稍作增缮后仍分10卷刊行;所增内容不多,故未见有太大的新价值。但他再版后可供新一代官民了解台湾,故也具有认识价值。乾隆五年(1740),时任台湾道的刘良璧,提倡重修《台湾府志》,并于2年后刊行。该志大半模仿《福建通志》体例,将高拱乾志的体例调整为20卷。后人认为,刘氏的体例改动,并不及高拱乾所修志书“序列有体”,但其内容扩充、增加却不为无功。其三便是台湾道余文仪于乾隆二十五年(1760)主持编修的《续修台湾府志》。该书于乾隆二十九年(1764)刊行。余志主要仿袭范志,篇目、体例未作改动,只增加“艺文”中的一卷。不知何故,该志竟成为最后一部《台湾府志》。虽然从技术角度看,续修的刘志、余志未能胜过前志,但他们与时俱进,补充数十年新增史料,其继踵接武的赞续功劳亦不可没。从蒋毓英编修第一部《台湾府志》,至余文仪刊行《续修台湾府志》,首尾相隔不过80多年,竟连续编修6部府志,这在修志史上堪称奇迹。

朝廷和官员之所以如此重视台湾修志,其原因还在于,台湾岛长期孤悬海外,不仅面目扑朔迷离,而且弃留屡遭物议。一旦纳入版图,莅治者随即察访记录,修志绘图。因为,朝廷及官员都急于了解这一新归化区域土地、人民、物产的情况。如今,庙堂之上关于台湾去留问题已经息讼,海洋之中守土临民之官也已亲见台湾形胜,自然不能放弃记述自己治下“荒裔旷土”变化的职责。即使是局外的有识之士,也想确切了解这一“海外初辟之地”的实况。另外,清初连修6部台湾府志恰好都在“康乾盛世”,这说明朝廷重视与物质具备确是修志的前提和关键。

类似的情况还出现在澎湖志书的编纂上。澎湖列岛自古以来便属于中国,上古载籍虽多语焉不详,但至迟从宋代起,史籍已有明确记述。南宋孝宗乾道七年(1171),学者楼钥在所著《攻媿集》中收载《汪大猷行状》一文,内记:“四月,(大猷)起知泉州,到郡。……郡实滨海,中有沙洲数万亩,号平湖。”“公即其地,造屋二百余间,遣将分屯。”(注:宋·楼钥《玫媿集》卷八八《汪大猷行状》。)宋理宗宝庆元年(1225),赵汝适《诸蕃志》云:“泉有海岛曰澎湖,隶晋江县。”(注:杨博文:《诸蕃志校释》,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149页。)据此可知,澎湖至少于此时已入中国版图,并受泉州府晋江县辖治。史书还记载,元至元十八年(1281),于澎湖设置巡检司,隶属泉州同安县;到明代,该司尚撤、复不定。至清康熙二十三年(1684)统一台湾后,澎湖隶属台湾府台湾县,并置巡检司管辖。雍正五年(1727),改巡检为通判,设置澎湖厅,从此,澎湖建立了单独的管理机构,成为独立的行政区划。其后不久,澎湖便开始有修志之举,并且陆续还有专志、续志出现。

据记载,自乾隆初年至光绪年,150多年间,四修澎湖志,其所记内容不断加详,一如重新进入版图后历代官员编修《台湾府志》之举。首修“澎湖志”者是澎湖海防通判周于仁与通判胡格,二人于乾隆初年任上共同撰成《澎湖志略》一卷。周志因系草创,故而失之简略,但首创之功功不可没,可惜该志已湮没无传。继起者是乾隆三十年至三十四年(1765—1769)任澎湖通判的胡建伟。他于任上创建书院,亲校文艺,作学约,劝设塾,开启澎岛文风。他以澎湖为海疆重地,而其历史于文献无证,且鉴于“周于仁仅成‘志略’一卷,语或未核,版亦失传。乃竭力搜罗,辑《澎湖纪略》十二卷,刊之。”(注:清·胡建伟纂《澎湖纪略》,台湾《中国方志丛书》,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4年版,第1—2,2页。)其付梓当在乾隆三十六年(1771)。胡建伟因当时澎湖初辟未久,“书籍无闻”,故重视资料的采集与考证;其十二卷分纪十二类,“每一门类,务寻原委”,“俾后之作者浏览今昔,知所因革。”(注:清·胡建伟纂《澎湖纪略》,台湾《中国方志丛书》,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4年版,第1—2,2页。)故胡著虽名“纪略”,其实颇为详备,追本溯源,观今知古,志书之功能毕显。

道光九年(1829),澎湖通判蒋镛认为,胡建伟著《纪略》后,“岁逾周甲,不加补辑,将来搜索愈难。”于是邀集当地诸生进行采访、辑录,针对胡著《澎湖纪略》十二门类,分别续补内容,旨在“补胡氏《纪略》所未备”(注:清·蒋镛纂:《澎湖续编》,台湾《中国方志丛书》,成文出版有限公司,1984年版,第1,2页。),终成《澎湖续编》上、下共两卷。只是这部续志稿成之后并未刊行。道光十年(1830)冬,新任澎湖通判乌竹芳与蒋镛一起,“凛遵宪训,广为采访,不遗不忘,—一谨而志之”。“纂修厘定,细心考核,汇为‘续编’”(注:清·蒋镛纂:《澎湖续编》,台湾《中国方志丛书》,成文出版有限公司,1984年版,第1,2页。)。道光十二年(1832),兴泉永道周凯奉命赈恤澎湖,阅此《续编》,即“详加评正”,并命付梓。《澎湖续编》“艺文”占一半强,且多系时人诗文;“人物”增加“列女”122条;以所增“碑记”最为重要,于了解澎湖建置沿革颇有稗益。故后人认为,自胡撰《纪略》与蒋辑《续编》之后,澎湖志书始有规模。

光绪四年(1878),澎湖通判蔡麟祥“留心文献”,与士绅“议修厅乘”,遂聘请金门举人林豪为文石书院主讲,并嘱其主持修志。林豪遂和助手“相与采获见闻,搜罗案卷”(注:清·潘文凤、林豪总纂:《澎湖厅志稿》,台湾《中国方志丛书》,成天出版社有限公司,1984年版,第1—2页。),在《澎湖纪略》和《澎湖续编》的基础上,删繁举要,网罗佚失,又增加道光九年以后至光绪十八年的史实,编辑成《澎湖厅志稿》16卷,尚未刊行,稿存台南海东书院。后经重修,报台湾省通志总局,通志总监薛绍之为之增删修补,最终订为14卷,而后于光绪二十年(1894)夏付梓刊行,是为《澎湖厅志》。林豪原稿抄本曾于1983年由台湾成文出版社以《澎湖厅志稿》(15卷本)为名付诸影印,与《澎湖厅志》14卷本并行,以资比较阅读。林豪所作《志稿》特别重视建置沿革与文教事业,详细征引文献资料,许多人物内容详审,当世人物还多经调查采访而写成。正如林豪在《澎湖厅志稿》凡例中所说明的:“盖海外掌故,有必不容略者,要在持论洞中利弊、征引皆有限断,亦无庸矫为异、苟为同。”他还指出:“台湾在前代属澎湖之极边,澎湖有游兵,实为控制台湾而设。况元、明两代,皆设官以经理之,安得不考其建置沿革?”作者还强调了志书编修求实存真、秉笔直书的原则,认为:“地志,官书也,以存一方掌故,以示千秋鉴戒。”“载笔所以传信,非一人一时之文,天下后世共之。(注:清·潘文凤、林豪纂:《澎湖厅志稿》凡例。)”林豪不愧是有史识的方志学家,他主张地志即是官书,所以载笔必须传信;而且志书又非一人一时之文,它是留给天下后世人民的文献典籍,是共同的历史财富。所谓“存一方掌故”,“示千秋鉴戒”,正表明方志的存史与教化两大功用。他批评记述台湾沿革而删掉郑氏政权“所立郡县”的做法说:“方隅载笔,不过藉以识是地之缘起,又可遗乎?(注:清·潘文凤、林豪纂:《澎湖厅志稿》凡例。)”林著《厅志》因其编辑详审精密,故为学人所重。

1949年国民党政权退守台湾后,曾在澎湖设县,当局分别于1955年、1958年两次编修县志,直至1978年才出版一部新修的15卷本《澎湖县志》。为该志作序者李运成称:澎湖“虽地瘠民贫,物产不丰,但以介于台、闽之间,扼海峡之咽喉,岛屿回环,港澳杂错,在军事上实为兵家必争之地。昔延平据此而奄有全台,施琅得此而克塽议降,荷人据此以屏藩台、菲,日本据此以进窥南洋。是区区一地之得失,系我国族之兴隆与全人类之祸福,乌得以其土地硗薄、物产匮缺而遽加轻忽哉!(注:民国·李绍章、张默予等纂:《澎湖县志》,李运成序,台湾《中国方志丛书》,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3年版。)”县长李玉林作序称:“澎湖虽蕞尔丸地,然自古为海疆重镇、台闽咽喉,更为我汉族拓殖台湾之踏蹬。(注:民国·李绍章、张默予等纂:《澎湖县志》,李运林序,台湾《中国方志丛书》,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3年版。)”澎湖修志的历程再一次证明,修志是我国优良的政治传统,也是优良的文化传统。因为,修志体现的是政权的管辖,记录的是地方自然与社会的全史。国家一旦对地方设定建置,司理者便会有修志之举。修志是代代相济之业,不能一蹴而就,亦非一劳永逸,地方志经续修再修,使体例更加完备,内容更加充实,志书的价值和作用也将发挥得更为充分。

台湾志书的编修,典型地体现了志书的固有功能:“存史、资治、教化”。存史是志书的内在功能,资治和教化则是志书的外在功能。前述在台任职官员,之所以重视编修志书,就是由于他们都认识到志书的这些基本效用。范咸在《重修台湾府志》“凡例”中称:“台湾入版图后,生聚教训虽历六十余年,然犹去荒昧未远。本地苦无文献可征,所见所闻不无异词。”“亦以海外初辟之地,不得不互存以资参核。”“前志于台湾一邑只载寥寥数山,其罗汉门外概不之及”,“及阅《使桂录》,载罗汉山甚详”,“此守土者所不可不知也”。他强调,“守土者”不仅有“生聚教训”的职责,更有整理“文献”、详载“见闻”的任务(注:清·范成等修:《重修台湾府志》凡例,《台湾府志三种》中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

“凡例”还特别指出,在台湾“归化”之后,朝廷对台湾各方面所给予的优待,志书都作了补充记载。其田赋屡蒙朝廷“减则蠲除,优恤备至”。科举考试录取名额朝廷也予优待:“闽省乡试,台郡分额取中,所以培养海外人才者,备极隆至。”在海防方面,因“海外武备特重,凡分班遣戍之期,道里、舟车之费,历圣加恩优恤,至为详备,而制田产以备吉凶,赏恤延及百世”。对于土著蕃社情况,也于“风俗中分类详记,而其方言、俚曲,亦载其大略”。对于台湾的物产,也是“采择不厌其详”。值得注意的是,“凡例”强调,本志“颇载伪郑逸事,以其始则驱逐荷兰,继则纳土归降,盖为我朝先驱者,故附录其兴亡之迹,以为台地之缘起”。他揭示出纂修者宽阔的胸襟与实事求是的胆识,为后人保留了重要的史实资料。该志还特别重视收载当时所见有关台湾的著作,其理由一如“凡例”所述:“台郡初辟,中土士大夫至止者类,各有著述以记异。”故特“另列‘杂著’一条,备载作者姓氏”,“以存海外之文章,令后来有据耳”(注:清·范成等修:《重修台湾府志》凡例,《台湾府志三种》中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修志者重视文献、资料的收录,于此又见其高明的眼光;志书为“一方之全史”,于此再见一例证。

要之,澎湖本系群岛荒漠之地,开发虽早而建制较晚,尚有修志之举;台湾岛内各县,草莱初开,施治伊始,便也纷纷开修县志。事实说明,在中华大地上,在政权管辖范围内,地方之区一旦“进入版图”,施治者便要修志以记其地情,存其故实。国家主权之重,官员求治之切,载于方志;物产民风,治绩政要,列于载籍。修志可以明主权、彰政治、昭鉴诫、教来者,其传世资政之功可谓大矣。

【内容提要】编修地方志是国家实现主权管辖的重要标志。台湾建置以来修志活动尤为频繁,康乾年间仅《台湾府志》就编修了6部,其首尾相隔不过80多年,这在修志史上堪称奇迹,类似的情况还体现在澎湖志书的编纂上。台湾地区历代地方志的编修,正好可以证明中央王朝对该地区实施永久而持续的行政管辖权力的过程。

【摘要题】史学史研究

【关键词】台湾/地方志编修/国家主权/《台湾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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